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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盧昆良
問題類別

權益保障

問題內容

本公司之子公司為大陸廈門外資獨資企業製造業-主要為加工,因近年來虧損較大,為籌措資金有意接受廈門市政府指派國營或其他企業之資金合作經營,如此一來是否將成為合資企業?外資與合資企業的差異與優劣為何?在保有經營權的前提下,要如何操作較有利?是否有其他應注意事項如稅務的改變?

問題回覆

因有關資金合作的模式未說明清楚,特做兩種結果的解答。 1.若廈門市政府指派的國營或其它企業以資金入股,持有公司的股份,則公司的性質?中外合資企業,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批准證書、營業執照等資料。 2.若只是資金合作,不占有股權,不涉及公司主體的變更,則對公司的性質沒有影響。 按照大陸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的新企業所得稅法與實施條例,外資與合資企業在稅收政策上已沒有差異,不存在外資與合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了。另外,需要注意,若企業獲利需要分紅的時候,外資股東需要預繳10%的紅利稅,內資股東則不需要。

回覆者

趙耀君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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