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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臺商在中國大陸獲勝訴確定民事判決後,可返臺向法院聲請執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5/04/15
    資料來源:
    容:
    法律依據: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規定:「Ⅰ、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規定:「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之規定;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非訟事件法》對於此事件的管轄均未設規定,聲請認可之要件:《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規定:「Ⅰ、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聲請認可之期限: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於聲請認可之中國大陸地區民事判決,並無限制應在何種期間內提出之規定;
  • 2.
    題:
    臺商未分配利潤匯出應注意事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7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5/03/19
    資料來源:
    容:
    再視集團營運規劃安排盈餘分配回臺灣,主要係因保留於海外之盈餘仍有遞延臺灣課稅效果,且依據現行《臺灣地區與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與其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臺灣地區法人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或事業間接獲配中國大陸地區匯出盈餘之扣繳稅款,
  • 3.
    題:
    被繼承人在兩岸都有遺產,且其繼承人有臺灣及大陸人民,兩岸繼承人如何辦理遺產繼承事宜?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5/02/18
    資料來源:
    容:
    」上述內容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第4項及第5項的規定。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參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5項第3款)。(三)另外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的遺產,必須在被繼承人過世時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提出「家事聲請狀(
  • 4.
    題:
    臺商對中國大陸夫妻財產制的應有認識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5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25/01/17
    資料來源:
    容:
    臺灣地區最高法院110年度臺上字第2487號民事判決稱:「兩岸地區之法院關於受理因夫妻財產制消滅時之財產分配事件,依上開規定(即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4條明定),其審理範圍應僅限於該法院所在地區之財產,而不包括另一地區之財產。
  • 5.
    題:
    從國安角度探討臺商對人身安全之認識~以我國有關經濟間諜立法為例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2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4/10/17
    資料來源:
    容:
    是中國核工業集團旗下同方公司看上浩鑫總經理陳俞長才,拉攏他在臺非法設立志合信息公司,檢方搜索後,8月21日依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諭令陳俞交保100萬元,並限制出境出海。
  • 6.
    題:
    淺談中港臺稅務趨勢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1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4/09/23
    資料來源:
    容:
    二、香港早年臺商西進中國大陸投資,因「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必須採間接投資模式,實務上常見利用香港公司做為中國大陸子公司之控股架構,除考量中國大陸與香港間的自由貿易協議與租稅協定優惠外,惟後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可直接投資模式,香港稅務優勢可能逐漸消失。
  • 7.
    題:
    臺灣人出售中國大陸蘇州房產的相關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0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4/08/15
    資料來源:
    容:
    售房所得採實價課稅方式,對於賣方來說是一筆不輕的負擔,建議事前務必要與中介單位商量,也許會有意外的驚喜;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內容,我國人民出售中國大陸地區房產者,應將出售價款額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併入處分年度個人綜合所得計稅。
  • 8.
    題:
    中國大陸法院作成的民事調解書,可否在臺灣法院聲請裁定認可及強制執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99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4/07/17
    資料來源:
    容: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一、按照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4 條規定:「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民事確定裁判」或「民事仲裁判斷」,不符《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一項規定之要件,此與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民事判決的規定》此觀法務部83年12月22日(83)法律決字第27860號函釋「臺灣地區與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所指民事確定裁判,不包括民事調解書在內,及其依據司法院秘書長83年11月19日83秘臺廳民三字第20524號函,
  • 9.
    題:
    臺灣對於中國大陸地區民事仲裁(裁決)之立場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99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24/07/17
    資料來源:
    容:
    此在臺灣之《臺灣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關係條例》),中國大陸地區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下稱《為使兩岸人民間民事爭議獲得有效之解決,臺灣《兩岸關係條例》於1992年7月31日制定公布之初,第74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在中國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後來在修正《兩岸關係條例》時,增訂互惠原則,即以在臺灣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兩岸關係條例》修法時,採取兩岸間應以互惠為原則,來共同解決臺灣與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間之爭議問題,
  • 10.
