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3 期 (2013年8月份)
兩岸快遞貨物通關制度之比較作者:童裕民、金世俚
兩岸海關分別於1993年及1995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快件監管辦法」、「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加強海關對進出境快遞貨物的監管和安全檢查。另「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已於2012年8月完成簽署,並於2013年1月底正式上路。該協議將藉由兩岸海關彼此建立溝通平台,執行海關程序及合作相關事宜並建立制度化合作關係,成立聯繫窗口與熱線,可馬上溝通處理業者及台商所遭遇的通關問題。
另外像AEO(優質企業安全認證)相互承認、RFID(無線射頻辨識系統)電子封條交流與合作、落實執行ECFA貨品貿易協議等,促成兩岸海關作業程序簡化,達成貿易便捷與安全,以降低企業經營成本,提升兩岸經濟發展及產品競爭力,並有效杜絕非法走私。當今兩岸的物流趨勢,已逐步走向互惠合作,大中華經濟區圈的構想也隱然成型。因此,認識兩岸的通關制度,減少通關障礙,增進物流效能,是當今重要的課題。
兩岸實施快遞貨物通關制度至今約二十年,其目的均係為因應工商業之快速發展、滿足業者需求並加速快遞貨物通關而設置一特定之專區(如我國快遞貨物專區、大陸快件海關監管中心等)。但因兩岸國情、法律制度之不同,所發展出來的作業程序亦有相當之差異,現就兩岸快遞貨物通關制度之法制面與便捷性比較如下:
壹、兩岸快遞貨物通關法制面之比較
表:兩岸快遞貨物通關法規比較表
項目 |
我國 |
中國大陸 |
---|---|---|
依據 |
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快件監管辦法 |
快遞業者之定義 |
經營承攬及遞送航空貨物快遞業務之營利事業。 |
必需在中國大陸境內依法註冊,且在海關登記備案從事進出境快件運營業務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 |
快遞專差之定義 |
受僱於快遞業者,並以搭乘飛機之方式為其攜帶快遞貨物之人。 |
運營人以專差押運方式承運進出境的空運快件。 |
貨物限制 |
對進出快遞專區貨物之違禁品、管制品、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生鮮農漁畜產品、活動植物、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及每件(袋)毛重等加以限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不得進出快件海關監管中心。 |
貨物類別之不同 |
在我國係以金額區分為七類:X1、X2、X3、X4、X5、X6、X7 |
中國大陸將快遞貨物分為文件類、個人物品類和貨物類等三大類 |
簡易申報制度 |
進出口文件類及低價類快遞貨物,其屬免繳驗簽審、檢疫、檢驗文件者,得以艙單與報單合一之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 |
貨物總價值低於50USD的進口貨物和500USD的出口貨物可採EDI(電子資料交換)方式申報 |
通關方式 |
快遞貨物:C1、C2、C3 簡易報單:C1、C3 |
文件類、個人物品類和貨物類 |
傳輸期限 |
飛機自國外最後裝卸機場起飛後至抵達本國機場後二小時內傳輸艙單 |
進口: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 出口:在運輸工具離境3小時之前,應當向海關申報。 |
快遞專差攜帶物品之限制 |
每件(袋)毛重三十二公斤以下之貨物。且每次攜帶之數量不得逾六十件(袋),合計金額不得逾美幣二萬元 |
與運營人相同,且應按行李物品方式托運,使用專用包裝,並在總包裝的顯著位置標注運營人名稱和「進出境專差快件」字樣。 |
辦公時間 |
採二十四小時通關服務。但設置於實施夜間禁航之航空站者,海關得配合禁航時段調整辦公時間並公告之。 |
應在海關正常辦公時間內進行,如需在海關正常辦公時間以外進行的,需事先徵得所在地海關同意。 |
各項稅費處理 |
先放後稅、先放後稅、彙總清關、線上扣繳、現金繳納、徵收快速通關處理費 |
快遞貨物運營人應通知收、發件人繳納或代理收、發件人繳納快遞貨物的進出口稅款。並按規定對進出境快遞貨物交納規費、監管手續費等 |
資料來源:根據兩岸法規整理
台灣於1995年公布的「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對快遞貨物在「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之通關做一明確性之規定,為適應國際貿易條件的變化及快遞業者應當時的經貿環境需要而作修正,自公布施行日起,迄今已作12次修正。像是理貨規定及因應財政部台北關松山分關成立快遞部門,因松山機場有夜航限制,因此規定「快遞貨物專區」置於實施夜間禁航之航空站者,海關得配合禁航時段調整辦公時間並公告。
