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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臺商企業對CFC條款及境外公司應有的重點檢視與管理準備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22年期/個案分析
    刊登日期:
    2022/08/09
    資料來源:
    容:
    而不論何種用途之境外公司,如果其設立在財政部認定之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若其投資方為總機構在台灣之營利事業或是屬於台灣境內居住者的個人,而且具有實質控制力,則都是法人CFC條款或是個人CFC條款認定之納稅義務人。 然而也如同不同用途境外公司的情況,不論是單層控股或是多層控股的境外公司,其任一層級的投資方,只要是總機構在台灣之營利事業或是屬於台灣境內居住者的個人,而且具有實質控制力,也都是法人CFC條款或是個人CFC條款認定之納稅義務人。
  • 2.
    題:
    臺商取得境外所得與在臺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解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59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1/03/29
    資料來源:
    容:
    一、臺灣營利事業所得稅採屬人兼屬地主義 (一) 屬人主義: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 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 屬地主義: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 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 業所得稅。
  • 3.
    題:
    個人承接中國大陸業務之相關稅賦與規定為何?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0/03/18
    資料來源:
    容:
    請中國大陸公司必須協助我方公司代為公證扣繳的稅款:依據我國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4.
    題:
    臺商在大陸設立商貿企業的商務及稅務規定解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6/01/19
    資料來源:
    容:
    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總分支機構應按下列公司分攤稅額: ◆總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 ●l 總機構分攤稅款=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分支機搆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 ●l 所有分支機搆分攤稅款總額=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l某分支機搆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搆分攤稅款總額×該分支機搆分攤比例 ●l 總機構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搆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搆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各因素權重如下:
  • 5.
    題:
    大陸總、分支機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6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2/08/15
    資料來源:
    容:
    即企業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 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在每個納稅期間,總機構、分支機構應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等年度終了後,總機構負責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年度匯算清繳,統一計算企業的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後,
  • 6.
    題:
    台灣企業在大陸設立辦事處的新規定解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59期/會計稅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12/01/31
    資料來源:
    容:
    其他費用包括:為總機構從大陸境內購買樣品所支付的樣品費和運輸費用;國外樣品運往大陸發生的大陸境內的倉儲費用、報關費用;總機構人員來華訪問聘用翻譯的費用;總機構為大陸某個項目投標由代表機構支付的購買標書的費用等等。辦事處以貨幣形式用於我國境內的公益、救濟性質的捐贈、滯納金、罰款,以及為其總機構墊付的不屬於其自身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應作為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 代表機構為總機構墊付的不屬於其自身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也不需要作為代表機構經費支出換算收入計算納稅。
  • 7.
    題:
    登”陸”設立「代表辦事處」之稅務籌量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9期/會計稅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11/03/15
    資料來源:
    容:
    申報納稅,其銷售收入全額計繳總機構。(三) 以做為固定企業外出經營活動之辦識機構運作:不徵稅: 「代表辦事處」常駐目的在為其總機構進行市場調查、提供商業情資及其他業務連絡、諮詢、常駐「代表辦事處」其總機構在中國境外接受其他企業委託的代理業務,在中國境內進行連絡洽談者,介紹成交所收取的佣金、常駐「代表辦事處」其總機構在中國境外接受業務委託的商品貿易代理業務,在中國境內居間介紹成交,常駐「代表辦事處」為其客戶(含總機構客戶)在中國境內負責了解市場狀況、蒐集商業情資及其他業務連絡、
  • 8.
    題:
    自購料組裝自用設備,稅賦如何計算?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0/12/15
    資料來源:
    容:
    結構或性能;(三)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四)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五)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 9.
    題:
    台商大陸各分公司及發貨倉涉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9期/海關運輸實務
    刊登日期:
    2010/05/15
    資料來源:
    容:
    統一計算:總機構統一計算所屬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 匯總清算:由總機構於納稅年度終了,負責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年度匯算清繳,統一計算企業年度應納稅額, (a) 總機構與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主體的二級分支機構,應就地按季 ( 月 ) 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 另依據 28 號文第 10 條規定,若總機構設立具獨立生產經營職能、且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與管理職能分開核算的, 總機構與分支機構按季 ( 月 ) 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 50% 由總機構預繳,
  • 10.
