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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
    題:
    批租土地之使用或租賃應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辦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9/03/15
    資料來源:
    容: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 17 條規定;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
  • 32.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98年2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4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9/02/15
    資料來源:
    容:
    以在建工程設立抵押的,必須交齊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同時完成工程建設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不含已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 33.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97年11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1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8/11/15
    資料來源:
    容:
    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以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 大陸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2008 一、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屬於契稅的徵收範圍。因此,對以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應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由土地使用權的承受方按規定繳納契稅。 二、 以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 [2003]
  • 34.
    題:
    台商不能以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8/05/15
    資料來源:
    容:
    並由建設用地使用人向國家支付出讓金的行為,一般是以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之方式為之 ( 大陸《物權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 7 條、第 14 條及《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 8 條參照 ) 。依法無償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 22 條、《城填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 43 條、《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不能出租收益,也不能轉讓或抵押等處分,而且,依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 47 條第 2 款規定:「對劃撥土地使用權,
  • 35.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97年5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5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8/05/15
    資料來源:
    容:
    國土資源部 2007 年 12 月 30 日 公布,自 2008 年 2 月 1 日 起施行,共十章 78 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本辦法所稱土地登記,是指將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抵押權、地役權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土地權利記載於土地登記簿公示的行為。
  • 36.
    題:
    投資大陸房地產的稅與費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0期/房地產實務
    刊登日期:
    2007/12/15
    資料來源:
    容:
    11 、 土地出讓金指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單位或個人,按規定向單位或個人收取的土地轉讓價款。13 、土地增值稅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都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額累進稅率。4 、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所取得的增值額為課稅對象,依照規定的稅率徵收的一種稅收。
  • 37.
    題:
    向村委會買(租)地蓋廠房引起的法律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9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7/11/15
    資料來源:
    容:
    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制度--國有土地所有權衍生出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分離出集體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除可以出讓、轉讓、出租給外(台)商,出讓、轉讓後並可設定抵押(參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3條、第4條);集體土地使用權則原則上不可出讓、廠房因無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依《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16條“支付征地補償費,再由國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外商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外商支付出讓金和負擔上述征地補償費後,
  • 38.
    題:
    大陸物權法實施後拆遷就不再是問題了嗎?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7期/房地產實務
    刊登日期:
    2007/09/15
    資料來源:
    容:
    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一)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公共利益和舊城區改建是分別列舉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二種情形,因此二者並不相同的情形,而現在卻要在大陸《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3)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4)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5)另”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所指何 ? 其實應該是「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 但從法理上未簽署拆遷補償協定前 , 被拆遷人還是擁有該地塊的合法使用權人,如果再核發新的使用權證給拆遷人 ,
  • 39.
    題:
    最近大陸投資環境有哪些主要變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6期/經貿投資實務
    刊登日期:
    2007/08/15
    資料來源:
    容:
    今年4月上海市2007年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第一號公告,即將34個工業用地首次納入「招拍掛」。
  • 40.
    題:
    宅基地使用權知多少?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7/07/15
    資料來源:
    容:
    (四)取得的代價不同: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是免費的;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是通過出讓形式取得,需要向國家繳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 41.
    題:
    台商如何透過新物權法融資及保障債權(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4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7/06/15
    資料來源:
    容:
    以下簡稱《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擔保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行政法規、經批准抵押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房屋須巳建成)(參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5條);(3)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抵押權才成立(參照《物權法》第187條),如果只是交付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原件,並不生設定抵押權的效力。
  • 42.
    題:
    商業用地之土地使用權期滿不能自動續期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7/05/15
    資料來源:
    容:
    否則,出讓合同中如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因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此沒有規定如何處理,但是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即《城鎮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0條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屆時台商出資興建的廠房、
  • 43.
    題: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可以流轉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6/06/15
    資料來源:
    容:
    只有依照上述1995年頒行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先將集體轉國有後,使用人再與有權批地的縣、市級以上國土局簽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如此程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方可享有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或個人繼承的權利(除限制一定使用時間外,其權利內容實與台灣的土地所有權相同)
  • 44.
    題: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出租及使用年限的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6/03/15
    資料來源:
    容:
    依據 1990 年頒布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 2002 年,國土資源部出台了《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 11 號)增加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掛牌出讓方式。 11 號令同時規定,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用地必須採取拍賣、招標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 12 條規定的出讓最高年限如下: 1.
  • 45.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87期/兩岸資訊站- 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5/07/15
    資料來源:
    容:
    司法解釋 《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 [2005]5 號, 2005 年 6 月 18 日頒布,自 2005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
  • 46.
    題: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與租賃的差別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4/10/15
    資料來源:
    容:
    根據國務院1990年5月19日所發布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 (1)所謂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分,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
  • 47.
    題:
    三資企業法前沿問題淺析(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7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4/09/15
    資料來源:
    容:
    者確實遇到最多的投資困難,尤其對於土地使用權中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如何區分?據此1990年5月19日《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簡稱國務院五十五號令)允許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再轉讓、出租、抵押與作其他經濟用途的法令出台。 有房屋產權證才能設定抵押 作價出資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能擔保法》第56條: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定抵押其法令的規定有: 首先,《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4條規定:
  • 48.
