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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淺談中港臺稅務趨勢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1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4/09/23
    資料來源:
    容:
    比如外國公司儲存其貨物在我國境內,待其境外銷售完成時,運送儲存之貨物予境內外客戶所產生之所得,為臺灣來源所得 ,該所得需在臺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 2.
    題:
    臺籍個人直接持有中國大陸公司於股權傳承時應關注的稅務議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86期/財稅會審實務
    刊登日期:
    2023/06/20
    資料來源:
    容:
    (中國大陸來源所得) 股權買賣 5% - 40% (中國大陸來源所得) -中國大陸繳納的稅額可以拿回來臺灣抵扣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中國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雖中國大陸暫免徵收外籍個人盈餘分配所得稅,惟該所得係屬中國大陸來源所得並非海外所得,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按所得級距課徵5% - 40%之綜合所得稅。
  • 3.
    題:
    兩岸個人所得稅申報應注意事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4期/財稅會審實務
    刊登日期:
    2022/06/21
    資料來源:
    容:
    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大陸境內,均屬於中國大陸境內的來源所得。需繳納中國大陸個人所得稅。若分別按中國大陸及臺灣兩地合法方式申報,在中國大陸工作臺灣支領的所得屬於中國大陸來源所得,需合併在中國大陸申報稅,而在臺灣支領的所得,除了支領的部份應在臺灣申報個人所得稅外,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需將中國大陸來源所得併同臺灣來源所得課稅,雖然中國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在限額內可於臺灣進行抵扣,但在臺灣支領的所得所繳納的臺灣個人所得稅無法在中國大陸抵扣。
  • 4.
    題:
    臺商出售中國不動產的兩岸稅務與資金移動須知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2/05/26
    資料來源:
    容:
    常誤以屬於海外所得,但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四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合併計算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負。但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四條第1項規定,在中國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 5.
    題:
    有關境外公司轉讓給臺灣上市公司的相關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2/05/26
    資料來源:
    容:
    所得稅之合併課徵及其扣抵)內容: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並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證所得稅。但其在中國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准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 6.
    題:
    如何辦理委託出售中國大陸房地產與匯款相關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6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1/10/19
    資料來源:
    容:
    (六)走完購匯並匯出,若再匯回臺灣,不算海外所得,因為臺灣稅局就個人出售中國大陸地區房地產所得屬於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不管是直接從中國大陸匯回或是經過境外匯回臺灣,都不屬於境外所得,所以都應該以房地產出售價款,扣除成本以及必要費用以後的所得,
  • 7.
    題:
    中國大陸地區工作之薪資收入如何匯回台灣?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6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1/08/04
    資料來源:
    容:
    臺灣個人所得稅 ü 中國大陸來源所得之申報及抵扣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即蕭小姐在中國支領之薪資所得,應在臺灣每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填報大陸來源所得,並依據自身適用之5-40%綜合所得稅率課稅。也需注意每年向中國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之情形,避免境外或臺灣之所得落入課徵範圍; 另臺灣申報部分,除中國大陸來源所得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確實填報外,也需注意自身可抵扣稅負之權益,避免產生重複課稅之情形。
  • 8.
    題:
    臺商取得境外所得與在臺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解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59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1/03/29
    資料來源:
    容: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 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前項規定課徵所得稅。前二項扣抵數額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 9.
    題:
    臺籍個人取得中國大陸、第三地來源所得課稅規定解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59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1/03/29
    資料來源:
    容:
    團體或其他機構有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依據臺灣地區與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4 條規定,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中國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其扣抵數額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臺籍個人如有海外所得(含港、澳地區或其他國家來源所得)達新臺幣100萬元,應依法申報。臺籍個人取得中國大陸、第三地來源所得課稅規定解析
  • 10.
    題:
    支付IP使用費給中國大陸廠商是否需做扣繳及申報?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5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1/03/29
    資料來源:
    容: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免辦理結算申報;…
  • 11.
    題:
    臺商境外資金匯回五大關鍵門檻及對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2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9/11/08
    資料來源:
    容:
    若要匯回的資金屬於海外所得、境外遺產繼承、贈與,或中國大陸來源所得,也不見得就一定會被課稅,必須再判斷「課稅所得若超過七年以上」,中國大陸來源所得稅率5%~40%,從中國大陸匯出的資金屬於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需併入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依法申報納稅。
  • 12.
    題:
    財政部訂定「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核定計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作業要點」
    類:
    焦點/政策法規/台灣
    刊登日期:
    2019/10/01
    資料來源:
    台灣法律網
    容:
    財政部訂定「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核定計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作業要點」
  • 13.
    題:
    財政部修正「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十五點之一
    類:
    焦點/政策法規/台灣
    刊登日期:
    2019/10/01
    資料來源:
    台灣法律網
    容:
    財政部修正「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十五點之一
  • 14.
    題:
    臺灣開立INVOICE向中國大陸廠商請款的稅務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0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9/08/27
    資料來源:
    容:
    此外,依照臺灣地區與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中國大陸及第三地區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可以抵繳臺灣廠商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是必須將此稅單送交當地公証公司轉我國海基會認證,
  • 15.
