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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楊怡
問題類別

經貿投資

問題內容

請問關於臺灣人在深圳成立公司的條件裏面,有一條是臺灣身份證需要在臺灣做公證,再寄到海基會,請問,在臺灣做公證是怎麼做?有無相關聯繫方式?

問題回覆

一、台灣公證方式 (一)公證及公證人 在台灣,公證之事務由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辦理。據此,辦理公證事務,原則上應於法院公證處或民間之公證人事務所為之。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向任何地區之公證人請求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文書。公證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請求人之請求。 (二)不服公證事務之救濟 請求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有違法或不當者,得提出異議。公證人如認異議為有理由時,應於三日內為適當之處置;如認為無理由時,應附具意見書,於三日內送交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院應於五日內裁定之。 法院認異議為有理由時,應以裁定命公證人為適當之處置;認異議為無理由時,應駁回之。前項裁定,應附具理由,並送達於公證人、異議人及已知之其他利害關係人。對於前開之裁定,得於十日內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三)公證費用 公證費用,應依公證法之規定收取之,以下僅就重要事項為說明,詳細部分及前者未說明者,請參照附件一所節錄之公證費用一覽表: 1、 請求就法律行為或涉及私權之事實作成公證書者,其費用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下列標準收取之: (1) 二十萬元以下者,一千元。 (2) 逾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者,二千元。 (3) 逾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者,三千元。 (4) 逾一百萬元至二百萬元者,四千元。 (5) 逾二百萬元至五百萬元者,五千元。 (6) 逾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六千元。 (7) 逾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者,其超過一千萬元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二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8) 逾五千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一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2、 關於計算公證事件標的之價額,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 3、 公證之法律行為或涉及私權之事實,其標的之價額不能算定者,收取費用一千元。 4、 請求就婚姻、認領、收養或其他非因財產關係之法律行為或涉及私權之事實,作成公證書者,收取費用一千元。 5、 於非財產關係之公證,並請求為財產關係之公證者,其公證費用分別收取之。 6、 請求就下列各款事項作成公證書者,收取費用一千元: (1) 承認、允許或同意。 (2) 契約之解除或終止。 (3) 遺囑全部或一部之撤回。 (4) 曾於同一公證處或公證人事務所作成公證書之法律行為之補充或更正。但以不增加標的金額或價額為限。其增加標的金額或價額者,就增加之部分,依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收取費用。 7、 請求作成公證書,須實際體驗者,依其所需之時間,按一小時加收費用一千元;不滿一小時者,按一小時計算。 8、 請求就股東會或其他集會之決議作成公證書者,依前條之規定收取費用。 9、 請求就密封遺囑完成法定方式者,收取費用一千元。 10、 請求作成授權書、催告書、受領證書或拒絕證書者,收取費用一千元。 11、 請求就法律行為作成公證書,並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依前述1或3所定之費用額,加收二分之一。 12、 請求就文書為認證者,依作成公證書所定之費用額,減半收取之。 13、 公證人因請求人之請求,於夜間、例假日或其他法令所定執行職務時間外之時間執行公、認證職務者,各依本法所定之費用額,加收二分之一。但加收部分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 14、 公證人在請求人病榻前或其他相類場所執行公、認證職務者,加收費用二千元。 15、 公證人作成之公證書,其張數如超過六張時,超過部分每一張加收費用五十元。前項之張數,以一行二十五字、二十行為一張,未滿一張者,以一張計算。 16、 公證人因請求人之請求以外文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文書之翻十五、譯本者,依本法所定之費用額,加收二分之一。但加收部分最高不得超過一萬元。 二、相關聯繫方式 承前所述,台灣公證之事務由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辦理,關於法院部分,請洽各地方法院公證處辦理。民間公證人之聯絡方式,請參考附件一:地方法院所屬全職民間公證人登錄名冊「轉引自:http://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6.asp (司法院公證業務網站) 」及附件二:地方法院所屬兼職民間公證人登錄名冊「轉引自:http://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6.asp (司法院公證業務網站)」。

回覆者

台商張老師:薛西全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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