    題:
    主動向投審會補辦中國大陸一般類項目投資許可的處罰與作業須知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9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4/05/15
    資料來源:
    容:
    投資人到中國大陸投資「一般類項目」未即時向投審會辦理申報作業,而違反赴中國大陸地區投資之規定者,依臺灣地區與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6條規定,將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屆期不停止或改正者,得連續處罰。
  • 11.
    題:
    臺商的中國大陸籍配偶與婚生子女的遺產繼承權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9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4/04/15
    資料來源:
    容:
    同時,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0條所規範,被繼承人為中國大陸地區人民者,關於繼承,依該地區之規定。 (二)再者,可進一步說明的是,你母親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相關規定,當中國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其繼承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或受遺贈者,不受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規定。
  • 12.
    題:
    省時省力「金融遺產服務一站式」之運用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91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3/11/16
    資料來源:
    容:
    二、中國大陸地區人民繼承遺產之限制: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中國大陸地區繼承人於繼承開始起(即被繼承人死亡日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為繼承表示期間之限制:
  • 13.
    題:
    中國大陸地區仲裁判斷(裁決)在臺灣地區認可的眉眉角角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91期/特定議題
    刊登日期:
    2023/11/16
    資料來源:
    容:
    三、臺灣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 該條例第74條: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 14.
    題:
    臺籍個人直接持有中國大陸公司於股權傳承時應關注的稅務議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86期/財稅會審實務
    刊登日期:
    2023/06/20
    資料來源:
    容:
    (2) 臺灣稅負: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中國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 15.
    題:
    內政部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罰鍰案件裁罰基準」第二點附表
    類:
    焦點/政策法規/台灣
    刊登日期:
    2023/05/16
    資料來源:
    台灣法律網
    容:
    內政部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罰鍰案件裁罰基準」第二點附表
  • 16.
    題:
    中國大陸法院開庭通知可以直接郵寄給臺灣的當事人嗎?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84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3/04/19
    資料來源:
    容:
    綜上所述,中國大陸羅湖區法院就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所為之送達程序,並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 17.
    題:
    總統令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
    類:
    焦點/政策法規/台灣
    刊登日期:
    2022/10/11
    資料來源:
    台灣法律網
    容:
    總統令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
  • 18.
    題:
    最新培育高科技人才與防護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外流制度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7期/法律服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22/09/26
    資料來源:
    容:
    行政院「國家安全法」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指出,高科技產業是國家重要經濟命脈,近年來紅色供應鏈滲透產業情形嚴峻,以各種手段磁吸我國高科技人才,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08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9條、第40-1條、第91條、第93-1條、第93-2 條,保護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防止高科技產業技術外流,遏阻陸資不當挖角。
  • 19.
    題:
    兩岸繼承法制比較─以臺商家屬繼承臺商中國大陸遺產為例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6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2/08/30
    資料來源:
    容:
    分為「遺產繼承人」、「遺產之繼承」、「遺囑」等三章;關於中國大陸人民繼承臺灣之遺產則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0條、第66條、第67條及第67-1條之特別規定。
  • 20.
    題:
    兩岸婚姻與繼承法律分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4期/法律服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22/06/21
    資料來源:
    容:
    因兩岸法律之差異,故有「準據法」之選定的問題,可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民事章及中國大陸《涉外民事適用法》的規定。
  • 21.
    題:
    兩岸個人所得稅申報應注意事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4期/財稅會審實務
    刊登日期:
    2022/06/21
    資料來源:
    容:
    在中國大陸工作臺灣支領的所得屬於中國大陸來源所得,需合併在中國大陸申報稅,而在臺灣支領的所得,除了支領的部份應在臺灣申報個人所得稅外,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需將中國大陸來源所得併同臺灣來源所得課稅,雖然中國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在限額內可於臺灣進行抵扣,但在臺灣支領的所得所繳納的臺灣個人所得稅無法在中國大陸抵扣。
  • 22.
