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7 期 (2014年5月份)
大陸臺商如何處理承攬合同的糾紛?作者:李永然
一、前言
依現行大陸「合同法」第251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而承攬則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臺商在大陸投資設廠,有時要求他人為自己承攬;有時則接受他人的要求,而為他人承攬。如果因承攬合同發生糾紛時,大陸臺商究竟要如何解決?筆者特透過本文進行探討。
二、認識『承攬』的意義與種類
首先,臺商須明白「承攬合同」中所謂的『承攬』,係指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參見大陸「合同法」第251條第2款)。至於承攬合同的種類主要有:(1)加工合同;(2)定作合同;(3)修繕合同;(4)印刷合同;(5)廣告合同(註1);(6)改造、改製合同;(7)複製合同(註2);(8)測繪合同;(9)設計合同;(10)檢驗、鑑定合同;(11)其他承攬合同(註3)。
三、由第三人所完成的輔助工作,承攬人是否也負有瑕疵擔保責任?
其次,臺商面對承攬合同,須知承攬工作可分為「主要工作」和「輔助工作」。所謂輔助工作是相對於「主要工作」,乃承攬工作中較不起決定性和實質性作用的部分。
依大陸「合同法」第253條規定:「Ⅰ、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Ⅱ、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知,如果承攬人將其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而該部分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定作人就此可以要求承攬人負責,而承攬人不得推託責任!
四、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中所約定的質量要求時,定作人該怎麼辦?
再者,定作人對於承攬人的工作成果當然相當在意,為了使之符合自己的需求,可採取下述手段:
1.可以在不影響或不妨礙承攬人之正常工作的情形下,對承攬人的工作進行監督、檢驗(參見大陸「合同法」第260條);
2.定作人對於承攬人工作中發現存在問題時,可以要求承攬人即時改正(註4)。
倘仍然發生所完成的工作不符合承攬合同所約定的質量要求時,定作人該怎麼辦?按大陸「合同法」第261條規定:「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並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又同法第262條規定:「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上述規定,即屬承攬人的瑕疵擔保責任;故可歸責於承攬人的情形下,定作人可對之作上述請求。
但如非可歸責於承攬人的情形,則不在此限;例如:大陸「合同法」第256條第1款前段規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如定作人未依約提供,即屬可歸責於定作人!
五、承攬人於未受報酬能否對所完成之工作成果行使留置權?
又前述問題,大皆屬定作人對承攬人的主張;但承攬合同有時也會發生定作人拒不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承攬人如何依法救濟?可否主張『留置權』?按大陸「擔保法」中有『留置權』的規定,其係指債權人對已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在債權未能如期獲得清償時,留置該動產,藉以實現債權;其亦屬「法定擔保物權」。
在大陸「合同法」中,為了保障承攬人的報酬請求權,該法第264條規定:「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倘承攬人符合上述要件,對定作人行使留置時,依大陸「擔保法」第84條規定:因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債權人留置債務人的財產後,應當確定在『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務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參見大陸「擔保法」第87條第1款、第2款)。
六、結語
綜上所述,定作人與承攬人間因「承攬合同」履行所生糾紛確實不少,臺商除事前於訂立合同時,注意其內容外,更應於糾紛發生時,能隨即依相關的法律規定,對相對當事人主張權利,俾保自身權益!
(本文作者李永然現為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暨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臺商張老師)
註1:「廣告合同」是指廣告經營者為廣告客戶完成廣告設計或廣告發布,並收取報酬的約定。
註2:「複製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根據定作人的樣品為定作人重新製作類似成品,定作人接受複製品並支付報酬的合同。
註3:參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研究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實用指南編寫組著,《合同法實用指南》,頁256-257,1999年3月第1版第2次印刷,華文出版社出版。
註4:參見趙鵬飛、萬義軍主編,《以案說法-合同法案例評析與實務》,頁126-127,2002年7月第1版第3次印刷,機械工業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