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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中國大陸臺商搬遷補償收入的涉稅處理探討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1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4/09/23
    資料來源:
    容: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1條第(37)項規定: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免增增值稅。
  • 2.
    題:
    臺灣土地地上權與中國大陸使用權之異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87期/法律服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23/07/17
    資料來源:
    容: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身分,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行為;最高年限依用途有不同之規定,如: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
  • 3.
    題:
    有關中國大陸建設用地使用權年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3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9/02/12
    資料來源:
    容: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因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權。 4.司法機關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因土地使用者觸犯國家法律,不能繼續履行合同或司法機關決定沒收其全部財產,收回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只有向國家支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才能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分與土地使用者之間關於權利義務的經濟關係,具有平等、自願、有償、有期限的特點。
  • 4.
    題:
    臺商想取得國土證, 須注意土地所有權的屬性!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6/03/24
    資料來源:
    容: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同條例第16條規定:「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 5.
    題:
    臺胞在大陸買房子的相關程序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4/11/25
    資料來源:
    容: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7.
  • 6.
    題:
    購買大陸農業用地只出名義買地,不出資,萬無一失?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9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4/07/30
    資料來源:
    容:
    三、 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之取得方式,主要是做為土地使用者的承包方與代表土地所有者的發包方簽訂土地承包合同。
  • 7.
    題:
    購買大陸國有土地要注意簽約主體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69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2/11/16
    資料來源:
    容:
    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60日,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按相關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 8.
    題:
    台商廠房動遷時應認識的權益保護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61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2/03/15
    資料來源:
    容:
    閒置土地未開發:大陸《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被搬遷企業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徵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按規定不徵收營業稅。
  • 9.
    題:
    2012年台商如何掌握大陸內需市場的政策及商機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61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2/03/15
    資料來源:
    容: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第4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交還國有土地使用證,並依規定辦理註銷登記。 大陸於2007年通過的《物權法》
  • 10.
    題:
    中國大陸對外貿易權是否已全面開放?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0/09/15
    資料來源:
    容:
    土地使用者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 11.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98年5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7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9/05/15
    資料來源:
    容:
    對中西部地區、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因有未列用地 ( 包括未列入耕地後備資源的鹽鹼地、沼澤地沙地、裸地 ) ,且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 15% 執行;在城填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國有未利用地,
  • 12.
    題:
    批租土地之使用或租賃應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辦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9/03/15
    資料來源:
    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 17 條規定;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 若您的條件符合出租的規定,則根據同條例第 18 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 13.
    題:
    大陸土地使用權之期限展延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8/12/15
    資料來源:
    容:
    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權有兩種情況:( 1 )未如期支付地價款,在簽約時應繳地價款的一定比例作為定金, 60 日內應支付全部地價款,( 2 )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予以糾正,並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 14.
    題:
    台商不能以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8/05/15
    資料來源:
    容:
    二、所謂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即土地使用者通過出讓以外的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 22 條、《城填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 15.
    題: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97年1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1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8/01/15
    資料來源:
    容:
    其主要內容如下: 適用範圍:閒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是繳納土地閒置費的義務人。 閒置時間未滿一年的; 土地使用者已按合同約定付清地價款後,由於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土地閒置的,相應期間不徵收土地閒置費;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經土地使用者申請,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延長動工開發日期或暫停建設的,相應期間不徵收土地閒置費; 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轉讓或法院裁定取得土地使用權未滿一年的;
  • 16.
    題:
    商業用地之土地使用權期滿不能自動續期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7/05/15
    資料來源:
    容:
    依照該法第2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畢節地區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暫行辦法》第4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繼續使用該宗土地的,應提前六個月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按土地使用者申請的土地用途是否符合當時城市規劃要求,而做出是否准予繼續使用的答覆」,可供參考。
  • 17.
    題: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出租及使用年限的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6/03/15
    資料來源:
    容:
    招標出讓,是指土地所有者(出讓人)向多方土地使用者(投標者)發出投標邀請,通過各投標者視標地的競爭,來確定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的方式。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讓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三)同樣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 28 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 18.
    題: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與租賃的差別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4/10/15
    資料來源:
    容:
    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分,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2)所謂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3)所謂土地使用權出租,是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 19.
    題:
    三資企業法前沿問題淺析(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7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4/09/15
    資料來源:
    容:
    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5條: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
  • 20.
    題:
    國土證有二種權利大不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4/07/15
    資料來源:
    容:
    另,第47條規定: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
  • 21.
    題:
    如何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及取得土地使用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9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3/03/15
    資料來源:
    容: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書」之後,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4條規定,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60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根據同條例第16條規定,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 22.
    題:
    入世增強透明度 土地轉讓出新招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3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2/09/15
    資料來源:
    容:
    組織或個人,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 招標出讓,對於投資人來講,對專案事先充分瞭解,並製作出有策略性的標書,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
  • 23.
    題:
    屬鄉村集體所有土地無法取得「土地使用證」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2/08/15
    資料來源:
    容:
    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 2. 所以, xx 公司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雖然該合同是違法的)中,出讓方要求在經營期滿後將廠房歸出讓方所有,
  • 24.
    題:
    入世增強透明度 土地轉讓出新招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1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2/07/15
    資料來源:
    容:
    邀請特定或不特定公司、企業、組織或個人,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也是比較常見的一種出讓方式,由市、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佈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
  • 25.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0期/兩岸資訊站 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2/06/15
    資料來源:
    容:
    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是提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公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 26.
    題:
    大陸法院裁判要旨選輯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6期/兩岸資訊站 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2/02/15
    資料來源:
    容:
    未取得土地使用證的土地使用者為轉讓方與他人簽訂的合同,一般應認定無效;但轉讓方已按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了土地,在一審訴訟期間,經有關部門批准,
  • 27.
    題:
    大陸法院裁判要旨選輯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4期/兩岸資訊站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1/12/15
    資料來源:
    容:
    1995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實施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15條規定:“土地使用者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手續,將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的,應當認定抵押合同無效”。
  • 28.
    題:
    銀行登陸與大陸台商授信風險評估(下)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2期/財務金融實務
    刊登日期:
    2001/10/15
    資料來源:
    容:
    第一類是台商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取得土地的,銀行不得用於抵押;第二類是違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內容進行開發、利用、經營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
  • 29.
    題:
    房地產投資案例解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8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01/06/15
    資料來源:
    容:
    它是大陸地區實行的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中的一種形式,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權者的身分,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因此,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權利主體是國家,代表國家行使主體權利的市、縣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而土地使用權受讓對象為中國大陸境內外的公司、
  • 30.
    題:
    大陸地區新土地管理法及刑法(部份條文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09期/兩岸資訊站
    刊登日期:
    1999/02/15
    資料來源:
    容:
    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 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三) 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四) 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的國有土地的(五) 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智慧搜尋系統」功能說明

「智慧搜尋系統」可根據USER查詢的關鍵字,快速查詢出大陸台商經貿網所蒐錄的文章,本網站提供智慧搜尋乃因Google搜尋功能雖強大,但它是利用現有Google搜尋功能,而非針對本網站文章內容特別開發的系統。故本搜尋系統與Google的差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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