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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4 期 (2013年11月份)

從爭議案例看台籍人員在大陸就業保障作者:周昌湘

壹、前言

    筆者從事兩岸人資勞動顧問、教學工作多年,經研究台資企業與台籍員工的勞動關係、勞動權益保障議題時,發現竟然高達7成以上的在兩岸設立據點的台灣公司沒有訂定「派外人員管理辦法」、也未與派駐人員簽訂「派駐權益契約」,大陸註冊登記的台資企業也近4成以上是沒有與台籍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甚至沒辦理就業證)等違法脫序現象。

本文以實際案例為引導,說明法令與實務作業,希望能促使台商公司能重視此問題,儘速釐清與台籍人員的勞動關係,保障雙方權利義務。

貳、台籍人員在大陸工作的保護

台籍人員在大陸地區就業,其根據為2005101日起施行的「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以下簡稱「就業規定」)規定,而檢視目前台籍人員在大陸工作的形態可分為三種類型:

一、由在大陸合法註冊的境內台資(包含外資、陸資亦同)企業直接聘僱的台籍員工;

二、原先在台灣母公司聘僱後,依照派駐大陸工作作業,外派到大陸子公司任職,成為該子公司的台籍員工;

三、台灣母公司因為要支援大陸子公司業務技術支援工作,而將原在台灣的員工派遣到大陸工作。

這三類型中,第一、二類人員,就業規定是要求要簽訂勞動合同、辦理就業證給予完整的勞動爭議保障。但第三類型,因為在法律上勞動關係仍隸屬台灣母公司,依就業規定不須簽訂勞動合同,只有依照第三條規定:「派遣到內地一年內(西曆年11日起至1231日止)在同一用人單位累計工作三個月以上的人員」只要辦理就業證手續即可(根據實地查訪發現,此類人員辦理就業證人數很少)

我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有關「奉派至國外或大陸之子公司工作,發生資方積欠勞工工資情事,國內之行政機關管轄權疑義」的見解,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127日台86勞動二字第000089號函釋:「查勞動契約為諾成契約,勞資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成立,其契約內容(薪資給付方式、工作地點、勞務提供對象等)可由雙方約定之。另母公司與子公司為個別權利義務主體,若該勞工係基於借調關係,由母公司調往子公司工作,勞雇關係仍存在於母公司。若非基於借調關係,而係與母公司合意終止原約,再與子公司成立新的契約,則屬另一勞動契約之履行。準此,勞工奉派至國外或大陸子公司工作,若係基於借調關係,而資方有積欠工資情事,主管機關自可依法處理;若母公司僅代為招募,其勞雇關係存在於子公司時,其在國外或大陸服務期間發生未獲工資爭議,因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或國內法域所不及之事實,而非主管機關行政權所能及」。

大陸新頒佈自2013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外國人、無國籍人未依法取得就業證件即與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未依法取得就業證件即與內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等於說明,由於上述人員不具備合法勞動者資格,因而其與企業之間不能存在勞動關係。

参、案例解析

【案例描述】

    黃某,台灣新竹人,20075月,經台灣某公司面試後派遣至其投資的大陸甲公司工作,任管理部經理,月薪16,000元人民幣,由台灣總公司發放,甲公司每月發放1,500元人民幣補貼。20131月,甲公司對黃某工作不滿,解除了雙方的工作關係。黃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20081月至201212月期間的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違法解除經濟補償金。

甲公司答辯:黃某係灣公司派遣至甲公司的員工,其勞動關係隸屬灣公司,與甲公司不存在勞動關係,甲公司無需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公司與其解除工作關係系合法終止接受派遣,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仲裁委員會:根據「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的規定,用人單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員,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若黃某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公司提供的證據證明黃某是與灣總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後被派遣到甲公司上班,與甲公司不存在勞動關係,故與甲公司無需簽訂勞動合同,甲公司也無需支付雙倍工資,也不存在違法解除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案例解析

一、根據「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員,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聘雇的台、港、澳人員之間發生勞動爭議,依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根據上述條款規定可以得出結論:台籍人員與公司發生勞動爭議適用大陸勞動法規。

二、對有合法勞動關係存在的台籍人員,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並辦理辦理就業證。如果違法解除勞動關係,則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台籍人員如果是被派遣至大陸子公司上班,大陸子公司應謹慎保管相關派遣憑證,以便發生爭議時,可以排除勞動關係的認定,避免損失。

四、目前根據筆者觀察,台商往往在台灣的人力網站招聘新進人員時,工作地點定為大陸分子公司,但是卻沒有明確說明到底雙方的勞動(派遣)關係。甚至錄取後的報到地點、錄取通知單文件抬頭、給予的識別證、薪資清冊等書面證據,都讓當事人混淆不清,落入迷霧。

肆、結論

    綜上所述,建議企業必先訂定派駐台籍人員或當地招聘台籍人員的政策,藉以釐清在兩岸、大陸的雇用關係。而員工則要能在形式上取得勞動合同、就業證文件外,還要能有受指揮監督的事實證據,未來若有勞動爭議發生,才能有利的保障。(本文作者周昌湘現為睿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台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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