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86 期 (2023年6月份)

臺籍個人直接持有中國大陸公司於股權傳承時應關注的稅務議題作者:偕德彰

    臺籍個人投資中國大陸公司一般可以採直接投資,也可以個人先投資境外公司再用境外法人擁有中國大陸公司股權,用個人直接投資中國大陸公司流程較快,而且利潤匯出免稅,常被臺商選用,這適合規模較小,股東結構較單純的企業,一旦公司規模漸漸成長,或許可以改變為境外法人投資更有利於未來發展,另外個人直接持有中國大陸公司於買賣股權時的資本利得稅率則為20%,相較境外法人投資利潤匯出及股權轉讓稅率都是10%,未必全是有利,再從財富傳承的角度,雖然中國大陸現階段對二等親贈與與繼承沒有課個人所得稅,但難保證未來都不課稅,一旦個人投資者過世,必須在中國辦理股權繼承事宜,也是較為繁複的流程,本文茲就臺籍個人直接持有中國大陸公司股權就稅務及相關問題加以探討。

一、臺籍個人直接持有中國大陸公司股權涉及兩岸之相關稅務規定

臺商採個人直接投資中國大陸公司,於分配盈餘及處分股權時兩岸課稅方式之差異,下表彙總兩岸相關稅法基本規定,供進一步比較參考。

稅目

中國大陸(CN)

臺灣(TW)

盈餘分配

(個人所得稅)

免稅(須為純外商投資企業)

(1994-20號文)

綜合所得稅:5% - 40%

(中國大陸來源所得)

股權買賣

轉讓

資本利得-稅率20%

綜合所得稅:5% - 40%

(中國大陸來源所得)

-中國大陸繳納的稅額可以拿回來臺灣抵扣

股權贈與繼承轉讓

贈與稅及遺產稅:目前尚無具體遺贈稅規定

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文第13條股權轉讓轉讓給繼承人或能提供具體具有法律效力身分關係證明之人,即使收入明顯偏低時若能證明股權系其視為有正常理由,不予以課稅。

贈與稅:

10%15%20%課稅級距

遺產稅:

10%15%20%課稅級距

盈餘分配

 (1) 中國大陸稅負:依據財稅字[1994]2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1994-20號文」)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由於多年來該免稅優惠政策於各地落實程度有所不同,投資人多有疑慮,最終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發布2018年第177號:關於繼續有效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目錄的公告中明確了1994-20號文仍然有效,才更確實目前仍適用免徵個人所得稅之優惠。但2021年在中國許多地方稅局對於臺商中國大陸企業利潤匯出是否免稅有不同意見,故於利潤匯出時強加課20%稅率,一度引起臺商的恐慌,後來經過項稅務總局溝通,目前則沒有相關信息。

(2) 臺灣稅負: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中國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雖中國大陸暫免徵收外籍個人盈餘分配所得稅,惟該所得係屬中國大陸來源所得並非海外所得,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按所得級距課徵5% - 40%之綜合所得稅。

股權買賣轉讓

(1) 中國大陸稅負:非中國大陸籍個人若處分其持有之中國大陸公司股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因其處分標的為境內資產,將被視為境內所得,課徵20%個人所得稅。

(2) 臺灣稅負:同前第1點之分析,臺籍個人處分中國大陸公司股權所得為中國大陸來源所得,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按所得級距課徵5% - 40%之綜合所得稅,但其在中國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股權贈與與繼承轉讓

(1)中國大陸個人股權轉讓所得稅之徵收管理係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文》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67號文」)之規範,其中第十一條與第十二條規定,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而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之情況包括: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淨資產公允價值、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2)另依據前條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若股權轉讓係因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係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傳承安排時贍養人者,即使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將視為有正當理由。

(3)對臺灣的法律遵循,贈與人若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亦需就贈與中國大陸公司股權價值計入贈與總額,扣除免稅額新臺幣244萬後,按差額累進稅率10%15%20%計算稅額,繼承亦須按按差額累進稅率10%15%20%計算稅額。

二、個人直接持有中國大陸公司股權可能面對的未來問題:

贈與與繼承程序繁複:因為臺籍個人直接持有中國大陸公司股權是屬於擁有中國大陸資產,一旦持有人有贈與的需求或過世時有繼承的問題,贈與人或繼承人要面對兩件事情,首先是申報臺灣遺贈稅的考量,再來是如何到中國大陸辦理贈與或遺產過戶,尤其是要繼承中國大陸的遺產需要在兩岸做許多文書公證認證手續,比起用境外公司持股,相對繼承程序複雜許多,因為透過境外公司投資中國大陸公司,個人擁有的是海外股權,在境外執行贈與或是繼承事宜,相對手續比較簡單,預期的稅金成本也比較低。

中國大陸課徵遺贈稅的機會大:中國大陸是否對個人課徵遺產贈與稅這個議題,這十多年在中國大陸總是不斷地被提起,按照中國大陸國家稅務總局過去訂定的遺產贈與稅草案,最高稅率高達50%,何時會立法通過很難預測,所以臺商用個人直接持有中國大陸股權,總擔心將來可能會被課徵鉅額遺產贈與稅,從節稅的角度都要提前做稅務規劃,以免真的實施時被課以重稅。

結語

    針對臺籍股東直接持有中國大陸公司股權就兩岸稅制有其利弊,臺商於投資時有報備投審會,則須嚴格遵循上面兩岸相關法令,如果當初沒有報備投審會但希望導正,可以向投審會補報備,接受投審會的罰則,但亦須考慮過去對臺灣稅法遵循的代價問題,如果不向投審會補報備,則需考慮違反臺灣法令的風險,及增加未來資金回臺的困難度,由於國內及國際法令不斷推陳出新,臺商面對股權傳承安排必須進行整體考量與評估,建議臺商企業除對兩岸基本稅法有一定程度了解外,可再搭配稅務專家協助,建立合適之股權傳承方案與兩岸稅務及其他相關法定申報等作業。

(本文作者偕德彰現為德安會計師事務所所長、臺商張老師)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