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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李玲
問題類別

勞動人事

問題內容

請問老師,本公司員工工齡為一年三個月,目前因懷孕初期,從十月國慶周後,便開始請病假(時間10/8下午至11/1日,從11/2開始又請病假到11/29日),想請問老師,已懷孕的理由請病假可以嗎?如果可以又能請多久?薪資該如何支付?

問題回覆

一、目前中國大陸相關勞動法令對於懷孕員工的請假保護規定如下:
(一)保胎假。《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於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後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上海市勞動局的復函》(1982年公佈,現在仍有效)中規定,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這個規定雖然當時針對的是國有企業,但是現在一般民營企業都在參照這一精神,對於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懷孕女員工,經醫師診斷出具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可以請保胎假,保胎假按照病假待遇處理。
(二)產前假。例如:《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12條規定,妊娠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產前假2個半月。請產前假期間,應作出勤對待;未請產前假的,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安排夜班,給予正常上班待遇。(請  臺端注意公司所在地的相關規定)
二、綜上所述,只要員工依照規定,取得醫師證明(要驗證真假,最好是由公司指定醫院)便要給予病假或產前假。
二、確定該職工的醫療期(病假期間)
1、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3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
2、現在該員工工齡為一年三個月,應該是3個月。
三、依據《規定》第5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一般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不過仍請注意公司所在地法令規定為準。



回覆者

周昌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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