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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Tom CH Chen
問題類別

財務金融

問題內容

張老師您好! 本人與陸配妻子欲售出共有的一套房產並計劃將售出所得匯款回台,請問從大陸匯款回台的正規管道有哪些? 是否涉及兩地扣稅問題? 謝謝幫忙!

問題回覆

一、匯款程序與規定:

      根據大陸國家外匯管理局所頒布的「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條表示,對『個人結匯(指境內及境外個人)』和『境內個人購匯』實施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為每人每年等值五萬美元,在年度總額內的結匯及購匯,憑本人有效證件在銀行辦理。上述所謂「結匯」是指以外幣兌換成人民幣;而「購匯」則是指以手中的人民幣購買外匯,台商欲將手中的人民幣兌換成外幣匯出即屬「購匯」。

      由上述「細則」可知,境外人士(含台商個人)僅有「結匯」的年度總額,並無「購匯」的年度總額。如問題所述,房產係屬共有,因此陸籍配偶出售房產之款項,可以依據上述第二條規定,辦理「購匯」手續。而境外人士(含台商個人)亦即在每年累計等值美金五萬元以內,台商可不需檢附任何憑證而將手中的外幣兌換成人民幣;但相反的若需將手中人民幣兌換成外幣匯回台灣,則不論金額大小皆需檢附相關憑證,亦即並沒有上述一年五萬美元額度的議題,皆須視您人民幣的資金來源不同而準備不同的資料向銀行或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

二、是否涉及兩地扣稅問題:

      在大陸出售房產,即需依照當地法規辦理繳納稅捐及過戶程序。有繳納稅捐的證明文件,才有文件證明資金來源,將款項合法匯出大陸。至於是否有涉及台灣課稅問題,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或事業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於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前項規定課徵所得稅。但該部分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前二項扣抵數額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依據上述規定,上述題目的男主角在大陸出售房產,當有所得時,依規定是需依法回台辦理申報。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也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回覆者

易昌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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