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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1.
    題:
    非工傷醫療期已滿但未痊癒又不能工作 有何經濟補償?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3/01/15
    資料來源:
    容:
    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勞動法》第29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之所以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是為了保證勞動者在特殊情況下的權益不受侵害。在第29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下勞動合同到期的,應延續勞動合同到醫療期滿。也就是說,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 302.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6期/兩岸資訊站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2/12/15
    資料來源:
    容:
    主要包括有:一、關於企業對內部退養職工及解除勞動合同職工支付補償費的稅前扣除問題;二、企業為職工報銷手機費的稅前扣除問題;三、企業取得的會員制會籍收入如何確認收入問題;四、調整廣告費稅前扣除標準的範圍問題;
  • 303.
    題:
    員工薪資扣稅問題的解決之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5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02/11/15
    資料來源:
    容:
    由是之故,台商與應徵者面談工資待遇時,必須要說清楚講明白,依據勞動合同規定依法扣稅,絕無妥協的餘地。
  • 304.
    題:
    企業聘請外籍人員至大陸工作的申請手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2/08/15
    資料來源:
    容:
    位應在被聘用的外籍人士入境後15天內,持就業許可證與已簽好的勞動合同以及有效護照證件,到原發證機關為外籍人士辦理就業證並填寫「勞動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如需續訂應在合同期滿前30日內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延長。勞動合同解除後,該用人單位應及時報告勞動、公安部門,交還該外籍人士的就業證和居留證件,並到公安機關辦理出境手續。因違反中國法律被公安機關取消居留證資格的外籍人士,用人單位應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部門應吊銷就業證。
  • 305.
    題:
    台商應如何與職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1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2/07/15
    資料來源:
    容:
    為保障公司商業秘密及避免軟體工程師跳槽,想在勞動合同中訂定禁止競業條款及違約之處罰,更使公司的商業秘密受到侵害,因此,有些企業紛紛在勞動合同中訂定:員工離開原企業後,不能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避免勞動者侵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的條款是可以的,用人單位可以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三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其他單位任職,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 306.
    題:
    談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0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2/06/15
    資料來源:
    容:
    另外,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規定》第六條指出: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 307.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0期/兩岸資訊站 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2/06/15
    資料來源:
    容:
    其內容摘要如下:上海市政府為對上海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的標準做下列的規定:期是指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下列情形中關於醫療期的約定長於上述規定的,從其約定:集體合同對醫療期有特別約定的;勞動合同對醫療期有特別約定的;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對醫療期有特別規定的。 五、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履行的勞動合同,其醫療期按照當時的法規、規章規定執行。
  • 308.
    題:
    台商如何避免勞資爭議的發生?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9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2/05/15
    資料來源:
    容:
    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避免無謂的勞資衝突發生。 5. 活用《勞動法》及善用「勞動合同」約定條款,以規避勞資衝突的發生。
  • 309.
    題:
    大陸台商常見的合同爭議與對應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8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2/04/15
    資料來源:
    容:
    量大陸勞動成本相對低廉,因此大都雇用大量的員工,勞動合同或與工會簽訂的集體合同爭議也是爭執分類之一。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爭議:勞動合同是台商與雇用的員工約定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主要內容除工作內容、工資報酬、休假、期限、勞動保護外,又涉及社會保險、加班加點等成本,實非台商投資初始所能預估。集體合同係企業與工會簽訂涉及企業全體職工有關工資、福利、保險、勞動爭議與保障等協議,其效力大於勞動合同
  • 310.
    題:
    法定假日工資知多少?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2/04/15
    資料來源:
    容:
    在此時間安排職工加班的應按勞動法第44條第(三)項給予職工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註:可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或基本工資作計算基數,除以20.共計10日為法定休息日,在此時間安排職工加班的應按勞動法第44條第(三)項給予職工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註:可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或基本工資作計算基數,除以20.
  • 311.