而大陸為了適應快遞運輸業務迅速發展的需要,做好海關監管工作,早在1985年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口快遞物品監管辦法」,並為了加強對進出境快件的監管於1993年中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快件監管辦法」,並分別於1998年及2006年修正,對運營人登記、進出境快件分類、進出境快件監管、進出境專差快件、法律責任進行了原則性規定。
然我國的快遞貨物通關制度起步較雖較大陸為晚,但法律規定較為周詳,且為配合各方條件,適時修改法條。而且,兩岸快遞貨物通關規章的章節或條文中,可以發現對於違反該規章之罰則,台灣明白規範不同的違法行為,有其相對應的處分規範,例如:「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23條至第28條分別規定不同違法行為的處分方式;大陸對違反快遞貨物通關作業規定行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快件監管」中並未明確規定,而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貳、兩岸快遞貨物通關便捷性之比較
(一)申報方式
我國快遞貨物進出口應以電腦連線方式透過通關網路向海關申報;而大陸係採用紙質文件方式或電子數據交換(EDI)方式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二)簡易申報制度
我國快遞貨物若屬文件類或低價進出貨物得採簡易申報制度報關,由於採無紙化作業,必要時(如申報不符或涉及緝案),再列印簡易申報單處理。與一般空運進出口貨物通關自動化作業系統分離,使電腦回應速度更快,貨物通關更順暢;大陸的快遞貨物其總價值低於50USD的進口貨物和500USD的出口貨物可採EDI(電子資料交換)方式申報。
(三)通關方式
我國快遞貨物之通關方式與一般貨物相同,分為C1(免審免驗)、C2(應審免驗)、C3(應審應驗)3種,簡易申報僅有C1(免審免驗)、C3(應審應驗)2種;大陸分為文件類、個人物品類及貨物類三種。
(四)理貨制度
我國快遞業者可在符合規定條件下,在不拆開包裝之情形下理貨;大陸係由專門的理貨部門或海關監管場所經營人進行理貨。
(五)快遞貨物的限制
我國以快遞貨物報運貨物進出口,應符合非屬關稅法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管制品、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活動植物、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外,每件(袋)毛重70公斤以下之貨物;大陸方面,應符合非屬「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及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部門批准之物品,非以重量為限。
(六)關稅減免制度方面
我國對進口快遞貨物完稅價格在新台幣3,000元以下者,免徵關稅與海關代徵之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及菸品;大陸對關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進口貨物免稅。
(七)稅費繳納方式
我國快遞貨物稅費之繳納方式計有先放後稅、彙總清關、線上扣繳及現金繳納;大陸係由營運人通知收、發件人繳納或代理收、發件人繳納快遞貨物的進出口稅款。
(八)貨樣、廣告品免稅規定
我國快遞貨物進口之貨樣及廣告品若無商業價值或完稅價格在新台幣12,000元以下者,免徵進口關稅,惟仍須符合快遞貨物之定義;大陸進出口貨樣和廣告品,不論是否免費提供,均應由在海關註冊登記的進出口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申報,由海關按規定審核驗放。無商業價值的貨樣和廣告品准予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其他進出口貨樣和廣告品一律照章徵稅。
快遞貨物進出境必須在特定場所辦理通關,為兩岸相關法規所明定。然由於快遞業的快速發展,相關配套管理措施仍不到位,如何發展出一套適合兩岸快遞貨物發展特點的海關現代化作業規範,是我國發展成為全球運籌中心之關鍵因素。
(本文作者童裕民現為開南大學物流與航運管理學系所副教授、台商張老師;金世俚現為開南大學物流與航運學系所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