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97 期 (2024年5月份)
中國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作者:姜志俊輯錄
【行政法規】
●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
中國大陸國務院於2023年12月9日公布,共六章60條,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法定義務: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遵守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融資、反電信網絡詐騙、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打擊賭博等規定,採取必要措施防範違法犯罪活動。
二、設立條件:設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取得支付業務許可,其名稱中應當標明「支付」字樣;並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三、註冊資本:設立非銀行支付機構的註冊資本最低額為人民幣一億元,且應當為實繳貨幣資本;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業務類型、經營地域範圍和業務規模等因素,可以提高前款規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
四、業務範圍: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按照支付業務許可證載明的業務類型和經營地域範圍從事支付業務;未經批准,不得從事依法需經批准的其他業務。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
五、交易處理:非銀行支付機構為境內交易提供支付服務的,應當在境內完成交易處理、資金結算和數據存儲;其為跨境交易提供支付服務的,應當遵守跨境支付、跨境人民幣業務、外匯管理以及數據跨境流動的有關規定。
●生態保護補償條例
中國大陸國務院於2024年年4月6日公布,共六章33條,自同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生態保護補償:本條例所稱生態保護補償,是指通過財政縱向補償、地區間橫向補償、市場機制補償等機制,對按照規定或者約定開展生態保護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補償的激勵性制度安排。
二、補償方式:生態保護補償可以採取資金補償、對口協作、產業轉移、人才培訓、共建園區、購買生態產品和服務等多種補償方式。
三、財政縱向補償: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對開展重要生態環境要素保護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依法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等生態功能重要區域開展生態保護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補償。
四、地區間橫向補償:地區間橫向生態保護補償針對下列區域展:
(一)江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幹支流所在區域;
(二)重要生態環境要素所在區域以及其他生態功能重要區域;
(三)重大引調水工程水源地以及沿線保護區;
(四)其他按照協議開展生態保護補償的區域。
五、市場機制補償:國家建立健全碳排放權、排污權、用水權、碳匯權益等交易機制,推動交易市場建設,完善交易規則。
【司法解釋】
●關於理減刑、假釋案件審查財產性判項執行問題的規定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2024年4月29日公布,共15條,自同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財產性判項:財產性判項是指生效刑事或者刑事附帶民事裁判中確定罪犯承擔的被依法追繳、責令退賠、罰金、沒收財產判項,以及民事賠償義務等判項。
二、執行完畢之認定:人民法院判決多名罪犯對附帶民事賠償承擔連帶責任的,只要其中部分人履行全部賠償義務,即可認定附帶民事賠償判項已經執行完畢;此外,罪犯親屬代為履行財產性判項的,視為罪犯本人履行。
三、履行能力:財產性判項未執行完畢的,人民法院應當著重審查罪犯的履行能力。罪犯有財產性判項履行能力的,應在履行後方可減刑、假釋;罪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不予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除法律規定情形外,一般不予減刑、假釋。
四、無履行能力:罪犯經執行法院查控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不具有本規定第六條所列情形的,應認定其確無履行能力。罪犯確無履行能力的,不影響對其確有悔改表現的認定。
不予減刑、假釋:人民法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中發現罪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裁定不予減刑、假釋,或者依法由刑罰執行機關撤回減刑、假釋建議。
(本文作者姜志俊現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商張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