    題:
    大陸總分支機構間移送貨物/固定資產繳稅實務探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8期/海關運輸實務
    刊登日期:
    2010/04/15
    資料來源:
    容:
    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由總機構繳納增值稅。』 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票或收取貨款,則應當區別不同情況計算,並分別向總機構所在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之稅務機關繳納稅款。 如果納稅人以總機構名義在各地開立帳戶,經由資金結算網路向各地購買方收取貨款時,而由總機構直接向購買方開具發票,且此種行為並不具備前述《通知》所規範的兩種情形之ㄧ者,其取得的應稅收入應當在總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
  • 11.
    題:
    台商如何在大陸設立總管理處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7/08/15
    資料來源:
    容:
    因為大陸太大,若沒有一個總機構統合,不僅浪費資源,而且很難管理好各地的企業,各地企業的經營績效好壞也不亦有一個客觀的比較標準。
  • 12.
    題:
    設立代表處有關營業稅的計算方式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8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5/08/15
    資料來源:
    容:
    考慮到此類代表機構從事的各項業務,主要是依照其總機構的要求開展的, 沒有直接與接受服務者簽訂合其提供服務應歸屬於該代表機構的收入,通常由其總機構統一收取。對此類代表機構統一採取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的辦法確 外國企業代表機構的全部業務僅為其總機構的自營商品貿易進行瞭解市場情況、提供商情資料以及其他準備性、輔助性業務,凡其總機構能夠提供證明資料,說明其對我國的商品貿易一貫採取自營貿易方式的,自營商品貿易僅指由總機構購進商品並實際由其收貨、存儲後再銷售的業務。
  • 13.
    題:
    台商企業在兩岸如何計算納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4/05/15
    資料來源:
    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 (1)外商投資企業的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就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所得稅。在台灣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14.
    題:
    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及其業務範圍探討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1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3/05/15
    資料來源:
    容:
    常駐代表機構為其總機構在中國境外接受其它企業委託的代理業務,在中國境內從事聯絡洽談、介紹成交,所收取的佣金、回扣、手續; 2.常駐代表機構為其客戶(包括其總機構客戶)在中國境內負責了解市場情況、聯絡事務、收集商情資料、提供諮詢服務,由客戶按期定額付給的報酬或者按代辦事項業務量付給的報酬;
  • 15.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0期/兩岸資訊站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3/04/15
    資料來源:
    容:
    對於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非營利機構、各民間團體在大陸設立代表機構,可由代表機構(或其總機構、上級部門等)向當地主管機關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提出免稅申請,並提供所在國主管稅務當局(包括總機構所在地地方稅務當局)、政府機構確認的代表機構性質證明,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後,呈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
  • 16.
    題:
    銀行代表處在大陸如何繳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6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02/12/15
    資料來源:
    容:
    其中代表處與其總機構共同進行的諮詢業務,可就其總機構統一收取的諮詢收入,以不低於50%的比例,確定為代表處的應稅收入。
  • 17.
    題:
    大陸常駐代表機構的稅務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2/12/15
    資料來源:
    容:
    雖然大陸規定常駐代表機構為其總機構進行了解市場情況、提供商情資料以及其他業務聯絡、房租、設備租賃費、交通費、交際費、為總機構從中國境內購買樣品所支付的樣品費和運輸費用、國外樣品運往中國發生的在中國境內的倉儲費用和報關費用、總機構人員來華訪問聘請翻譯的費用、總機構為中國某個項目投標而由代表處支付的購買標書的費用等等。其中,屬於在中國境外的經費支出部份,還應提供其總機構和註冊會計師簽字的證明文件,一併報稅務機關審核 。
  • 18.
    題:
    直接或間接投資大陸何者有利?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4期/會計稅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02/10/15
    資料來源:
    容:
    (二)公司 依我國《所得稅法》第3條第二項規定,營業事業的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19.
