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見Q&A

詢問者
林景豐
問題類別

海關運輸

問題內容

我們公司為嬰兒用品品牌商,所有東西均是由台灣製造,目前預出口至中國大陸,主要商品為奶瓶奶嘴及一般棉織用品,但遇到一些問題需請教, 1.中國大陸是否有禁止由台灣進口的東西?何處可查 2.要由台灣出口時,台灣單位及大陸單位是否有要求要檢驗什麼東西? 是否有單位可問.. 敬請幫忙回覆.謝謝

問題回覆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家基於下列原因,可以限製或者禁止有關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製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二)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製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三)為實施與黃金或者白銀進出口有關的措施,需要限製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四)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需要限製或者禁止出口的; (五)輸往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六)出口經營秩序出現嚴重混亂,需要限制出口的; (七)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需要限制進口的; (八)對任何形式的農業、牧業、漁業產品有必要限制進口的; (九)為保障國家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限制進口的;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製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十一)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限製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對與裂變、聚變物質或者衍生此類物質的物質有關的貨物、技術進出口,以及與武器、彈藥或者其他軍用物資有關的進出口,可以採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維護國家安全。 在戰時或者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國家在貨物、技術進出口方面可以採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制定、調整併公佈限製或者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技術目錄。 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由其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的範圍內,臨時決定限製或者禁止前款規定目錄以外的特定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 有對外貿易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貨物,禁止進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進口的,依照其規定。 禁止進口的貨物目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並公佈。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 屬於禁止進口的貨物,不得進口。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有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第(一)、(四)、(五)、(六)、(七)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貨物,限制進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進口的,依照其規定。 限制進口的貨物目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並公佈。 限制進口的貨物目錄,應當至少在實施前21天公佈;在緊急情況下,應當不遲於實施之日公佈。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 國家規定有數量限制的限制進口貨物,實行配額管理;其他限制進口貨物,實行授權管理。 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進口貨物,依照本章第四節的規定執行。 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實行配額管理的限制進口貨物,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以下統稱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劃分進行管理。 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對實行配額管理的限制進口貨物,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7月31日前公佈下一年度進口配額總量。 配額申請人應當在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向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提出下一年度進口配額的申請。 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的配額分配給配額申請人。 進口配額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年度配額總量進行調整,並在實施前21天予以公佈。 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配額可以按照對所有申請統一辦理的方式分配。 十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按照對所有申請統一辦理的方式分配配額的,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應當自規定的申請期限截止之日起60天內作出是否發放配額的決定。 十二、中國大陸商務部、海關總署於2009年6月3日公佈《2009年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根據2009年海關商品編碼,對調整後的禁止類目錄商品編碼進行修訂,對加工貿易政策有「鬆綁」之意味。修訂後禁止類目錄共計1,759項商品編碼。對以下情況,按照加工貿易禁止類進行管理: 1.為種植、養殖等出口產品而進口種子、種苗、種畜、化肥、飼料、添加劑、抗生素等。 2.生產出口模擬槍支。 3.禁止開展進口料件屬於中國大陸國家禁止進口商品的加工貿易(如含淫穢內容的廢舊書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物質的工業垃圾等)。 4. 其他國家已公佈的禁止進出口目錄的商品。 十三、其他詳情請向中國大陸商務部、海關總署等相關網站查詢。 十四、由台灣出口大陸,有關檢驗問題因涉及產品類別,請逕向經濟部商品標準檢驗局與中國大陸商務部相關單位網站洽詢。

回覆者

台商張老師:童裕民先生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