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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葉琇婷
問題類別

勞動人事

問題內容

您好: 公司已於北京設立代表處,從法令上得知代表處需透過外事服務單位聘用人員,以符合法令規定。請教若想聘用在校生(目前為實習生,再一年畢業),是否仍需透過外事服務單位?還是可作為勞務費用支出即可? 可參考的法律依據為何? 謝謝您的協助。 三商美邦人壽 葉小姐

問題回覆

一、根據中國大陸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文件) 12條規定:「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即在校學生到實習單位進行實習不必視為就業,其與實習單位不屬於勞動關係,  貴公司是可以不必透過外事服務機構辦理雇用手續。

二、根據中國大陸《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46號),「在校學生因參與勤工儉學活動(包括參與學校組織的勤工儉學活動)而取得屬於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項目的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如學生個人勤工儉學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按“勞務報酬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勞務報酬所得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不同於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等屬於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的工資薪金所得。

  貴公司是採取雇用的方式,所以應該是屬於後者的工資薪金所得。

回覆者

周昌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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