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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李慈琴
問題類別

經貿投資

問題內容

請問我有保健食品想銷售到大陸需要那些資料謝謝

問題回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1996年6月1日頒佈的《保健食品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進口保健食品時,進口商或代理人必須向衛生部提出申請。申請時,除提供第六條所需的材料外(後附),還要提供出產國(地區)或國際組織的有關標準,以及生產、銷售國(地區)有關衛生機構出具的允許生產或銷售的證明。 第十三條 衛生部對審查合格的進口保健食品發放《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取得《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的產品必須在包裝上標注批准文號和衛生部規定的保健食品標誌。 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憑《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進行檢驗,合格後放行。 第六條 申請《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必須提交下列資料: (一)保健食品申請表; (二)保健食品的配方、生產工藝及品質標準; (三)毒理學安全性評價報告; (四)保健功能評價報告; (五)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單,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檢驗方法、穩定性試驗報告。因在現有技術條件下,不能明確功效成分的,則須提交食品中與保健功能相關的主要原料名單; (六)產品的樣品及其衛生學檢驗報告; (七)標籤及說明書(送審樣); (八)國內外有關資料; (九)根據有關規定或產品特性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回覆者

台商張老師:蔡世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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