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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台商於大陸聘任外籍員工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8/12/15
    資料來源:
    容:
    只要是中華民國境內之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間 ( 包括腦力勞動者及體力勞動者,包括中國公民及外國和無國籍之人 ) 建立勞動關係者,均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台端所詢問台商大陸工廠聘任一外籍人士(亞裔,非台灣及大陸)為工廠之技術總監,屬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企業與外籍勞動者間之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適用之對象,茲有疑問者在於該外籍人士受聘為工廠之技術總監,為經營管理階層之人員,其性質屬於「聘任」是否屬於「
  • 2.
    題:
    續簽之經濟補償案例解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3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8/03/15
    資料來源:
    容:
    將於今年五月一日施行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其第六條就勞動爭議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間之舉証分配作以下規定: “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証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