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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劉博中
問題類別

權益保障

問題內容

請問如果在台灣提起訴訟,請求對造移轉香港的股份,如判決確定後,是否得在香港執行?

問題回覆

因台灣、香港間目前並無有關認可對方裁判效力之司法互助協議,且台灣現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2條僅規定香港或澳門地區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仲裁判斷得於台灣地區強制執行之要件,台灣地區所作成之裁判無法依雙方協議請求港方執行,惟可以個案情形依香港地區制定之「外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請求賦予強制執行之效力,或必須在香港當地重啟訴訟程序交由港方之司法機構作成裁判。

回覆者

台商張老師:呂錦峰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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