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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續簽之經濟補償案例解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3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8/03/15
    資料來源:
    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証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就規定了在用人單位無法提供証據時,可推定勞動者的主張成立: “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用人單位有責任提供証據;用人單位提供的証據不能証明所主張的事實的,可以推定勞動者的主張成立。用人單位有責任對自己曾向勞動者提出續訂勞動合同舉証,如果沒辦法証明,法院或仲裁庭就可以推定勞動者所說的「用人單位並沒有提出過要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說法成立;因此用人單位要証明已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