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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柯惠菁
問題類別

勞動人事

問題內容

大陸針對在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但若營業據點或公司要清算結束的情況下......三期的女職工該如何處理? 若要解除合同的話,經濟補償金該如何計算?

問題回覆

答:1.女性員工因三期 (孕期、產期、哺乳期) 之故,企業不能依《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合同,或該員工又不願意接受協商及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則企業只能在沒有證據證明她有嚴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要等到相應的情形消失(三期結束),再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完成法定程序後解除勞動合同。

2. 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資條件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同條例第25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同條例第27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三、企業不必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定條件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是有法定條件的限制,並非每一種解除或終止情形,企業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具有下列合同解除或終止的情形之一,企業不必支付經濟補償:
1.員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提出離職的;
2.勞動合同終止時,企業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而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3.員工已屆退休年齡或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
4.員工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以及宣告失蹤的。

 

何志揚律師



回覆者

何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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