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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臺商應為外派中國大陸臺幹投保社會保險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9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4/06/17
    資料來源:
    容:
    二、此外,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2024年4月30日發布《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解答(一)》的通知,其中「一、勞動爭議案件受理範圍與案件管轄1.
  • 2.
    題:
    中國大陸競業限制之規定與臺商因應之道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0期/人力資源實務
    刊登日期:
    2019/08/27
    資料來源:
    容: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10條的規定,在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 3.
    題:
    淺論兩岸競業禁止條款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6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6/12/05
    資料來源:
    容:
    對於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金數額,法律法規並沒有強制規定,一般尊重雙方的約定,但若雙方未約定而勞動者又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 4.
    題:
    工傷爭議仲裁時效的規定為何?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4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5/11/09
    資料來源:
    容:
    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的多種情形均作出了規定,但是,遺憾的是,該司法解釋卻沒有規定勞動者請求用人工傷待遇的情形。對於勞動者請求工傷待遇的,仲裁時效應從其治療終結之日或傷殘等級評定之日起算:對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指導意見》(粵高法發[2002]21號)中也做出明確規定:「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的,應從其治療終結之日或傷殘等級評定之日起算」
  • 5.
    題:
    如何因生產經營需要而合法調崗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0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5/07/15
    資料來源:
    容: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元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一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未採用書面形式,屬於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問題: 根據浙江省高院及省仲裁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隨時調整勞動者工作內容或崗位,
  • 6.
    題:
    簽訂幾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要簽無固定期限合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5/04/14
    資料來源:
    容:
    應訂未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處理 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與其訂立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並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 7.
    題:
    從爭議案例看台籍人員在大陸就業保障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4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13/12/03
    資料來源:
    容:
    大陸新頒佈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四條:「外國人、無國籍人未依法取得就業證件即與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 8.
    題: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102年2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1期/兩岸資訊站- 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13/03/12
    資料來源:
    容: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12年12月31日第1566次會議通過,全國人大2007年12月29日公布)、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4月16日公布)、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8月14日公布)、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9月13日公布)。
  • 9.
    題:
    大陸員工之紅白帖及簽約管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6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2/09/15
    資料來源:
    容:
    依據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中明確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又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用工關係的,
  • 10.
    題:
    台商制訂人事管理制度的法律規範與程序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6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10/12/15
    資料來源:
    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指出:「用人單位根據《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否則就有可能被認定為不合法的規章制度,在仲裁或訴訟中不能作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如果缺少這個程序就有可能被認定為不合法的規章制度,在仲裁或訴訟中不能作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 11.
    題:
    最新勞動爭議司法解釋解讀與台商因應之道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5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0/11/15
    資料來源:
    容: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曾先後於2001年4月和2006年8月分別公佈了《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和《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6]6號)兩個司法解釋。
  • 12.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4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10/10/15
    資料來源:
    容:
    〔司法解釋〕●《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大陸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9月13日公布,自翌(14)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一、 當事人(
  • 13.
    題:
    大陸勞動政策對台商人資管理操作的影響與對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0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10/06/15
    資料來源:
    容:
      然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第9條則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後,因下列情形而續延,致使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 14.
    題:
    續簽之經濟補償案例解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3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8/03/15
    資料來源:
    容:
    ” 而此處所指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証據,可參見在由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列舉了應由用人單位舉証的情形: “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
  • 15.
    題:
    台商執行新勞動合同,勞資爭議實務及運作策略剖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2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8/02/15
    資料來源:
    容:
    員工對以前工資及加班工作差額提出追討時的相關處理規定:   於 2007 年 11 月 1 日 起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將依據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二 ) 》中的相關規定為法源,據此支持員工追討兩年的工資及加班工資差額。
  • 16.
    題:
    台商如何建立完善有效的員工手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2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5/12/15
    資料來源:
    容:
    按照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19 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 4 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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