    題:
    土地使用條件變更應如何商議較有利?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4/08/15
    資料來源:
    容:
    根據大陸國務院1990年5月19日以第55號令發布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0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和建設管理部門、貴公司1996年與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所簽訂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國務院國家土地管理局所發布之合同範本《GF-94-1001》第5條規定:本合同項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建設項目(
  • 49.
    題:
    國土證有二種權利大不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4/07/15
    資料來源:
    容:
    正式的名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此證是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合法憑證。 其實以出讓或劃撥方式雖均取得國土證,但其權利內容卻有極大的區別,例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簡稱55號令)第44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條例第45條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有許多台商因屬高科技產品或投資金額較大,由當地政府贈送一塊地讓台商蓋廠,這種無償取得的土地就是劃撥性質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雖然持有國土證,但隨時會受到上述55號令44條及47條的限制,甚或隨時被收回土地使用權,
  • 50.
    題: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需繳土地使用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4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4/06/15
    資料來源:
    容:
    若是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者,同樣需繳交土地使用稅。 5.根據上開《規範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的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承租人有優先受讓權,租賃土地在辦理出讓手續後,終止租賃關係,故若以承購方式取得原本租賃之「租賃土地使用權」,變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較為正確的作法。
  • 51.
    題:
    進行大陸土地交易外商慎防觸法行為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9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4/01/15
    資料來源:
    容:
    交易中的各個環節進行規範,如1998年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和《森林法》、1990年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4年的《城市房地?(5)登記-外商的用地申請獲得批准後,應當立即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登記,由市、縣人民政府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作?
  • 52.
    題:
    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轉讓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3/12/15
    資料來源:
    容:
    根據大陸國務院在 1990年5月19日第55號令發布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25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 53.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8期/兩岸資訊站- 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3/12/15
    資料來源:
    容: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相關的規定如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按照城市規劃和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要求進行,市規劃局應當參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畫的制定。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應當提出該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規劃設計條件有效期為 6 個月。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必須有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根據批准的詳細規劃提供的出讓地塊的位置、範圍、規劃用地性質、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
  • 54.
    題:
    大陸法院強化對購屋消費者之保障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2期/房地產實務
    刊登日期:
    2003/06/15
    資料來源:
    容:
    即使到了1980年代改革開放之後,採取了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到了2000年又捨去推行數十年的「公房制度」而改採「私房制度」,但是相關的法令總給人粗糙、不夠嚴謹的感覺。
  • 55.
    題:
    在大陸購地需注意的手續及取得哪些憑證?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3/06/15
    資料來源:
    容:
    根據大陸國務院1990年5月19日第55號令發布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0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和建設管理部門、此外,根據國務院所核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範本第5條規定:本合同項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設××項目(建設項目需填寫具體項目、用途等情況)且合同中必須填寫「
  • 56.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1期/兩岸資訊站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3/05/15
    資料來源:
    容:
    內容摘要如下:對於企業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在該企業發生破產時,該土地使用權是否納入破產, 一、破產企業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屬於破產財產,在企業破產時,有關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納入國家兼併破產計畫的國有企業,其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應依據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辦理。 二、企業對其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無處分權,以該土地使用權為標的物設定抵押,除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外,如果企業對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時,履行了法定的審批手續,並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
  • 57.
    題:
    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不是福氣!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0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3/04/15
    資料來源:
    容:
    雖然這兩種國有土地使用權均使用同一種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即兩者都有國土證為憑),前者劃撜土地使用權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簡稱55號令)第43條規定:當地政府是可以合法無償提供你使用的,只是台商要再明瞭55號令第44條,即在使用這種土地使用權期間,應思考上述隨時被收回的危險外,更應考量土地使用權如果是合法買的,即通過與當地國土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繳納「出讓金」的方式;這種價金是可以談判的,而且往往是與公告地價(大陸稱:
  • 58.
    題:
    當前大陸土地使用制度之探討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9期/房地產管理實務
    刊登日期:
    2003/03/15
    資料來源:
    容:
    大陸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要求大力推動國有土地使用權採招標或拍賣方式來出讓。2002年的5月大陸國務院國土資源部發布了《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規定大陸各地從2002年7月1日起,凡是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一律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的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 大陸國有土地使用權採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的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結果,打破了各地區域市場的壁壘,使得土地和房地產市場成為較開放的市場,
  • 59.
    題:
    如何計算土地增值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9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3/03/15
    資料來源:
    容:
    產權移轉書據 <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土地增值稅 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增值稅」 *有關各項扣除項目之定義及說明,
  • 60.
    題:
    如何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及取得土地使用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9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3/03/15
    資料來源:
    容:
    欲至大陸某經濟開發區投資設廠,與該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簽定協議書,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其中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三個月,貴公司與開發區土地的國土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書」之後,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4條規定,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60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2頁,共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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