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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Iris
問題類別

會計稅務

問題內容

您好, 請教以下三角貿易的大陸稅務問題 : 情況 : 台灣貿易商接單後下單給台灣廠商但出貨時,貨是直接從台灣廠商的大陸工廠出貨至大陸客戶所指定的保稅區倉庫(相當於內銷的運送) 問題1 : 我司大陸客戶是否需負担此批貨物的關稅及產品增值稅(依產品類別是17%) ? 因是由貿易商的我們出具invoice給大陸客戶(為國際貿易) 但郤沒有通過大陸海關作進出口動作. (由於之前和客戶沒有討論這塊(客戶也是第一次作相關貿易),我們担心到時他會有額外的17%或關稅負担, 及我們是否需重談報價來維持雙方合作) 問題2 : 台灣的廠商應該開具2聯或3聯發票,或仍是提供invoice給我司呢? 感謝您的幫忙 敬祝 日安 Iris

問題回覆

依據上述問題描述,推估交易流程應如下所述,問題回覆。 

ü   問題1的回覆:

(1)     大陸工廠出貨至CN保稅倉(出口行為):

大陸工廠出貨至CN保稅倉時需申報出口。大陸工廠如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適用增值稅免抵退政策(註1)。

1:依據財稅[2012]39號《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適用免抵退稅辦法,即:出口免徵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抵減應納增值稅額,未抵減完的部分予以退還。

(2)     陸客戶自CN保稅倉拉貨(進口行為):

大陸客戶從保稅倉拉貨進境,可採用一般貿易進口或是保稅方式進口兩種方式。若大陸客戶採一般貿易方式進口方式則需承擔進口環節的關稅及17%進口增值稅。進口環節之關稅及進口增值稅的計稅基礎為貨物完稅價格(註2)。

但若大陸客戶採用保稅交易進口,此時進口環節稅(關稅、增值稅及附加稅)可暫時免徵,待貨物最終流向確定後,海關再決定徵稅免稅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成交價格以及該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礎審查確定。

ü   問題2的回覆:

可參考財政部81/09/18台財稅第810326956號函「多角貿易如何開立發票及取證適用零稅率釋示」規定:

(1)   貴公司:應收付款差額視為佣金收入,開立以大陸客戶為抬頭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檢附外匯證明文件、開立給與台灣廠商訂貨文件、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2)台灣廠商應立開立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大陸工廠出貨單據影本(如提貨單影本、送貨單影本)、及           其他依合約規定應提供資料 貴公司。


回覆者

陳文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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