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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問題類別

勞動人事

問題內容

員工2002年入職,2012擬解除合同。 問題一:是否可以計算2008年以後年資?一年一個月、未滿一年計算一個月、未滿半年計算半個月的補償金計算? 問題二:如果員工為無固定期限合同,解除合同,計算是否 給付一個月的代通金及依實際到職年資給付一年一個月、未滿一年計算一個月、未滿半年計算半個月的補償金?

問題回覆

一、 必需從2002年起計算。是的,補償金計算方式正確,但若是用工單位方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要額外按雙倍工資支付,最多不超過12個月。 例:如1996年入職,2012年被用工單位解除合同,工作年限大於12個月,但最多補償12個月。如2008年入職,2012被用工單位解除合同,除了給補償金5個月外,還需額外加5個月補償,合計應支付員工10個月工資。 二、 合同期內,公司無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回覆者

台商張老師:盧鐵吾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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