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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1.
    題: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101年2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60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12/02/15
    資料來源:
    容:
    個別企業和個人有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有的通過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致使一些勞動者生活陷入困境,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 122.
    題: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101年1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59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12/01/31
    資料來源:
    容:
    縮短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戶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三、高溫津貼: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飲料提供: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
  • 123.
    題:
    職工到底有休哪些假的權利?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55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11/09/15
    資料來源:
    容: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在《勞動法》出台前,國務院於1991年6月5日曾發出《四、喪假 較有爭議的是喪假,依照《勞動法》第51 條:勞動者在…喪假期間…喪假,是指勞動者…其直系親屬死亡時依法享受的假期。但查閱相關法律並未有關喪假的具體規定,只出現在前述的1980.
  • 124.
    題:
    大陸社會保險法分析與台商因應對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52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1/06/15
    資料來源:
    容:
    大大的照顧了勞動者。四、台商企業的因應對策(一)台商人力資源工作者要學習人力資源相關的勞動法令 《社保法》實施對人力資源工作者的日常工作更要注意到法律的規範,
  • 125.
    題:
    台商用工常見的社保問題及對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52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1/06/15
    資料來源:
    容:
    本案實際上涉及社會保險是否可以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約定的問題。勞務派遣組織與勞務人員是企業和員工的關係,故應由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用;同時《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故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勞務派遣單位的法定義務。 當然在用工實務領域,基於效率的考慮,派遣單位可能會與要派單位約定由要派單位直接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避免了要派單位向派遣單位支付用工費,派遣單位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複雜過程,
  • 126.
    題:
    員工曠職離職如何避免支付經濟補償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5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1/06/15
    資料來源:
    容:
    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基本上勞動合同法是保護職工的立法,其中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 127.
    題:
    「十二五」期間台商面臨的機會與挑戰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51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1/05/15
    資料來源:
    容:
    充分發揮科技第一生產力和人才第一資源作用,提高教育現代化水準,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壯大創新人才隊伍,推動發展向主要依靠科技進步、勞動者素質提高、管理創新轉變,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
  • 128.
    題:
    勞務派遣中各方責任承擔及注意事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50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1/04/15
    資料來源:
    容:
    務派遣產生的三方法律關係,即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建立的勞動關係;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雖沒有勞動關係,但有權接受被派遣勞動者提供的勞動,並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指揮與管理;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是合同法律關係。法律小常識】 勞務派遣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59條第一款:“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定。
  • 129.
    題:
    返聘人員發生的工傷如何處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50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1/04/15
    資料來源:
    容:
    所謂殊勞動關係是指現行勞動法律調整的標準勞動關係和民事法律調整的民事勞務關係以外的一種用工關係,其勞動者一方在用人單位從事有償勞動、接受管理,但與另一用人單位存有勞動合同關係或不符合勞動法律規定的主體條件。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特殊勞動關係有關問題的通知》第3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特殊勞動關係,應當參照執行以下勞動標準:1.
  • 130.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100年4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50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11/04/15
    資料來源:
    容:
    拖欠工資:刑法第276條之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131.
    題:
    有關大陸勞動合同續期 不可掉以輕心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9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11/03/15
    資料來源:
    容:
    日起一個月內 具體規定: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 2.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132.
    題:
    大陸勞動法有無責任制的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8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1/02/15
    資料來源:
    容:
    勞動法》第41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亦即延長工作時間不計加班費,但在法定節假日(11天)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照不低於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 133.
    題:
    中國製造業薪資不再廉價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7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11/01/15
    資料來源:
    容:
    更讓外資企業感受到莫大壓力,固然罷工可能無助於改變大陸政府的立場,工人迄仍無法獲准成立獨立工會,也暫時無法取得其他形式的──勞動者合法權益,但至少在今日,已經讓外國製造業雇主眼界為開,可以相當程度體認到,未來外資企業都將要面對一個比較過去更為自信、更不受拘束而且有反抗力量的勞動力群體。
  • 134.
    題:
    台商制訂人事管理制度的法律規範與程序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6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10/12/15
    資料來源:
    容: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第4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
  • 135.
    題:
    勞動法-最低工資之問答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0/12/15
    資料來源:
    容:
    儘管上海市最低工資規定沒有明確說要剔除包食包住的費用,但是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對勞動者包吃包住,屬於用人單位給予職工的福利,即使加上包食包住的費用後實際的用工成本支出高於最低工資標準,也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貨幣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後,在試用、實習期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 136.
