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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中國大陸病假與醫療期的規定與特色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92期/人力資源實務
    刊登日期:
    2023/12/20
    資料來源:
    容: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唯程序上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
  • 2.
    題:
    中國大陸企業解除與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及因應對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22期/人力資源實務
    刊登日期:
    2018/04/12
    資料來源:
    容:
    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 用人單位提前 30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 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 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 工作崗位,
  • 3.
    題:
    因應景氣進行企業縮編,員工遞出辭呈後,該如何計算薪資與發放?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6/02/24
    資料來源:
    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 4.
    題:
    大陸員工的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如何計算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6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10/02/15
    資料來源:
    容: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 》第 21 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遼寧省工資支付規定》第 28 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的,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安徽省工資支付規定 》第 22 條:「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 》第 27 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且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 》第 17 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期間,且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 5.
    題:
    員工患病醫療期滿,台商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5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10/01/15
    資料來源:
    容:
    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 1 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湖北的《勞動合同規定》都這樣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國深圳等省市的勞動合同條例(規定或辦法)都有以下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 〉若干問題的通知》提到,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超過規定醫療期仍不能上班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按超過停工醫療期
  • 6.
    題:
    大陸員工因病留職停薪短期內無法復工可否遣散?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0/01/15
    資料來源:
    容:
    30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請問我司一大陸員工,因病 ( 淋巴癌 )
  • 7.
    題:
    企業如何調崗降薪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1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9/09/15
    資料來源:
    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 8.
    題:
    全球經濟危機下大陸台商如何合法操作裁員、解雇作業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6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9/04/15
    資料來源:
    容:
    《勞動合同法》第 40 條 1-3 項詳述如下: 一、第 40 條 1 項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須提前 30 日書面通知勞動者,
  • 9.
    題:
    最新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精解與因應對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0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8/10/15
    資料來源:
    容:
    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 7 ) 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8 )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9 )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 10.
    題:
    台商執行新勞動合同,勞資爭議實務及運作策略剖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2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8/02/15
    資料來源:
    容: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ㄧ,用人單位提前 30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期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 11.
    題:
    台商如何因應2008年新『勞動合同法』及新『企所稅法』的實施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1期/經貿投資實務
    刊登日期:
    2008/01/15
    資料來源:
    容:
    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勞動合同期滿的(七)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八)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 12.
    題:
    在上海廠如何處理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的工資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7/05/15
    資料來源:
    容: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在上海廠如何處理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的工資?■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上海市醫療期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而定。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同時又不屬於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在上海廠如何處理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的工資
  • 13.
    題:
    談台商在上海地區的勞資糾紛及解決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8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4/10/15
    資料來源:
    容:
    對醫療期的認定,要依「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設置」,醫療期在勞動法相關解釋上是指「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
  • 14.
    題:
    非工傷醫療期已滿但未痊癒又不能工作 有何經濟補償?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3/01/15
    資料來源:
    容:
    《勞動法》第29條明確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依照勞動部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規定: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 15.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0期/兩岸資訊站 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2/06/15
    資料來源:
    容:
    其內容摘要如下:上海市政府為對上海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的標準做下列的規定: 一、醫療期是指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
  • 16.
    題:
    企業未與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效果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0/05/15
    資料來源:
    容: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 17.
    題:
    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否屬於「工傷」的勞動爭議分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1999/11/15
    資料來源:
    容:
    按︾勞動法︾第29條規定,患病或負傷在醫療期間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工作的,企業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 18.
    題:
    何謂經濟補償費用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0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1998/12/15
    資料來源:
    容:
    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解除合同的條件為: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及客觀勞動條件發生重大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