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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1.
    題:
    大陸台商如何依法做好加班加點管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89期/人事管理實務
    刊登日期:
    2005/09/15
    資料來源:
    容:
    畢業後到一家位於深圳的台資企業工作,公司與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每月工資 1,000 元, 這家台商以前對員工加班加點的計算都是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當地的勞動局要求台商按照本市最低工資標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1) 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標準確定。
  • 272.
    題:
    大陸「競業禁止」的法令規定何在?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8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5/07/15
    資料來源:
    容:
    特殊職工」都規定必須簽定書面的勞動合同(註:雖未簽定書面的勞動合同,亦可依法推定為事實勞動關係,仍受勞動法制約),並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培訓費用的範圍、多寡以及定明「競業禁止」條款,即職工在職期間或離職後(含違約的提前中止,受雇於他廠)的一定期間內, 356 號第 2 條規定: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的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有關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間內(不超過 6 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的相關內容,
  • 273.
    題:
    中國大陸《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評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86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5/06/15
    資料來源:
    容:
    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所生的爭議; (3) 因履行勞動合同所發生的爭議等。以上事項理論上不受本條例之拘束,但是事實上其「勞動爭議事項」的範圍又與本條例第 26 條各項規定(關於用人單位拖欠工資、低於最低工資、解除勞動合同而未給予補償等行為之處罰)頗有重疊之處,將來勞動監察行政機關如何清楚的劃分其界線,恐會有爭議。
  • 274.
    題:
    如何在大陸申請合法工作證?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8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5/06/15
    資料來源:
    容:
    營業執照複印件一份; (3) 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一份; (4) 外商投資批准複印件一份; (5) 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複印件一份; (6) 台港澳人員的履歷證明; (7) 最終學歷和完整經歷一份,中文列印,單位蓋章; (
  • 275.
    題:
    員工不願意簽培訓合同怎麼辦?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8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5/06/15
    資料來源:
    容:
    大陸員工的維權意識越來越強烈,就拿簽訂勞動合同這一件事情來講,比較有法律見解的員工會檢視合同內容,他認為對自己不利的地方要求修正甚或拒簽等行為出現,企業應從人資策略角度來解決這個問題,
  • 276.
    題:
    加班加點以當地最低工資計算的趨勢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8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5/05/15
    資料來源:
    容: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我公司在深圳保安區設廠,以前對員工加班加點的計算都是以勞動合同約定的結構工資中的「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最近深圳的勞動局官員來廠稱:深圳已經實施新的規定,新規定為員工如加班加點時應以深圳市當年公布的本市最低工資作為計算基數,
  • 277.
    題:
    台商大陸投資風險防範經驗(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83期/風險管理實務
    刊登日期:
    2005/03/15
    資料來源:
    容:
    台商發生經貿糾紛常見的問題包括:購銷合同糾紛、貨款糾紛、仿冒糾紛、土地買賣糾紛、工傷糾紛、勞動合同糾紛、報關員違法問題、員工檢舉、員工跳槽糾紛、合同糾紛等。勞動管理風險、宏觀調控的風險、專利商標侵權的仿冒風險、買賣合同糾紛的風險、內銷風險、外包風險、工傷風險、勞動合同簽訂的風險、員工檢舉的風險、人民幣升值的風險、缺電的風險、缺工的風險、缺料的風險、員工跳槽的風險。
  • 278.
    題:
    大陸員工的紅眼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9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4/11/15
    資料來源:
    容:
    因為大陸自從改革開放以來,引進了「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這一概念,引發了「三項制度」(勞動用工制度【勞動合同制】、工資制度、幹部制度)的改革,這一切改革都為了破除過去「鐵飯碗、鐵交椅、鐵工資」的大鍋飯平等主義思想,
  • 279.
    題:
    台商請小心《勞動法》的虎頭鍘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9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4/11/15
    資料來源:
    容:
    規定企業如逾期不付工資將可能處以雙倍罰款,此外對於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延長加班作業、違反保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解除勞動合同不給經濟補償、瞞報工資總額或職工人數、阻撓成立工會等均有嚴格的處罰規定,請問有這部新規定嗎?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 24 條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依法糾正,糾正不改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第30條第(阻撓員工參加或組織工會或勞動者參加工會被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則依第30條第(三)項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280.
    題:
    在大陸經營貿易公司的防騙原則及管理技巧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8期/經貿投資實務
    刊登日期:
    2004/10/15
    資料來源:
    容:
    例如:員工招募、勞動合同簽訂、社會保險辦理、報關進出口作業、納稅等。 問題三:經營貿易公司如何降低員工流動的衝擊 大陸員工流動率高、忠誠度低,
  • 281.