    題:
    臺商出售中國不動產的兩岸稅務與資金移動須知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2/05/26
    資料來源:
    容:
    臺商在處分中國大陸住房時,常誤以屬於海外所得,但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四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合併計算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負。但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四條第1項規定,在中國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故臺商若已於中國大陸當地完成個人所得申報後,可留存相關稅單及憑證,
  • 23.
    題:
    繼承人能夠依據被繼承人以電腦打字訂立的遺囑在中國大陸及臺灣分配遺產嗎?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1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2/03/24
    資料來源:
    容:
    四、此外,如立遺囑人的身分為中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依據該遺囑分配遺產時,也應當注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1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之遺囑,其成立或撤回之要件及效力,依該地區之規定。
  • 24.
    題:
    如何認列中國大陸已破產清算之呆帳?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6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1/12/07
    資料來源:
    容:
    區的公文書或私文書製作於中國大陸地區,其真實性能否獲得確認,於《臺灣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定明「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團體驗證者,則推定為真正」;而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是指大陸事務委員會, 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僅原則規範,具體規定於〝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辦法〞該辦法第3條第5款,有關大陸地區財產權法律關係於臺灣地區稅務機關使用者應寄送公證書副本包括:
  • 25.
    題:
    政策風險對臺商經營及佈局之挑戰與因應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64期/產業服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21/10/19
    資料來源:
    容:
    近來我方擬修正國安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前者是否將經濟間諜或敏感科技保護之概念入法或明確化犯罪構成要件,勢將對兩岸經貿及臺商造成衝擊,其影響宜先評估。
  • 26.
    題:
    中國大陸地區工作之薪資收入如何匯回台灣?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6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1/08/04
    資料來源:
    容:
    ü 中國大陸來源所得之申報及抵扣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即蕭小姐在中國支領之薪資所得,應在臺灣每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填報大陸來源所得, 惟臺灣政府為避免同樣薪資所得存在重覆課徵之不公平現象,同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中也有註明,在中國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故蕭小姐也需留意中國薪資完稅憑證的保存,便於未來舉證所需。
  • 27.
    題:
    中國大陸法院的判決可否持向臺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6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1/08/04
    資料來源:
    容:
    一、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在中國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裁判,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再者,依中國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判決的規定》地區所做成民事確定判決也可向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基於平等互惠原則,臺端可依兩岸關係條例第74條規定向臺灣地區法院聲請裁定認可,此聲請程序為非訟事件, 然而,縱使臺端得依上開所述聲請強制執行,但兩岸關係條例第74條並未規定中國大陸地區判決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故雖得以中國大陸地區判決作為執行名義聲請
  • 28.
    題:
    臺商在中國大陸設立的公司可以被害人身分在臺灣提起刑事告訴或自訴嗎?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6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1/08/04
    資料來源:
    容:
    」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更指明:「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二)次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 (二)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78 條關於刑事告訴權互惠之規定,係針對「大陸地區人民」而言,足見第78條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故中國大陸地區法人因犯罪被害時,不能引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8條之規定,作為提出告訴之依據。
  • 29.
    題:
    兄弟姊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繼承嗎?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60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1/08/04
    資料來源:
    容:
    四、末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0條前段規定:「被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關於繼承,依該地區之規定。順便說明的是,如果申請人大舅在臺灣也有遺產,則其大舅在臺灣的遺產處分,應該適用臺灣地區的法律規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0條但書參照)。
  • 30.
    題:
    臺商取得境外所得與在臺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解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59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1/03/29
    資料來源:
    容: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4 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雖在中國大陸繳納股權轉讓所得稅,但非源自中國大陸地區股利分配投資收益所繳納之稅款,依臺灣地區與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非屬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不得扣抵丙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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