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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0 期 (2012年2月份)

大陸工時制度分析作者:沈恒德、符霜葉

  工時是指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的規定,為履行勞動義務而從事勞動的時間。為保護勞動者的身心健康,立法機關通過立法的形式規定勞動者為履行勞動義務而從事勞動時間的最長限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等相關規定及大陸各地區的實務情況,大陸的工時制度存在以下幾種形式:

一、標準工時制

  勞動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條及《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明確規定了標準工時制,即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標準工時制度是實際生活中存在最廣泛的工時制度,是實行其他特殊工時制度的計算依據和參照標準。

  根據標準工時制的規定,工作時間比較固定,且延長工作時間有明確嚴格的限制條件。用人單位每週應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但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上述限制:(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延長勞動時間的情況下,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特殊工時制

  特殊工時制是相對標準工時制而言。特殊工時制即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法律規定,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工時制度。大陸規定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大陸已實行的特殊工時制主要有:縮短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計件工時制。

(一)縮短工時制

  即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少於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少於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在每週工作40小時的基礎上再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應在保證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的前提下,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對此,並無相關規定明確強制性限制規定,僅針對一些勘探、採礦、野外工作等一些特殊行業有一定的工時限制或補償保護。

(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單位以標準工作時間為基礎,以一定的期限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用人單位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輪調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一般以月、季、年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當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週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應當不能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無論勞動者平時工作時間數為多少,只要在一個綜合工時計算週期內的總工作時間數不超過以標準工時制計算的應當工作的總時間數,即不視為加班。若超過,則超過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規定支付報酬,且延長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根據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的第五條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1)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2)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3)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從綜合工時制的特點來看,其基礎仍然是標準工時制,雖然允許一定週期範圍內員工工作時間綜合計算,允許具體的某日(或某周)可以超過法定標準工作,但是仍然要堅持一定週期內總的工作時間及平均工作時間都不能違反法定的標準。

(三)不定時工作制

  不定時工作制是一種因工作性質和工作職責的限制,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不能受固定時數限制,而直接確定職工勞動量的工作制度。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用人單位應按勞動法的規定,參照標準工時制核定工作量並採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這類工時制度是指,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是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採用的一種工時制度。

  根據勞動部勞部發[1995]309號《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7條,《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的第八條以及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該類工時制度有以下的特點:

1.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

2.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用人單位應採取適當的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以及工作任務的完成。

3.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除法定節假日工作外,其他時間工作不算加班。

  根據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的第四條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1.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2.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計程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3.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不定時工作制,最大的特點就是實行此類工時制的職工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時間標準和月延長時間標準的限制,這個特點使得工作時間無法固定的員工工作時間安排既可以符合法律的規定又能滿足工作時間的不確定性,因此只有不定時工作制可以做到最為靈活的安排員工的工作時間,有效減少成本。

(四)計件工作制

  計件工作制是指以工人完成一定數量的合格產品或一定的作業量來確定勞動報酬的一種勞動形式。按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標準工時的規定,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勞動定額是指為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而預先規定的勞動消耗標準,或是預先規定單位時間內完成合格產品的數量。勞動定額要合理制定,保證大多數人在正常情況下,按標準時間勞動能夠完成定額。

三、特殊工時制度審批程式

  對於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單位,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相應申報及審批手續,大陸各個省市地區根據國家及國務院的相關規定大都制定了當地具體的申報審批手續。以北京市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為准,根據《北京市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辦法》(京勞社資發〔2003〕157號)及《關於印發<北京市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行政許可實施規定>的通知》(京勞社資發〔2005〕94號)的規定,主要程式包括如下:

1.提交材料:

(1)《北京市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申報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影本(外地在京分支機構提交法人授權書、營業執照副本及影本);

(3)申請說明書,重點說明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需要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具體原因,涉及的崗位、人數以及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計算週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

(4)企業工會對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意見。沒有成立工會組織的,應當提交實行特殊工時制度涉及職工的聯名意見;

(5)其他應當提交的證明材料。

2.勞動局接收材料: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出具《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申請材料接收清單》。

3.勞動局受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企業提出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申請,根據以下情況在五個工作日內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屬本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受理並製作《企業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製作《企業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補正材料通知書》,送達申請人。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3)申請材料存在錯誤,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並指導申請人當場進行更正。

(4)申請事項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製作《企業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並告知其向有關部門申請。

4.勞動局決定: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決定。 
如遇特殊情況需延期的,經主管領導批准,可延長十個工作日,並製作《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延期決定通知書》,說明延期的理由和延長的時間送達申請人。

5.勞動局審查: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後,依據157號檔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到申請單位進行實地核查。實地核查時,應當有兩名工作人員同時進行。實地核查應當製作筆錄,並由被核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

6.勞動局決定:

  經審查,對符合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崗位或工種,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簽署《北京市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審批表》(一式三份),製作《北京市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對不符合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崗位或工種,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製作《北京市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不予許可決定書》。

  決定書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申請人,填寫《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行政許可決定送達回證》。

(本文作者沈恒德現為北京中灝律師事務所律師、台商張老師;符霜葉現為北京中灝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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