    題:
    談台商在上海地區的勞資糾紛及解決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8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4/10/15
    資料來源:
    容:
    集體合同對醫療期有特別約定的;(2)勞動合同對醫療期有特別約定的;(3)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對醫療期有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 而以本案件甘小姐而言,因其在2002年5月1日開始施行前就已經履行的勞動合同,依規定要按上海市所頒布的老標準辦理。老標準即為上海市自1996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原《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中第13條有關醫療期的規定: 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需要停工醫療的,用人單位應根據下列規定給予醫療期:
  • 282.
    題:
    上海市「固定職工」探親假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4/10/15
    資料來源:
    容:
    所謂「固定職工」是大陸在1986年出台勞動四大文件中,即《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之前,國營企業的職工均有國家統一分配,此類職工一進工廠,終其一生幾乎不可能再離開工廠了;這就是我們通稱的吃大鍋飯職工,
  • 283.
    題:
    大陸法院裁判要旨選輯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8期/兩岸資訊站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4/10/15
    資料來源:
    容:
    「租賃經營(生產)、承包經營(生產)的企業,所有權並沒有發生改變,法人名稱未變,在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該企業仍為用人單位一方。
  • 284.
    題:
    社會責任體系與大陸勞動法令的比較分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7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4/09/15
    資料來源:
    容:
    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 第 18 條 ) 健康與安全 公司應該考慮到產業中普遍認知的危險和任何特定的危險,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勞動者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 285.
    題:
    防範大陸幹部跳槽因應之道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6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4/08/15
    資料來源:
    容:
    方面是企業本身自我條件的強化,一方面則是針對聘雇勞動合同,事先做出合理化的保障,做為防範的因應之道。 新勞動合同對企業的保障 除此外,也可以從法規對企業的維護和保障,或許一般以為,雇主與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只為保障勞工權益,事實上,根據大陸新的勞動合同規定,對於勞工不僅只提到權益維護的項目,也提及履行義務的諸多限制,對企業而言,相對的也是一種保障,其內容包括範圍如下:新的勞動合同中有規定,勞動者違反提前30日或者約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 286.
    題:
    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方法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4/05/15
    資料來源:
    容:
    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即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200%、和300%等,這是對《勞動法》第44條加班加點計算基數的詮釋,亦即按照勞動合同中的「工資標準」作工資基數,而非實得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工資」,它的數額絕對低於當地公布的「最低工資」,這可訂在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
  • 287.
    題:
    大陸法院裁判要旨選輯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3期/兩岸資訊站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4/05/15
    資料來源:
    容:
    被告永勝縣交通局是過境線指揮部工程的發包方,既不是勞動合同中的用人單位,也不是雇佣合同中的雇主,與原告龍建康不存在直接的法律關係,且對龍建康所受工傷無過錯責任,故不應在本案中承擔民事責任。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997年12月17日民事判決 原告殷成述、楊大英的兒子殷德瑜在與銀聯商貿服務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係後,下班後與他人一道參與鬥毆致死。
  • 288.
    題:
    工傷糾紛及工傷給付爭議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2期/案例解析
    刊登日期:
    2004/04/15
    資料來源:
    容:
    加上公司 已安排該員到門衛擔任保安工作,且該員工勞動合同至 2004 年 9 月 1 日才到期,因此,公司只同意給予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2 個月但公司認為已經徵求該員工的意見並給予安排適當的工作,因此,不同意該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只同意給予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2 個月(該員工被認定為七級工傷), 且一再的向有關機關檢舉 , 考慮到大陸員工的報復心態很重 , 此時即使勞動合同尚未屆滿 , 若繼續讓其在工廠工作 , 不啻是一顆不定時炸彈 , 因此建議及早和解 ,
  • 289.
    題:
    如何提升台幹競爭力與成功推動幹部本土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1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4/03/15
    資料來源:
    容:
    幹部本土化公司需投入資源,因此如何避免幹部學會就跳槽,必須在人力資源建立防火牆的制度設計,包括:勞動合同簽訂、競業禁止合同簽訂、商業秘密保密合同簽訂、培訓合同簽訂。 由人力資源針對幹部本土化的培養對象簽訂勞動合同、培訓合同、商業秘密保密合同、競業禁止合同及提供相應的薪資福利。
  • 290.
    題:
    台商如何留才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1期/案例解析
    刊登日期:
    2004/03/15
    資料來源:
    容:
    離職到同業的嚴重性以及其可能應負的法律責任(如「勞動合同」有簽訂的保守商業機密與競業禁止條款等),並告之按「勞動合同」處理之嚴重性及不可預知的被挖角危機,希望能夠三思而後行, 簽訂勞動合同,建立企業文化 二、長期對策 (一)及早規劃人才培育計畫。 (二)建立對個別陸籍幹部的「勞動合同」制度,以保障勞雇雙方的權、義、責關係。這很明顯吳廠長違反了勞動法有關保守商業機秘與禁業限制的法律規定,當初如果有簽訂勞動合同作為約束的話,來合實業的權益就可受到法律的保障。
  • 291.
