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Q&A
- 詢問者
- 劉博中
- 問題類別
權益保障
- 問題內容
請問如果在台灣提起訴訟,請求對造移轉香港的股份,如判決確定後,是否得在香港執行?
- 問題回覆
因台灣、香港間目前並無有關認可對方裁判效力之司法互助協議,且台灣現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2條僅規定香港或澳門地區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仲裁判斷得於台灣地區強制執行之要件,台灣地區所作成之裁判無法依雙方協議請求港方執行,惟可以個案情形依香港地區制定之「外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請求賦予強制執行之效力,或必須在香港當地重啟訴訟程序交由港方之司法機構作成裁判。
- 回覆者
台商張老師:呂錦峰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