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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99年4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8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10/04/15
    資料來源:
    容:
    〔地方法規〕 ●《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後規劃條件變更管理規定》 大陸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0 年 1 月 20 日發布,共 14 條,自 2010 年 4 月 1 日 起施行, 規劃條件:規劃條件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建設專案的實施必須嚴格遵守規劃條件,一般不得變更。
  • 32.
    題:
    如何辦理大陸土地權利遺產的繼承事宜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4期/房地產實務
    刊登日期:
    2009/12/15
    資料來源:
    容:
    其中,關於「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繼承,《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 國務院令第五十五號 ) 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依照本條例的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其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
  • 33.
    題:
    批租土地之使用或租賃應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辦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9/03/15
    資料來源:
    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 17 條規定;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則根據同條例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則根據同條例第 18 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 34.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98年2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4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9/02/15
    資料來源:
    容:
    ( 四 ) 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 ( 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 占工程建設總投資的比例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證明資料; ( 五 ) 以在建工程設立抵押的,必須交齊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同時完成工程建設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不含已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 35.
    題:
    大陸土地使用權之期限展延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8/12/15
    資料來源:
    容:
    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權有兩種情況:( 1 )未如期支付地價款,在簽約時應繳地價款的一定比例作為定金, 60 日內應支付全部地價款,
  • 36.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97年11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1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8/11/15
    資料來源:
    容:
    國家稅務總局 2008 年 10 月 22 日 通知,其內容如下: 一、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屬於契稅的徵收範圍。
  • 37.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97年8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8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8/08/15
    資料來源:
    容:
    第八條第一款 ) 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 ●違反規定減免或者變相減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後,擅自批准調整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的; ●其他違反規定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行為。
  • 38.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97年7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7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8/07/15
    資料來源:
    容:
    第八條第一款 ) 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競得人的確定或者出讓結果的; ● 違反規定減免或者變相減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後,擅自批准調整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的; ● 其他違反規定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行為。
  • 39.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97年6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6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8/06/15
    資料來源:
    容:
    第八條第一款 ) 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競得人的確定或者出讓結果的; ● 違反規定減免或者變相減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後,擅自批准調整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的; ● 其他違反規定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行為。
  • 40.
    題:
    台商不能以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8/05/15
    資料來源:
    容:
    用人向國家支付出讓金的行為,一般是以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之方式為之 ( 大陸《物權法》第 7 條、第 14 條及《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 8 條參照 )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 12 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 22 條、《城填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 43 條、《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也不能轉讓或抵押等處分,而且,依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 47 條第 2 款規定:「
  • 41.
    題:
    投資大陸房地產的稅與費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0期/房地產實務
    刊登日期:
    2007/12/15
    資料來源:
    容:
    11 、 土地出讓金指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單位或個人,按規定向單位或個人收取的土地轉讓價款。
  • 42.
    題:
    向村委會買(租)地蓋廠房引起的法律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9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7/11/15
    資料來源:
    容:
    轉讓後並可設定抵押(參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3條、第4條);第81條規定:“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再由國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外商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外商支付出讓金和負擔上述征地補償費後,巳批集體建設用地申請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手續,須提交下列材料: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申請表;單位營業執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省廳監制版本);經雙方單位蓋章認可的數字化測
  • 43.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9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7/11/15
    資料來源:
    容:
    (第八條)受讓人依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後,方可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 44.
    題:
    宅基地使用權知多少?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7/07/15
    資料來源:
    容:
    (四)取得的代價不同: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是免費的;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是通過出讓形式取得,需要向國家繳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 45.
    題:
    台商如何透過新物權法融資及保障債權(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4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7/06/15
    資料來源:
    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物權法》第183條);(2)經批准抵押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房屋須巳建成)(參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5條);(3)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抵押地上建築物時)(限於特定地區並經特別程序)(
  • 46.
    題:
    商業用地之土地使用權期滿不能自動續期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7/05/15
    資料來源:
    容:
    依照該法第2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從而,如申請續期未被批准的,土地使用權即由國家無償收回,換言之,自不得再繼續使用該幅土地,今後台商在購地建廠或經營商店時,務必於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約定土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廠房、店舖是歸屬台商所有,並約定對己有利的拆遷補償標準及方案,但是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即《城鎮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0條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
  • 47.
