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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7 期 (2024年5月份)

主動向投審會補辦中國大陸一般類項目投資許可的處罰與作業須知作者:周天泰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

我在2000年初期利用境外貿易結存的資金投資設立中國大陸工廠,並沒有向投審會申報過。現在想要合規的把資金回流臺灣,但是銀行要我提供當初投審會核准中國大陸投資的許可資料,我該如何補辦?聽說會罰的很重?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一、投資人到中國大陸投資「一般類項目」未即時向投審會辦理申報作業,而違反赴中國大陸地區投資之規定者,依臺灣地區與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6條規定,將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屆期不停止或改正者,得連續處罰。但實務上對於主動補辦的投資人,處罰的金額會比較輕微。

二、若為得限期改正的,應視申請案件類別向投審會補辦申報作業。而申請案件類別又分為:「申報案件」,指個案累計投資金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下或每年受配中國大陸地區投資事業盈餘轉增資該事業之金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下的案件;「簡易審查案件」,指個案累計投資金額在五千萬美元以下;或個案累積金額逾五千萬美元,但非屬跨五千萬美元門檻之專案審查案件;專案審查案件」,指個案累計投資金額每逾五千萬美元門檻者,專案審查案件會商相關機關後,提報每月下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委員會議審查的案件

三、補辦申報作業所須提交之基本文件包含以下資料:

1.申請人資料:

(1) 投資人身分證明文件;如屬跨國公司或有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核發之營運總部證明,應檢附相關文件影本;投資人如為公司,應檢附投資人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核閱)之財報報表或稅捐單位認證之報稅資料,或有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營運總部證明影本。

(2) 如委託代理人辦理,應檢附授權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影本;代理人如為律師或會計師,應檢附加入我國公會之執業證明書影本。

(3) 若屬「簡易審查案件」或「專案審查案件」,另須提交:

提撥勞工個人退休金(新制)或(及)勞工退休准備金(舊制)或(及)年金保險費(新制)之最近一期繳費收據,及工資墊償基金收據之影本;申請人為國內事業,應檢附符合法規遵循程序相關文件(如:董事會議事錄等);投資人如屬公開發行公司且該次申請投資金額達1,000萬美元(含)以上,或法人者,應檢附對外投資相關資料-財務狀況說明表。

2.中國大陸地區投資事業資料:

(1) 營業執照、公司章程(或備案回執或公示資料)、及中國大陸地區投資事業出具之股東名冊或持股證明文件之影本

(2) 投資前後架構圖(請自行繪制,內容包括投資人、投資金額及持股比率等),並標明其最終投資中國大陸地區事業。

3.第三地區投資事業資料(直接投資者免附):

(1) 第三地區投資事業之法人資格證明書(如公司執照等),及第三地區投資事業出具之股東名冊或持股證明文件之影本。

(2) 若屬「簡易審查案件」或「專案審查案件」,因該次投資款已匯至中國大陸投資事業,惟尚未經投審會核備,故另須提交銀行匯款水單。

4.其他依申報事項必備文件。

四、建議投資人應盡快辦理申報作業,相應的罰則也會比較輕,切勿逃避申報流程。

(本文作者周天泰現為博泰明安法商服務合夥人、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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