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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劉峻維
問題類別

權益保障

問題內容

你好:我在這邊簡短的描述.....有關商標問題我們是加工企業,主要是出口台灣! 我們幫台灣客戶生產產品,客戶產品商標權的也已經跟第3方取的並簽訂合約,我們也跟客戶簽了合同,證明他有取得此商標權,在依客戶的要求做生產! (以詢問過台灣律師,這是合法的) 日前第3方那邊跟我們提告,說我們侵權,我們很無奈,工商局來扣押產品,並處以行政罰款,也跟對方和解了! 賠償金額太大了,我們連行政處罰的條文都沒收到,就被押著去銀行匯款,現在工商局的又說我們是境外企業,以牽涉到刑法,必須往上提報,要究責˙我公司刑事上的處罰,我們很惶恐又無助,當地政府連口氣都不讓我公司喘息,現在我只能透過你們尋求協助,要哪些相關資料我們公司都備妥了,請你們幫幫忙,謝謝!

問題回覆

1.依照中國商標法與刑法的規定,侵害商標專用權須負的法律責任,包含「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商標註冊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以下分別說明:

(1)民事責任:
對侵犯商標專用權,商標註冊人得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另外,商標註冊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以停止侵害。

(2)行政責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便可以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處以罰款。

另外,依來函所稱,工商局於扣押及處以罰款時,似乎未出具相關文件,但依大陸行政法規,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處罰而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當事人即有權拒絕處罰併予以檢舉,是  貴公司或可考慮檢舉工商局人員有失職之情事。

(3)刑事責任:
依大陸刑法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且情節嚴重的,即負有刑事責任之可能,與是否為境外公司並無關係。但依來函所稱,情節及當局的宣稱、處置等,似乎都不是很明確,  貴公司宜進一步問明。

2.貴公司是否侵害第3方之商標,需視  貴公司台灣客戶與第3方簽訂之契約內容而定,若第3方最初始並未授權被許可人(即台灣客戶)得許可第三人使用,則縱台灣客戶許可  貴公司使用該商標,仍有侵害商標權之可能。所以  貴公司應檢視第3方與台灣客戶間之契約是否許可台灣客戶得再許可  貴公司使用該商標,始能判斷  貴公司有無侵害第3方商標專用權。

回覆者

李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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