    題:
    簡介大陸新型式的勞務派遣制度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9期/人事管理實務
    刊登日期:
    2004/01/15
    資料來源:
    容:
    在用人方面都要受到《勞動法》的規範,勞雇雙方都要簽訂「勞動合同」,用以保障雙方的權、義、責關係。用人單位向勞務派遣公司支付員工工資、社會保險等費用;勞務派遣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向員工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沒有勞動關係。如果員工被用人單位投訴一次,該月的工資就會被扣10%,被投訴二次就被扣30%,投訴三次就會被解除勞動合同等等內部管理規章。
  • 292.
    題:
    病假期間工資支付可以低於最低工資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9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4/01/15
    資料來源:
    容:
    作為職工工資組成的作法值得肯定,尤其結構工資中將基本工資抽出來訂明金額以作為未來職工延長工作計算加班加點的基數,完全符合大陸勞動法規,但應在勞動合同或公司制定的工資分配規定中寫明「加班加點按基本工資計算」,以免增加解釋爭議。
  • 293.
    題:
    大陸台商勞動人力問題之探討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8期/人事管理實務
    刊登日期:
    2003/12/15
    資料來源:
    容:
    管理人才戶口可以在城市落戶設籍的法令規定,對該員工簽訂 5 年「勞動合同」,合約一期滿馬上按其表現,協助這些外地人才申請城市戶口。諸如:社會保險適用、探親假管理、勞動合同的簽訂、商業機密與競業禁止規定、員工貪污舞弊的法律責任與訴訟、工傷就醫與法律賠償、假學歷與假證照、勞動年檢等實務問題。加班加點規定、工資總額的規定、組建工會的要求、勞動爭議的處理、簽訂勞動合同的權益關係、基層黨組織的法令要求等在人力資源管理上的勞動法令的規定,這些法令規範正是大陸政府勞動部門最重視的勞動關係項目。
  • 294.
    題:
    如何制訂大陸當地及台幹的工資及福利?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3/12/15
    資料來源:
    容:
    大陸工資依雇主與職工共同所簽訂之「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報酬」。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依國家相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 295.
    題:
    台商如何建立員工獎懲管理制度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4期/人事管理實務
    刊登日期:
    2003/08/15
    資料來源:
    容:
    訂立勞動合同時弄虛作假,使公司誤信而遭受損害者。 2.對公司負責人及其家屬、公司代理人或其他職工,施加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 296.
    題:
    解除勞動合同爭議案例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2期/案例解析
    刊登日期:
    2003/06/15
    資料來源:
    容:
    以負責全公司人力資源的規劃及推動,包括員工招聘、勞動合同制訂、制度建立、薪資制訂、獎懲制訂、如今卻把他的工作部分轉給別人,他無法接受,認為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工作內容。司以王XX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理由,單方解除了王XX的勞動合同。王XX本身是搞人事出身,又與楊州勞動局關係密切,拿出楊州許多有關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要求公司給予經濟補償金一共6,320元人民幣,後經過協商,由於該員尚未與原單位完全解除勞動合同,且台商尚未對該員辦理社會保險,再加上不想因此事與楊州勞動局弄壞關係,
  • 297.
    題:
    公司應否補發員工被拘留期間工資?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3/06/15
    資料來源:
    容:
    按工資報酬的領取與其依勞動合同付出的勞動義務直接有關,而且是緊密關聯的,公司要給付陳某30天工資,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覆行。 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
  • 298.
    題:
    公司未取得營業執照前不得招聘員工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0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3/04/15
    資料來源:
    容:
    依照上海市人事局之規定:作為國家幹部,按照人才引進辦理,勞動合同之聘任期限有何規定?此員(九江市民)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關於勞動保險和福利待遇部分要求我們一定要加註四金條款,條文如下:「甲乙雙方必須按照國家或上海市的有關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法律上未有強制的約束,可由合同雙方自行約定。但公司可以此作為對該員工提供特殊待遇,進而在勞動合同中要求最低的服務年限。
  • 299.
    題:
    商業秘密所引發之勞動爭議特點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9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3/03/15
    資料來源:
    容:
    若該技術人員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後離開公司到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企業工作,該職工在新的單位擔任技術開發部部 該類爭議可能發生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也可能發生在勞動合同終止後;侵權人既可能是掌握技術的職工,也可能是其他有機會接觸技術秘密或經營秘密的職工;侵權的手段也多種多樣。 (1)完善勞動合同制度,在勞動合同中納入保密條款。對特定職位可規定脫密期或違約金、甚至競業限制,對特定的崗位制定相應的保守商業秘密的崗位責任制度。
  • 300.
    題:
    大陸勞動法令是否有工作規則之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9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3/03/15
    資料來源:
    容:
    而中共勞動法則僅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明定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16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其勞動合同即我國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勞動契約),並無工作規則之相同用語,亦未如我國一般,針對工作規則在其勞動法中另作專章規定。勞動者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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