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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張麗珠
問題類別

會計稅務

問題內容

請教您: 1.若銷售大陸的產品為可以E-mail告知或上網下載的一組 "license code" ,為了能讓大陸公司認列進貨,是否一定要燒成有形體的光碟做報關與通關。 2.若為了節省運費,可以一次燒30份/片,等對方銷售幾份我才收幾份的應收帳款嗎??亦即分期應收帳款,這樣可以嗎??若可以,有甚麼特別要注意的作業手續?? 謝謝 您!!

問題回覆

1.依財稅[2005]165號規定,納稅人受託開發軟體產品,著作權屬於受託方的徵收增值稅,著作權屬于委託方或屬於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徵收增值稅。故若著作權屬於受託方(賣方),則視同銷售貨物,依增值稅法第一條規定徵收增值稅;若著作權屬於委託方或雙方共同享有其著作權,則視同轉讓無形資產,依營業稅第一條規定課徵營業稅。 故軟體之銷售,應視其著作權有無轉移判定需繳交增值稅或營業稅,並非以其銷售工具之形態判斷。 2.依財稅外字[1986]第235號及國稅函發[1994]304號規定,向外商購買電腦軟體之成本,無論其軟體為標準化軟體或客製化軟體,若對該軟體之專利權、版權等設限,其購買軟體成本視同外商收取之特許權使用費,需徵收企業所得稅,反之則免。 3.銷貨收入之認列依企業會計準則第5條規定:銷售商品的收入,應在下列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繫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 (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若售予大陸公司之軟體於該銷售時點,相關權利義務已移轉與買方(大陸公司),且相關收入及成本已可靠衡量,則應認列全部銷貨收入及成本,不可依大陸公司銷售比例認列銷貨收入。

回覆者

台商張老師:杜啟堯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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