    題: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可以流轉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6/06/15
    資料來源:
    容:
    只有依照上述1995年頒行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先將集體轉國有後,使用人再與有權批地的縣、市級以上國土局簽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如此程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方可享有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或個人繼承的權利(除限制一定使用時間外,其權利內容實與台灣的土地所有權相同)
  • 48.
    題:
    談大陸房地產開發項目之管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3期/房地產實務
    刊登日期:
    2006/03/15
    資料來源:
    容:
    此外,根據《條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或劃撥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和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下列事項提出書面意見,做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或劃撥之依據:( 1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進行項目開發建設。凡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滿 1 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0% 以下的土地閒置費,若滿 2 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 49.
    題: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出租及使用年限的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6/03/15
    資料來源:
    容:
    依據 1990 年頒布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 11 號)增加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掛牌出讓方式。 (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 12 條規定的出讓最高年限如下: 1. (三)同樣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 28 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
  • 50.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87期/兩岸資訊站- 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5/07/15
    資料來源:
    容:
    內容摘要如下:該解釋最主要分為三部份: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
  • 51.
    題: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與租賃的差別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4/10/15
    資料來源:
    容:
    因二服公司改組併入揚州廣貿資產管理公司,請問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與租賃有何差別?根據國務院1990年5月19日所發布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 (1)所謂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分,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 52.
    題:
    三資企業法前沿問題淺析(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7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4/09/15
    資料來源:
    容:
    據此1990年5月19日《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簡稱國務院五十五號令)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應當按規定從處分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應當從處分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於應當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 53.
    題:
    土地使用條件變更應如何商議較有利?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4/08/15
    資料來源:
    容:
    1990年5月19日以第55號令發布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0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和建設管理部門、貴公司1996年與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所簽訂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國務院國家土地管理局所發布之合同範本《根據上開範本第5條第二項規定,在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時,之同意,並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 54.
    題:
    國土證有二種權利大不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4/07/15
    資料來源:
    容:
    又我們取得國土證的過程中雖然有繳納錢,但並沒有與國土局簽訂什麼「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我們手上也沒有國土局給我們的「出讓金」收據,這種情況如何? 其實以出讓或劃撥方式雖均取得國土證,但其權利內容卻有極大的區別,例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簡稱55號令)第44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條例第45條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讓、抵押。
  • 55.
    題:
    大陸法院裁判要旨選輯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2期/兩岸資訊站- 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4/04/15
    資料來源:
    容:
    ● 行政劃撥土地未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也沒有取得建房的合法手續,所簽訂的商品房訂購合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月3日(民終字第86號民事判決書 漢華公司建房所使用的土地係通過劃撥方式取得,未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未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在一審期間補辦的土地使用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建設房屋所必須具備的使用土地的條件,漢華公司在與華力公司簽訂商品房訂購合同時,
  • 56.
    題:
    進行大陸土地交易外商慎防觸法行為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9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4/01/15
    資料來源:
    容:
    大陸在全國相繼推出大量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對土地使用、交易中的各個環節進行規範,如1998年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和《森林法》、1990年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4年的《城市房地?
  • 57.
    題:
    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轉讓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3/12/15
    資料來源:
    容:
    根據大陸國務院在 1990年5月19日第55號令發布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25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 58.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8期/兩岸資訊站- 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3/12/15
    資料來源:
    容:
    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相關的規定如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按照城市規劃和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要求進行,市規劃局應當參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畫的制定。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應當提出該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規劃設計條件有效期為 6 個月。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必須有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根據批准的詳細規劃提供的出讓地塊的位置、範圍、規劃用地性質、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
  • 59.
    題:
    房地產市場的完全開放創造上海商機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7期/房地產 實務
    刊登日期:
    2003/11/15
    資料來源:
    容:
    關於本市內外銷商品住房並軌的若干意見》,其實質性內容有兩點: 一是在土地供應上統一出讓價格,取消原有的內、外銷商品住房專案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價格的差別。
  • 60.
    題:
    新舊廠房結束搬遷應注意事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3/10/15
    資料來源:
    容:
    貴公司在出售原有廠房時,必須先調出貴公司當初取得土地使用權時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之「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查明合同當中對於使用土地之性質(含用途、建蔽率、容積率)、土地使用權年限、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或其他約定事項,看看貴公司目前對土地之使用有無違反當初所簽訂之「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如果有的話,必須先與當地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目前大部分均與房地產管理部門合併)協商,取得土地管理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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