    題:
    最新勞動爭議司法解釋解讀與台商因應之道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5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0/11/15
    資料來源:
    容:
    第三條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的, 第四條 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 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 人單位發生爭議的, 第九條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第十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 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定,
  • 137.
    題:
    台商因應高工資的策略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4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10/10/15
    資料來源:
    容:
    計算加班費時,勞動者的『月薪』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休假期間工資標準確定。以上兩種均未約定的,則應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也就是『前12個月,以薪金形式實際發到手的勞動所得總額的月平均數。
  • 138.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4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10/10/15
    資料來源:
    容:
    14)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一、 當事人(一):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五、 加班舉證: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 139.
    題:
    後ECFA時代台商的人才布局策略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1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10/07/15
    資料來源:
    容:
    可以預測2010年大陸勞動問題將層出不窮,可說2010年是勞動者維權發動年,無可避免的企業的勞動成本跟著水漲船高,同時加大了管理風險。 上述大陸勞動環境的變化,主要集中在勞動者權益的擴大對企業經營管理的影響程度,換句話2008年出台的《勞動合同法》發揮維權效果:大陸員工的法律意識、權利意識、集體行動意識的表現越來越強。
  • 140.
    題:
    正視中國大陸最低工資調漲潮的衝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0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10/06/15
    資料來源:
    容:
    emsp; 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時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工時內在正常勞動的前提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等的不同行政區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資標準。非全日制勞動者最低小時工資標準一類區由6.4元提高為7.6元;二類區由6.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每人每小時7.8元調整為每人每小時8.
  • 141.
    題:
    大陸勞動政策對台商人資管理操作的影響與對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0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10/06/15
    資料來源:
    容:
    因法定順延事由,使得勞動者在同一單位工作時間超過十年的,是否作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理由。合同期限的續延只是為了照顧勞動者的特殊情況,對合同終止時間進行了相應的延長,而非不得終止。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後,因下列情形而續延,致使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予支持: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 142.
    題:
    台商如何保護商業秘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0/04/15
    資料來源:
    容:
    大陸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間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企業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後,可能要負擔一部份的經濟補償,但是,企業可以與員工通過聘用合同中的專門條款或者採用單獨訂立合同的形式,約定掌握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
  • 143.
    題:
    2010 年中國大陸經濟與社會發展之預測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6期/經貿投資實務
    刊登日期:
    2010/02/15
    資料來源:
    容:
    2007 年,勞動者報酬占大陸國內生產毛額比重為 39.7% ,與先進國家水準相比還有很大提升空間。根據國際經驗,國內生產毛額中農業增加值下降到 5 %以下,就業結構中農業勞動者比重下降到 30 %以下,城市化水準超過 50 %,標誌著經濟社會結構的重大轉型。農業增加值的比重 2010 年將下降到 10 %以下,預期 2015 年將下降到 6 %;在就業結構中,農業勞動者的比重 2010 年將下降到 38 %以下, 2015 年將下降到 33 %;在城鄉結構中,
  • 144.
    題:
    大陸員工的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如何計算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6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10/02/15
    資料來源:
    容:
    醫療期限 醫療期按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設置。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 1 年,醫療期為 3 個月,以後工作每滿 1 年,醫療期增加 3 個月,但不超過 24 個月。 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 70% 確定 。
  • 145.
    題:
    員工患病醫療期滿,台商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5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10/01/15
    資料來源:
    容:
    用人單位提前 30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 1 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有些地區如北京的《勞動合同規定》、湖北的《勞動合同規定》都這樣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國家和本市(深圳等省市的勞動合同條例(規定或辦法)都有以下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
  • 146.
    題:
    大陸員工因病留職停薪短期內無法復工可否遣散?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0/01/15
    資料來源:
    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 30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請問我司一大陸員工,因病 ( 淋巴癌 )
  • 147.
    題:
    企業如何調崗降薪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1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9/09/15
    資料來源:
    容:
    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變更勞動合同是需要經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同時立下書面的變更協議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148.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98年9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1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9/09/15
    資料來源:
    容:
    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定,用人單位在協定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 149.
    題:
    大陸帶薪年休假規定分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8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9/06/15
    資料來源:
    容:
    勞動者連續工作 1 年以上的,享有帶薪年休假。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 150.
    題:
    企業如何處理員工待工、停業這段時間之工資與社保?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9/05/15
    資料來源:
    容: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27條規定:「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第5頁,共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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