    題:
    在大陸另設銷售據點相關的稅務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4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2/10/15
    資料來源:
    容:
    一般來講,如總機構是一般納稅人則分支機搆也是一般納稅人,同時一般納稅人稅率是17%(可以抵扣進項),貿易企業小規模納稅人稅率是4%(不可以抵扣進項)
  • 20.
    題:
    外資獨資企業從事內銷的稅務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2/02/15
    資料來源:
    容:
    、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由總機構匯總繳納所得稅。」 三、《增值稅暫行條例》第22條: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准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計算並分別向總機構所在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 (台商張老師林甫毅為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大陸台商服務處經理)
  • 21.
    題:
    赴大陸設立辦事處應有的認識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9期/經貿投資實務
    刊登日期:
    2001/07/15
    資料來源:
    容:
    聯絡、市場調查等非經營性業務活動,且代表處及其人員不得以代表處或其人員之名義與任何自然人、法人簽訂可能為代表處或其代表的總機構帶來收入的協議或契約。
  • 22.
    題:
    外商投資企業僱用員工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0/12/15
    資料來源:
    容:
    另一方面,凡在大陸境內設有機構、場所的外商投資企業,對其僱員取得的由境外總機構或關聯企業支付的工薪及其他所得,也必須負責履行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
  • 23.
    題:
    兩岸三地貿易,在OBU操作要課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期/會計稅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00/11/15
    資料來源:
    容:
    國外總機構直接對我國客戶在我國境內提供銷售勞務所取得之報酬,屬於該國外營利事業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由該國外事業在華分支機構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有固定營業場所--在我國境內設置固定營業場所(分支機構)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於新制營業稅實施後,其國外總機構直接對我國境內營業人銷售貨物者,應依修正營業稅法第41條之規定課徵營業稅。
  • 24.
    題:
    台商大陸投資方式之選擇及其稅負影響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2期/財務金融實務
    刊登日期:
    2000/03/15
    資料來源:
    容:
    依我國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是採屬人主義兼屬地主義課稅,亦即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智慧搜尋系統」功能說明

「智慧搜尋系統」可根據USER查詢的關鍵字,快速查詢出大陸台商經貿網所蒐錄的文章,本網站提供智慧搜尋乃因Google搜尋功能雖強大,但它是利用現有Google搜尋功能,而非針對本網站文章內容特別開發的系統。故本搜尋系統與Google的差異如下:

  1. 輸入查詢關鍵字在輸入框的選單中,本系統會自動根據本網站所蒐錄文章與查詢關鍵字的關聯程度,依序顯示「延伸詞彙」並挑選之。Google則是根據其自身建構的全部資料庫,而非本網站蒐錄的文章來判斷關聯性
  2. 輸入查詢關鍵字在查詢後,智慧搜尋系統會帶出與此關鍵字相關的關聯字「智慧關聯提示詞」以供點選來直接搜尋。Google則沒提供本功能。
  3. 提供使用者布林邏輯運算搜尋,利用交集(and)、聯集(or)、排斥(not)組合關鍵字,可精確找到所需文章,Google只可用空白來表示and搜尋。
  4. 提供一般查詢及進階查詢,可根據本網站的文章類別來挑選查詢範圍,且可計算每類別的文章篇數,並點選某類文章來顯示,但Google則無此功能,無法控制文章的顯示順序或類別。
  5. 本系統還可根據日期範圍來檢索文章,且可根據「熱門瀏覽」或「最新刊登」來選示排序,且系統管理者也可在後臺設定「熱門關鍵字」以讓USER能快速點選搜尋等功能,而這是Google所沒有的功能。

Gufonet智慧查詢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1. 可檢索的 ASCII 符號計有共 16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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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查詢詞若用雙引號括起來者,視為原形字查詢。原形字查詢時,中文字區分繁簡字,英文字區分大小寫,且不做字根處理。例如 SHE、She、she 視為三個不同的字;go、goes、going 亦視為不同的字;門、门均視為不同的字。原形字查詢的字串裡若含有雙引號,則必須用連續兩個雙引號來表示。非精確查詢,或有容錯查詢、同義查詢時無效,視同一般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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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英文單字的運算元 and 、or、not、in 均大小寫無關,但前後必須有空白字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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