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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張嘉玲
問題類別

會計稅務

問題內容

老師您好,本公司至大陸投資的公司在營業執照尚未核發下來之前所發生的費用,大約RMB350,000,咨詢過大陸當地稅務會計師,得到的回答是不能認列開辦費,請問要如何認列?此筆金額目前都由關聯企業代墊,但應該是歸屬於新公司費用,麻煩請協助,謝謝您.

問題回覆

新準則和稅法下開辦費與長期待攤費處理

  很多會計從業者對於開辦費和長期待攤費用的問題存在不少困惑,現結合新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一定說明:

一、開辦費和籌建期概念的界定

 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

籌建期,是指企業從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期間。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的次月起,在不短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二、舊制度與新準則對於開辦費的規定

  舊制度:在《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制度》中,將開辦費列入長期待攤費用科目中,分期進行攤銷(與稅法基本一致)。

  新準則:《企業會計準則》則將開辦費列入管理費用科目中。在《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與主要賬務處理財會[2006]18)中,從有關管理費用科目的核算內容及主要賬務處理可以看出,開辦費在會計處理上可以不再作為長期待攤費用遞延資產,而是直接將其費用化,統一在管理費用會計科目核算,在企業開業的當月一次性計入管理費用(與稅法不一致)。同時還統一了開辦費的核算範圍。即: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

  企業在實際操作中,要注意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不能全部納入開辦費的範疇。其中不能計入開辦費的支出包括:

1. 取得各項資產所發生的費用,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所支付的運輸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購建時發生的職工薪酬

  2. 按照規定應由投資各方負擔的費用,如投資各方為籌建企業進行調查時發生的差旅費、諮詢費、招待費等支出;

  3. 為培訓職工而購建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支出;

  4. 投資方因投入資本自行籌措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計入開辦費,應由出資方自行負擔;

  5. 以外幣現金存入銀行而支付的手續費,該費用應由投資者負擔。

三、《企業所得稅法》關於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稅前扣除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准予扣除:

  1. 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2. 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3. 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4. 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從中可以看出,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沒有包括開辦費。

  為此,可以認為新稅法沒有將開辦費列為長期待攤費用,是為了和會計準則及會計制度的處理一致,即企業可以從生產經營當期一次性扣除。新所得稅法雖然沒有關於開辦費稅前扣除相關政策的表述,但並不表明對開辦費沒有稅前扣除限制。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明確,新稅法中開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也就是說,新稅法下企業開辦費既可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期攤銷。當然,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以根據上述規定處理。即如果企業以前將開辦費列入長期待攤費用的,未攤銷的部分可以一次攤入2008年的費用中,也可以根據企業需要選擇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

  但要注意,《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開辦費的規定:如果採用分期攤銷則應不低於5年攤銷,請注意二者之間的對比。)

  注意: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15 五、關於籌辦期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回覆者

偕德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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