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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李智明
問題類別

權益保障

問題內容

台灣公司要保證其他公司,需章程中有訂明可對外保證,大陸公司要對外保證,要注意什麼規定,謝謝!

問題回覆

依照大陸地區現行“擔保法”第八、九、十的規定:限制國家機關作?保證人;禁止公益法人作?保證人;禁止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作?保證人。詳細條款內容如下: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學校、幼稚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搆、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搆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保證。 就擔保合同效力部分,依大陸最高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的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法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回覆者

台商張老師:蔡世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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