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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鄧聖雄
問題類別

房地產業

問題內容

請教大陸政府征收拆遷重慶的房屋二間, 有在該房設戶籍 則賠償同面積的另一房子, 無在該房設戶籍 ,則兩房只賠償約值台幣九萬元 ,低於市價太多, 房主為台灣人, 該房為其祖先遺留給該台灣人, 房產證為其本人名字, 區拆遷隊以該房主, 無在該房設戶籍為由 ,只願賠償約值台幣九萬元, 房主以兩岸制度不同 ,大陸不承認台灣, 根本無法設籍, 這是歷史原因, 不適用無在該房設戶籍之條件而賠償約值台幣九萬元, 應是特殊情況, 應賠償同面積的另一房子, 否則也是違背憲法精神. 目前區對台辦協調無下文, 請教貴單位專家指點, 感謝 ! P.S. 敝人現出差外地, 七月中才能回去收信, 故請先暫以電子郵件回復, 感謝 !

問題回覆

茲依據申請者提供的事實,擇要解答如下:

一、    大陸重慶市人民政府於201155日發布《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暫行]》規定,對於房屋之徵收與補償有相關規定。系爭房屋為申請者祖先所遺留,且房屋證為其本人名字,申請者自可依照上述暫行辦法請求拆遷補償。

二、    申請者為台灣人,即非大陸人士,自無當地戶籍;惟申請者有無暫住證,未見其說明,如有暫住證,則可推定申請者有居住於系爭房屋之事實,且可爭取非貨幣補償之調換房屋方式予以補償。

三、    此外,依照上述暫行辦法附件規定,住宅房屋被徵收補償之標準,每戶為人民3萬元,與新台幣9萬元尚有差距;此外,申請者還可以主張搬遷費、水電總表、天然氣等設施的補償。

回覆者

姜志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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