    題:
    大陸新修正《工會法》修文中疑難問題評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7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02/03/15
    資料來源:
    容:
    (九)工會不能代表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區別在當事人方面表現在:「勞動合同是由企業與勞動者個別簽定,而集體合同則是企業與工會或未建立工會的職工代表所簽訂」,前者在勞動法第16條,後者在第33條第二款皆明文規定。新修正的工會法第20條也訂明了: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
  • 312.
    題:
    台商如何因應大陸新修訂《工會法》之衝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7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02/03/15
    資料來源:
    容:
    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權益保障(勞動合同期限之保障)、工會經費的繳納以及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制裁等等與1992應受第十八條之保護,即專職人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人員的勞動合同期限也與任職期限相同。而且任職期間,企業不得隨意調動工作,由上述規定可知,台商的勞動合同制定方式應該受到法律制約;另外專職人員之工資、獎勵、補貼仍然由企業支付,因此台商在管理作業上不能以參加會活動為由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同樣的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工會法」規定的職責,例如非專職的工作人員,
  • 313.
    題:
    2002年台商在大陸佈局面臨的問題及對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5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02/01/15
    資料來源:
    容:
    7 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其勞動合同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12 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通知工會,並將處理結果通知工會。
  • 314.
    題:
    公司能否拒絕職工要求「工資集體協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2/01/15
    資料來源:
    容:
    由於協商後依法生效的工資協議定位為集體合同的一種形式,而集體合同的效力又高於勞動者個人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勞工代表一方又是諳熟大陸勞動法令的工會主席或職工代表,其結果往往是集體協商的工資高於勞動合同的工資,造成企業。
  • 315.
    題:
    大陸工會法修正及其對台商的影響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4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1/12/15
    資料來源:
    容:
    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相當於其任職期間(三年或五年)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自動延長至任期屆滿,以保障工會幹部的工作權,合同簽訂權: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代表職工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第20條)工會認為不適的,有權提出意見;企業片面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可要求企業重新研究處理; 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恢復其工作,
  • 316.
    題:
    有關加班加點的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1/11/15
    資料來源:
    容:
    當然,勞動者可依勞動法第 32 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係。
  • 317.
    題:
    有關競業限制與保密的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1/10/15
    資料來源:
    容:
    再者,競業限制條款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在知識產權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台商對此應特別注意並研擬法律條款列為「勞動合同」內之約定條款。 台商企業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其他約定條款中加入競業限制及保密條款,例如北京某家企業就訂有競業限制及保密條款: 一、乙方(註:指企業職工)因任何原因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立即歸還所有的企業文件、紀錄、設備、制服和其他財產(包含全部圖紙、 二、乙方在勞動合同終止後 5 年內應對有關企業產品生產、研發或企業管理制度及方法、行銷計畫、
  • 318.
    題:
    大陸法院裁判要旨選輯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1期/兩岸資訊站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1/09/15
    資料來源:
    容:
    原審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判決撤銷違紀辭退決定,並由上訴人賠償章○○自 1998 年 8 月 13 日起至該中心重新辦理勞動合同終止的退工手續時止的經濟損失,自屬正確。
  • 319.
    題:
    台商赴大陸投資評估重點及常見的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0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01/08/15
    資料來源:
    容:
    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避免無謂的勞資衝突發生。5.活用《勞動法》及善用「勞動合同」約定條款,以規避勞資衝突的發生。 符合當地機關要求 以下特別針對台商遇到的社會保險及勞動合同等法令問題,提出採取的因應對策: 針對社會保險所遇到的問題,首先需考慮所投資地點對法律的要求程度, 就勞動合同所遇到的問題,首先台商必須認知到一定要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許多台商認為聘用臨時工或員工在試用期不用簽訂勞動合同,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
  • 320.
    題:
    大陸法院裁判要旨選輯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9期/兩岸資訊站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1/07/15
    資料來源:
    容:
    2504號民事判決 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限公司調往該公司上海經營部後,雖與高豐公司上海經營部簽訂勞動合同,但因高豐公司上海經營部非獨立法人,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應自其1994年6月與高明市高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起算,至1998年10月其與高豐公司上海經營部解除勞動合同時止。至於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應以上訴人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月實得工資性收入計算,但因雙方均不能提供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中1998年2月之前上訴人的每月收入,
  • 321.
