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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臺商不繳納社保的法律責任及因應之道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13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5/09/15
    資料來源:
    容: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或者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承諾無需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或者承諾無效。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3項規定請求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即雇主和員工之間不繳納社會保險費(以下稱「社保」)的約定無效,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約時,有權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解釋(二)》出台後,只要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請求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均依法予以支持。
  • 2.
    題:
    當員工提出以補貼形式而不交社保時,臺企經營者應如何應對?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13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5/09/15
    資料來源:
    容:
    第19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或者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承諾無需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或者承諾無效。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根據中國大陸《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3項規定請求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民一庭關於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11條:勞動者不願意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書面承諾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的法律後果是什麼?勞動者不願意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書面承諾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的,該書面承諾無效。勞動者可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 3.
    題:
    臺商面對中國大陸社保變革的因應之道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13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5/09/15
    資料來源:
    容: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或者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承諾無需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或者承諾無效。二、「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請求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此規定賦予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時,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的權利。
  • 4.
    題:
    2025年臺商面臨的員工社保問題及企業破局之道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13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5/09/15
    資料來源:
    容:
    2008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規定,雇主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工可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依據《社會保險法》第63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有權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補足。
  • 5.
    題: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勞動爭議解釋(二)第19條的正確理解與臺商的因應對策建議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13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5/09/15
    資料來源:
    容:
    或者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承諾無需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或者承諾無效。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根據中國大陸《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三項規定請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由此可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經濟補償,亦非「社保新規」第38條第一項第二款即已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46條第一款規定,
  • 6.
    題:
    中國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12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25/08/18
    資料來源:
    容:
    五、社會保險制度平台企業、平台用工合作企業應當依法為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 7.
    題:
    中國大陸企業解除與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法律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4期/人力資源實務
    刊登日期:
    2024/12/16
    資料來源:
    容:
    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企業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員工權益的;(五)因本法第26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 8.
    題:
    臺商應為外派中國大陸臺幹投保社會保險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9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4/06/17
    資料來源:
    容:
    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關係、欠繳社會保險費或未按規定的工資基數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主張予以補繳的,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受理範圍,但是,由於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工傷、失業、生育、醫療保險待遇,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或按規定給付相關費用的,又《社會保險法》第86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
  • 9.
    題:
    共同富裕政策之下,中國大陸可能採取的財稅措施與臺商因應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81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3/01/31
    資料來源:
    容:
    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人員,與其簽訂1 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 3 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
  • 10.
    題:
    武漢肺炎疫情對中國大陸產業的影響及企業因應之道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8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0/05/05
    資料來源:
    容:
    疫情結束後,中國大陸政府將會頒佈各種政策措施,包括減稅、降費、延期繳納社會保險費及租房補貼等等,來降低疫情對企業所受的影響。
  • 11.
    題:
    淺析中國大陸臺商人資勞務管理新趨勢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5期/財稅會審實務
    刊登日期:
    2020/03/18
    資料來源:
    容:
    臺灣等地的相關主管機構所出具已參加社會保險證明者,即可免除中國大陸加入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這對香港、澳門以及臺灣居民在中國大陸地區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延宕已久的問題予以明確規定。
  • 12.
    題:
    中國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28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18/09/12
    資料來源:
    容:
    社保費用: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不繳納或少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雙方約定無效,應視為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本文作者姜志俊現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商張老師)
  • 13.
    題:
    中國大陸企業解除與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及因應對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22期/人力資源實務
    刊登日期:
    2018/04/12
    資料來源:
    容:
    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 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 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 26 條第 1 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 動合同無效的;
  • 14.
    題:
    大陸五險一金政策法規風險分析與對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14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7/07/18
    資料來源:
    容:
    (二)企業未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的風險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同法第46條規定,
  • 15.
    題:
    大陸“五險一金”社會保障制度淺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13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7/06/28
    資料來源:
    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的規定,用人單位與聘雇的台、港、澳人員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並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 16.
    題:
    有關大陸蘇州上五險一金的費率與基數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11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7/06/28
    資料來源:
    容:
    (二)五險的繳納基數: 2016年度參加的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的單位和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上限為218940元(18245元/月);繳費基數下限為32364元(2697元/月)。
  • 17.
    題: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5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16/09/20
    資料來源:
    容:
    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六)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七)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八)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九)其他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 18.
    題: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錄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4期/兩岸資訊站-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13/12/03
    資料來源:
    容:
    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一)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二)申報後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三)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 19.
    題:
    大陸社保新制對台商的衝擊與對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67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12/09/15
    資料來源:
    容:
    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聘雇的台、港、澳人員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並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 20.
    題:
    大陸員工之紅白帖及簽約管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6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2/09/15
    資料來源:
    容: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 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 21.
    題:
    台籍人員參加大陸社會保險實務-以南京為例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66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12/08/15
    資料來源:
    容:
    並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而對受派遣者不適用!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由境內工作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第四條『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內工作單位工作的外國人,應當由境內工作單位按照前款規定為其辦理社會保險並按照『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是針對性清楚的法規,條文中而對受派遣者不適用。繳費基數按人民幣形式申報,用人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 22.
    題:
    大陸社會保險法分析與台商因應對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52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1/06/15
    資料來源:
    容:
    企業帳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保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企業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同條還規定,社保費徵收機構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 23.
    題:
    台商用工常見的社保問題及對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52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1/06/15
    資料來源:
    容: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二、試用期可以不用為員工繳交社會保險嗎?而不是為其繳納勞動保險,還是留下後患,員工可以以企業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而隨時追究企業的責任。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企業唯有參加社會保險(包括工傷保險)的責任。
  • 24.
    題:
    員工曠職離職如何避免支付經濟補償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5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1/06/15
    資料來源:
    容:
    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 25.
    題:
    最新勞動爭議司法解釋解讀與台商因應之道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5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0/11/15
    資料來源:
    容:
    例如:按照相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發生工傷事故時承擔工傷待遇、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補償義務,都應當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 26.
    題:
    台商自身權益保障-就業即加保 離職則退保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0/09/15
    資料來源:
    容:
    需在當地就業管理部門辦理「就業證」,主管部門要求企業與台籍員工簽署勞動合同投保社會保險,並按照《社會保險徵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 27.
    題:
    台籍幹部赴大陸工作是否需辦就業證並享社會保險?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0/04/15
    資料來源:
    容:
    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第 11 條:用人單位與聘雇的台、港、澳人員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並按照《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 28.
    題:
    大陸用工荒下台商的反思人力成本轉化為人力資本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7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10/03/15
    資料來源:
    容:
    企業有否為員工參保並繳納 社會保險費用與住房公積金,以及當 員工發生事故並被認定為工傷時,企業要支付的工傷待遇,例如 醫療期間的伙食待遇、工資、護理費等等 ,
  • 29.
    題:
    最新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精解與因應對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0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8/10/15
    資料來源:
    容: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 5 )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 6 )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 7 )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 8 ) 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 30.
    題:
    勞動合同法對企業人資管理作業的影響與對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9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8/09/15
    資料來源:
    容:
    未依法或足額繳納社保費用的情況相當普遍,但新法第38條規定,企業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員工可以解除合同,同時向企業要求經濟補償金,這使得企業必須為所有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從而增加了社保費用的用工成本。企業如果依法支付工資、加班費,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將增加使用成本;企業如果為了不增加使用成本而執意違法,則員工因有「隨時解約權」和「求償權」,將使得企業的解雇成本大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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