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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Bana
問題類別

勞動人事

問題內容

張老師您好,想請教您以下問題:   蔽公司之台籍幹部(未申請工作證)雖於大陸地區上班,   惟薪資之部分金額由大陸公司支付,大部分之金額由香港公司支付,且員工有在香港繳稅。台灣公司未幫員工投保勞健保,大陸公司亦未幫員工投保社會保險。   若為此情形,   1.公司該如何支付資遣費及退休金?   (如於台灣簽訂聘僱合約約定之,其稅上是否得以認列?)   2.其是否有簽訂勞動合同之必要性?或者應制定何種合約保證雙方之權益?   以上問題再麻煩您回覆,謝謝:)

問題回覆

1.這個問題的關鍵是勞動關係的建立歸屬於何地?一般是以履行地點才是合理的。建議最佳選擇是由大陸公司雇用該員工,因為員工為台灣籍,應該依照 「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 」第7條「用人單位為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申請辦理就業證」,並簽訂勞動合同。第二個選擇,就是依照現狀,由香港公司雇用,簽訂香港版勞動合同,符合香港勞動法規繳稅,然後由大陸公司以派遣關係辦理就業(工作)證。

2.有關台籍幹部的勞健保、退休、資遣權益,基本上是根據建立勞動關係地點的法令為準。所以可以參考上述兩種方式,依地點適用當地法令。例如:在大陸就依照勞動法給予資遣經濟補償金。不過目前實務上,台籍幹部在大陸參加社保比例甚低,企業一般都是以商業保險替代。

3.建議:勞動合同及派遣合同(記載相關權益條件等)都能簽訂最佳。

回覆者

周昌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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