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見Q&A

詢問者
網路諮詢
問題類別

經貿投資

問題內容

敝公司在武漢新成立一子公司組織形態為:外資獨資之有限責任公司,目前沒有申請任何外貿加工合同,現在想由台灣母公司出口一批電子材料予大陸子公司加工後再出口回台灣母公司。想請問如以一般貿易方式來處理本次交易,那麼在大陸的子公司需具備何種條件?要繳納哪些稅捐?請問有什麼方式可以降低其成本?

問題回覆

1. 出口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的,不予以退(免)稅,須按照復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與所耗用進料的差額計提銷項稅額或計算應納稅額。 外貿企業採取作價加工方式,從事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未按規定辦理”進料加工免稅證明”的,該相應的復出口產品,不得申請辦理退(免)稅。 2. 除非是限制進口的商品,否則中國大陸境內生產型型企業,可以自主進口或委託外貿公司進口企業生產過程所需要的材料。您以一般貿易方式口所需要的材料,所需繳納的稅捐有關稅及增值稅。 3. 由於是母子公司的關係,因此,對於移轉訂價的籌劃需要慎重些。 4. 經加工後復出口的產品,可能有下列的事項提供您做參考: (a).經主管國稅機關認定為小規模增值稅納稅人的外貿經營者出口的貨物 ,按現行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的規定,免增值稅、消費稅; (b).獨立核算並經主管國稅機關認定為一般增值稅納稅人的生產企業出口 自產貨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在申報完增值稅納稅申報後,於每月 15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辦理「免、抵、退」稅。 所謂「免、抵、退」稅辦法的「免」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的貨 物,免徵銷售環節的增值稅;「抵」稅,是指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 用的原材料、零部件及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 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出口企業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抵頂的 進項稅額大於應納稅額時,對於未抵頂玩的盡信稅額予以退稅。 (c).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 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夠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d).國稅發[2001]83號公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按 企業分類管理的補充規定》:對於出口貨物的生產企業實行分類管理, 對於A、B類企業簡化管理手續,對於C、D類企業則要求嚴格審核管 理相關退稅規定。如果貴公司是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原則上,將 會有長達12個月的退稅審核期,不實行按月退稅的辦法,而是採取結 轉下其繼續抵頂其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12個月以後,如果該企業屬 於小型出口企業以外的企業,則可實行按月計算辦理免、抵、退稅的 辦法。所謂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是只發生首筆出口業務之日起未滿 12個月的企業。 (e).相關退稅率的可進入武漢國家稅務局網站查詢 www.whgs.gov.cn/cms/index.jsp 5. 出口企業免抵退稅額的稅務籌劃的安排有: (a).退稅資金的積壓:企業可藉著調整出口銷售額、進項稅額的取得時點、 調整內銷數額等方式,來減輕生產資金的占壓。 (b).選擇出口方式:自營出口、代理出口和代理買斷出口。 (c).進料加工與來料加工的選擇。無論選擇何種方式來降低成本都需要結 合自身實際狀況才能做進一步的, 商品編碼內容決定退稅額,除了受機類及計算機類的出口商品可能會退稅17%,其他出口商品的退稅率可能分僅有13%、11%、5%不等。

回覆者

台商張老師:劉卓芳先生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