    題:
    台商對大陸著作權相關規定的認知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6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01/04/15
    資料來源:
    容:
    進一步要提醒台商的,如果在大陸雇用勞工而涉及職務作品,宜於「勞動合同」內約定將著作權歸屬於公司享有;如未有此約定,則著作權歸由受雇人享有,作為雇主的台商則僅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參見大陸《
  • 322.
    題:
    21世紀大陸台商人力資源管理與培育實務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9期/人事管理實務
    刊登日期:
    2000/10/15
    資料來源:
    容:
    工人是國家社會的主人翁」等觀念,使國家的法令設計偏向於保護勞動者,這其中包括訂立勞動合同,對工作內容、加班條件、工作時數、休假日、社會保險、勞動保護與勞動條件、勞動紀律、辭退、辭職條件均做了規定;大陸在1995年開始實行的《勞動法》主要在推動兩大制度,即(1)確立勞動合同制為外商投資企業的主要用人方式;(2)推行社會保險制度,用以體現社會主義國家的社會福利政策,經由各種方式向企業籌措社會保險基金,
  • 323.
    題:
    專利撤銷之請求與無效宣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9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0/10/15
    資料來源:
    容:
    一文,有下列漏植,敬請惠予補正:第一段第三行「勞發部〔1994〕481號」以下補加「《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以下簡稱補償辦法,及勞動部1995年5月10日發布的.
  • 324.
    題:
    用人單位的賠償標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0/09/15
    資料來源:
    容:
    法律責任」確定了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有關勞動合同的規定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但未規定具體的賠償標準。1994〕481號《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以下簡稱賠償辦法),對用人單位因違反法律對勞動合同規定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標準作了規定。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二)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 325.
    題:
    企業未與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效果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0/05/15
    資料來源:
    容:
    在此情形下,雙方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此為本文首應探討之處。 未簽訂勞動合同並非無效 大陸勞動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且備以下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
  • 326.
    題:
    台商違反《勞動法》將受何種處罰?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0/05/15
    資料來源:
    容:
    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4)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按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未按《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應給予通報批評。
  • 327.
    題:
    台商應重視勞動爭議的預防與處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0/04/15
    資料來源:
    容:
    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重視勞動合同。有些台商往往盲目使用勞動局所印製的「標準合同」,這並不恰當;而應延請專家研究並嚴謹地制訂,參見《勞動法》第3條第2項);所以,台商除了注重勞動合同的訂立之外,還應制定相關的勞動規章制度,以補勞動合同的不足。 3.企業內應設置調解委員會。
  • 328.
    題:
    台商對勞動合同之試用期應有的認識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0/03/15
    資料來源:
    容:
    設立外商獨資企業,並雇用大陸勞工,其能否於勞動合同中與大陸勞工約定「試用期」?第16條第2項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至於試用期的約定,依《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由上述規定可知試用期的規定,並不一定是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約定試用期,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
  • 329.
    題:
    大陸台商投資企業的雇工制度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1999/11/15
    資料來源:
    容:
    其主要問題包括:職工的招募錄用;勞動合同的管理、期限和終止;職工的獎懲、保護;大陸幹部的管理;被招聘人員如係初次就業或轉換工作單位者,或因勞動合同期滿、企業與職工續訂勞動合同,但工作任務發生變化、調換工種或安排其他工作者,因雙方互不了解,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且試用時間應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併計算。4.但企業可要求職工,若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違約離職者,應負擔培訓費和賠償金,其數額應依職工在企業實際工作年限逐年遞減。
  • 330.
    題:
    台商如何管理大陸 各省籍員工的衝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1999/11/15
    資料來源:
    容:
    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避免無謂的勞資衝突發生。6.活用勞動法及善用勞動合同約定條款,以規避勞資衝突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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