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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黃治元
問題類別

會計稅務

問題內容

您好, 台灣自然人以外資身分於今年在大陸設立公司, 設立初期因不熟法令, 未以外幣自境外匯入資本金, 而以境內的人民幣(本身的存款)匯入於銀行所開設的公司帳戶, 並且已陸續支出, 請問如未來依法自境外匯入外幣資本金後, 先前已匯入並動用的人民幣如何處理? 是否可返回原股東? 會計帳務上該如何處理? 該公司目前設立於江蘇無錫及遼寧阜新. 謝謝!

問題回覆

1.先帳上記入資產/成本/費用類科目 及 其他應付款科目 , 待資本金進入時,再予以還款;

   2.  貴司在資金進入時, 可能未辦理外債登記/備案, 故建議年底前歸還完畢, 理由是:

 

依法應進行外債登記。20114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關於規範跨境人民幣資本項目業務操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1138號文)規定:境內機構(含金融機構)借用人民幣外債,原則上按現行外債管理規定操作,38號文因此擴大了外債範圍,外債不再限於以外幣表示。部份地區已要求執行外債登記。

依據20088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修訂版)43條規定,有擅自對外借款、在境外發行債券或者提供對外擔保等違反外債管理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3.另資本金結匯比例可為100%,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需存放在「結匯待支付帳戶」中;境內企業(中外資)結匯待支付帳戶辦理人民幣對外支付時,境內企業應如實向銀行提供與資金用途相關的真實性證明材料。

境內機構以備用金名義使用資本項目收入的,銀行可不要求其提供上述真實性證明材料。單一機構每月備用金(含意願結匯和支付結匯)支付累計金額不得超過等值20萬美元。

回覆者

倪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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