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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傳泰
問題類別

海關運輸

問題內容

請問? 本公司現為台灣化妝品研發製造工廠部分客戶為大陸委託加工但其成本相對提高運費及進口稅額 !! 今有大陸客戶提議可於金門成立加工製造廠可配合大陸本地廠商申請"本國廠商境外委外加工辦法" 如此可減免進口稅額及運費...等等!!!請問是否真有如此法令或是對金門地區有此優惠??請予求正告知!感謝!!

問題回覆

一、從提問無法理解具體疑義所在。目前推斷為台灣公司代大陸客戶加工(是否由大陸出口料件或由境外採購 不知?)後 ,再還回給大陸客戶,是嗎? 二、就上述語句理解,僅能初步判斷為 貴司大陸客戶所言或為俗稱小三通的通關模式,該模式雖合法,但並無法解決貨物來源及進口貨物稅務問題。雖能部分解決目前的問題,但會出現新的問題,應建議 貴司大陸客戶妥善評估. 三、目前未見大陸官方對設廠在金門的廠商有特別優惠政策。至於中國企業提供料件出口委託境外企業加工,加工後再進口的海關情形提示如下: 貴大陸客戶準備出口原材料到台灣加工後複進口,應採用的貿易方式是“出料加工(1427)”,建議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經營出境加工業務需事先向商務部或其授權機關辦理審批手續,並向主管海關辦理備案手續。 (二)出境加工出口貨物管理規定 1.辦理出境加工貨物的出口申報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經商務部門授權機關審批的委託加工合同。 2.出境加工出口貨物屬於許可證件管理或其他實行特殊管制措施的,憑授權發證機關簽發的監管證件驗放。 (三)出境加工貨物複運進境管理規定 1.辦理出境加工貨物複運進境的進口申報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該貨物的原出口報關單和委託加工合同、加工發票等單證。 2.海關根據出境加工貨物的有關合同規定以及具體實際情況確定出境加工期限,出境加工貨物應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複運進境。 (1)因正當理由不能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將出境加工貨物複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前向海關說明情況,申請延期複運進境。 (2)出境加工貨物未在海關允許期限內複運進境的,海關對其按照一般進出口貨物的徵稅管理規定實施管理。 3.出境加工進口貨物實行許可證件管理或其他實行特殊管制措施的,憑授權發證機關簽發的監管證件驗放。 4.如出口加工後在海關允許的期限內複運進境,其完稅價格按照境外加工費和料件費以及複運進境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和保險費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如加工後未在海關允許期限內複運進境的,海關按照一般進口貨物的徵稅管理規定徵收進口稅款。 5.建議貴大陸客戶從原出口口岸辦理貨物的複進口手續,如特殊情況需從其他口岸複進口,可向辦理備案手續的主管海關申請。 四、相關稅務規定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適用免抵退稅管理辦法企業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8號)規定:工商登記時間兩年以上的集成電路設計、軟件設計、動漫設計企業及其他高新技術企業(小規模納稅人除外)從事以下業務的,可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 …… (二)委託境外企業加工後進口再使用本企業品牌的貨物出口;

回覆者

台商張老師:倪維 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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