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Q&A
- 詢問者
- ena
- 問題類別
會計稅務
- 問題內容
請問如果台灣跟大陸簽定顧問合約 跟一般產品的增值稅有何不同? 有哪些稅務/法規需要注意?
- 問題回覆
ㄧ、大陸企業經營時,常見的稅種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耕地佔用稅、房產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等,可如下表說明
稅 費 種 類
稅 費 標 準
備 註
企業所得稅
25%
(2008年1月1日起調整為25%)
計算方法為收入總額減去准予扣除項目金額後的餘額乘以稅率25%。
增值稅
3%(小規模納稅人)
或 17%(一般納稅人)
按產品分類,適用有形產品
註冊資本印花稅
0.005%
按註冊資本額
印花稅
0.03%~0.1%或¥5∕每件
按合同金額或按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
個人所得稅
0~45%或20%
按所得項目及所得額分類
房産稅
1.2%
房産爲自有方需繳稅。按房産值的70%爲計稅依據
其中,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可依據國務院於2010/10/18所發佈及施行的《國務院關於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
該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是以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實際繳納的稅額為計徵依據。城建稅根據納稅人所在地為市區、縣城(鎮)和其他地區,分別按照7%、5%、1%三種稅率徵收;教育費附加目前統一按3%的比率徵收。
二、若台灣公司與未來所申設的大陸公司(下稱 大陸公司)並無直間接的投資情形之下,則彼此間所簽立的顧問約自無關係人的考量。大陸公司若要支付其故問費時,需至當地國稅局進行代扣代繳價金10%的預提稅(withholding tax)後,即可以完稅證明至銀行進行付匯程序。
三、大陸企業的經營範圍目前大部分仍採取正面表列,故若台端計畫至大陸設立小型加工廠,則其類別應該為製造業。於當地設立外資工廠時,除需完善廠房間的環保消防等規定外,另需先行瞭解該廠房土地是否具有國土證件以周全台端的工廠廠房等權利。
再者,現行大陸工商單位正逐步健全及網上公佈各企業的詳細訊息,台端可自行上各地區工商單位網站,查詢當地企業的經營範圍、董事、股東等相關訊息。惟就本人執案經驗,該工商單位網站的訊息為”被動”更新,故此建議僅供參考即可。
四、大陸地區的產品進出口退稅等規範與台灣操作方面仍有部分差異,若要取得出口退稅者,需瞭解該出口產品的出口退稅率而定,並非如同台灣可即徵即退的程序。
- 回覆者
黃謙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