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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Aaron
問題類別

會計稅務

問題內容

老師您好,想請教大陸子公司出口外銷貨物給客戶,因品質因素將會從應收帳款扣款,此對出口收匯核銷及稅務上認列將會產生什麼影響? 公司可怎麼處理比較好?一定要取得紅字發票稅上才可被認嗎? 以上問題,謝謝

問題回覆

1.  銷售影響:根據大陸《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範內容,「第八條 企業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的,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因售出商品的品質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的減讓屬於銷售折讓;企業因售出商品品質、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屬於銷售退回。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因售出商品品質問題給予外方的銷售折讓,就企業所得稅角度而言,應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開具出口紅字發票具體事宜,請直接諮詢當地稅務部門。

2、外匯影響:因企業給予外方折扣,少收回外匯,若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外匯局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規定,辦理退稅。

若企業不能取得外匯局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出口企業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貨物;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徵收增值稅。

所以,具體外匯收入處理,取決於所屬外匯管理不們依法核定結果情況。

 

3、如果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第五條規定:出口貨物由於該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其中第2項:因出口商品品質原因的,提供進口商的有關函件和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由於客觀原因無法提供進口國商檢機構證明的,提供進口商的檢驗報告、相關證明材料和出口單位書面保證函。原因代碼:02)的,不能收匯或不能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的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如按會計制度規定須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在沖減銷售收入後,屬於該公告第二條所列出口企業應在申報退(免)稅時,屬於該公告第四條所列出口企業應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對應的有關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可視同收匯處理,出口退稅就不需再作處理。

    如果是由於產品品質而引發了購貨方相關的損失而支付的賠償,對該筆賠償金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不用開具紅字出口發票。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這是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支出,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餘額,可以在稅前扣除。出口退稅不需處理。

回覆者

林甫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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