    題:
    中國大陸個人所得稅改革與實施CRS對臺商之影響與因應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29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8/10/16
    資料來源:
    容:
    過去外商企業幹部在中國大陸工作,薪水卻分兩地或三地支領,惟針對來源於中國大陸薪資所得的部分,即使支付地在境外,在新的個人所得稅制下,仍視為中國大陸來源所得而有課稅議題。
  • 16.
    題:
    兩岸反避稅法令對臺商納稅之衝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29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8/10/16
    資料來源:
    容:
    兩岸除了都依據公司所在地稅負率來判斷外,臺灣還增加考慮當地稅法如何對境外來源所得課稅。5%),或是公司所在地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待實際匯回才計入課稅。 兩岸對有實質營運或當年度盈餘低於一定標準者的境外公司,可不須穿透課稅,這方面臺灣的豁免金額是為新臺幣700萬;
  • 17.
    題:
    臺籍幹部在中國大陸境內所得在臺灣是否會重複課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2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8/07/19
    資料來源:
    容:
    有關綜合所得稅部分: 〔(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額+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 〕×稅率-累進差額=綜合所得額應納稅額。 (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稅率-累進差額=臺灣 地區綜合所得額應納稅額。 綜合所得額應納稅額-臺灣地區綜合所得額應納稅額=因加計中國大陸地 區來源所得而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 18.
    題:
    國內企業如何申報扣抵中國大陸企業所得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2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8/06/05
    資料來源:
    容:
    企業列報扣抵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所得稅,應注意下列事項:■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一、確認所得歸屬年度:係指依權責基礎認定所得歸屬年度的同一年度,而非實際繳納所得稅的年度。三、扣抵上限:申報已繳納之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含屬源自轉投資中國大陸地區之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 19.
    題:
    中國大陸擴大開放個體戶適用 範圍對臺商之佈局與影響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21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8/02/06
    資料來源:
    容:
    兩岸人民關係條 例》第 24 條之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有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 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故臺商個 體工商戶需就中國大陸來源之所得,於臺灣依 5% 至 45% 之累進稅率課徵綜合所得課稅,但 其在中國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
  • 20.
    題:
    香港公司盈餘匯回臺灣,已繳之營所稅可否在臺灣扣抵?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1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7/08/08
    資料來源:
    容:
     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香港或澳門已繳納之稅額,得併同其國外所得依所得來源國稅法已繳納之所得稅額,自其全部應納稅額中扣抵。
  • 21.
    題:
    台灣公司委託大陸公司提供予大陸台灣公司之客戶勞務之支出,匯款應如何處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9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7/06/05
    資料來源:
    容: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者,應就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準用臺灣地區營利事業適用之課稅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者,停留合計未滿一百八十三日者,及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免辦理結算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
  • 22.
    題:
    在大陸開設公司之若干應注意事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3/09/03
    資料來源:
    容:
    1、1、依兩岸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凡台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繳納所得稅;但在大陸地區已繳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 23.
    題: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相關之稅務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4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0/10/15
    資料來源:
    容: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故貴公司委託之建築師要記得申報台灣所得稅,為避免重復課稅,其在中國繳納之所得稅稅金可在台灣應納稅額中扣抵,惟可扣抵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台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 24.
    題:
    大陸高收入者個稅徵管趨嚴 重點鎖定5類所得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3期/會計稅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10/09/15
    資料來源:
    容:
    主管稅務機關也會要求提高自行納稅申報資料品質,採取切實措施,促使納稅人申報其不同形式的所有來源所得,不斷提高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 25.
    題:
    台灣個人派駐大陸工作的所得稅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0/01/15
    資料來源:
    容:
    但是在大陸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以扣抵台灣的綜合所得稅額,不過有扣抵上限的規定,扣抵數額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 26.
    題:
    到大陸工作是否需繳納個人所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0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7/12/15
    資料來源:
    容: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4 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故 貴公司員工因上項情形在中國繳納之稅金可在台灣應納稅額中扣抵,惟可扣抵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台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 27.
    題:
    台資企業台藉幹部的境外所得是否要繳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6/07/15
    資料來源:
    容: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本人受聘在大陸台資企業已多年,聽聞今年大陸要實施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外藉人士在境外來源所得將要與境內來源所得合併計算繳稅,是否屬實?請予解答。■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根據今年1月1日實施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 28.
    題:
    經營對外貿易的備案登記程式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84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5/04/15
    資料來源:
    容:
    個人名義 → 第三地公司 → 大陸公司 (含合夥人個人)→(免稅天堂)→(獨資、合資、合作) 境外第三地公司投資大陸分配盈餘,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並不存在課徵綜合所得稅問題。
  • 29.
    題:
    赴大陸設置辦事處有關稅務的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0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4/02/15
    資料來源:
    容:
    是否可拿回台灣扣抵台灣的綜所稅,如何扣抵(因為沒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皆由台灣支付)?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准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 30.
    題:
    大陸地區對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及節稅之道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2/11/15
    資料來源:
    容: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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