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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期 (2002年12月份)

中日商標權侵犯糾紛案例剖析作者:石賜亮

      一般而言,在中國大陸,只要是牽涉到中外廠商之間商標權侵犯糾紛的案例,直覺上都會以為又是外商的商標權受到了侵犯。不過,現在所要剖析的這個案子,卻是日本赫赫有名的照相器材製造商,日本奧林巴斯(OLYMPUS)光學工業株式會社侵犯中資企業商標權的案例,並且已經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2000)高知初字第37號,於2001年11月27日做出了判決。

      這個案例對於台商在大陸建立品牌與行銷規劃中的產品命名,可以做為參考的借鏡和警惕。同時,由案例的源起、與訴訟雙方的主張與舉證、以及法院的採證與判決的依據等,無論將來在面臨類似的訴訟中,是身處原告或被告的角色,對於自己所申訴的理由或辯護,也可以強化被採信的內涵,是值得大家關心和注意的重要課題。

      以下依據判決書的內容,就本案的案例源起、原告之訴稱、被告之答辯、法院審理查明經過、以及判決內容等整理出摘要性的描述,然後再加上值得參考警惕的要點等說明如下:

案情說明

(一)案例源起

      原告為中國大陸江蘇省徐州市的企業,徐州漢都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被告為日本奧林巴斯光學工業株式會社,案名簡稱為奧林巴斯株式會社侵犯商標糾紛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雙方代表及委託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並已審理終結。

(二)原告漢都公司之訴稱

1. 1996年起,以三千年才遇一次龍年之機遇,創意「千禧龍」之新概念之後,以「千禧龍」及「QIANXILONG」文字商標,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申請註冊,包括用於照相機上的第9類。

2.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在1998年12月,核准予該公司第9類的「千禧龍」、「QIANXILONG」註冊商標,號碼為1231026,範圍包括照相機、電視機、計算機等商品。

3. 隨後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財力,使「千禧龍」成為國內知名品牌。

4. 被告未經許可,在其生產的奧林巴斯OLYMPUS WIDE80照相機,機身、包裝盒、信譽卡等顯著位置印有與商標相同的「千禧龍」文字,並行銷全國大城市,嚴重侵犯商標專用權,給原告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和商標的商譽損失。

5. 請求法院判令:(1) 被告應立即停止侵犯「千禧龍」、「QIANXILONG」商標專用權行為。(2) 收回已銷售的侵權相機並銷毀侵權商標標識。(3) 在銷售「千禧龍」相機的城市媒體上登報向原告道歉。(4) 被告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200萬,商譽損失人民幣300萬。

(三)被告奧林巴斯株式會社之答辯

1. 奧林巴斯相機產品及商標在中國市場已熟知,在印有「千禧龍」的產品上,明顯加註了奧林巴斯(OLYMPUS)商標,並沒有將「千禧龍」當成商標使用。

2. 以眾所周知之客觀事實,「千禧龍」乃代表紀念與喜慶,在印有奧林巴斯(OLYMPUS)商標的WIDE80型相機上印著「千禧龍」及龍的形象,是代表紀念喜慶,不是商標。

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38條第1款第(1)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1條第1款第(2)項的規定,只有「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產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或者「在同一種產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裝潢使用,並足以造成消費者誤認的」,才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被告行為不具有上述法律規定的侵權特徵及後果,不能視為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

漢都依法取得商標專用權

(四)法院審理查明經過

1. 漢都公司依法取得「千禧龍」、「QIANXILONG」文字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包括計算機、電視機、照相機等商品,註冊證號1231026號,有效期自1998年12月14日至2008年12月13日。

2. 漢都公司還在1998年9月至1999年7月期間,於使用商品第11、12、23和24類上分別註冊了「千禧龍」及「QIANXILONG」文字商標。漢都公司對該商標進行了大量的廣告宣傳,但並未生產標有該商標的照相機。

3. 漢都公司分別在2000年4月17日於南京市新街口百貨商店、5月22日在北京西單購物中心、6月16日在北京東安市場,購買奧林巴斯WIDE80型照相機各一台,機身上除了有「OLYMPUS」、「WIDE80」等商標及型號字樣外,在左下角印有「千禧龍」字樣及龍形圖案,相機外包裝上亦同,而商品保證書上也印有「千禧龍」字樣。

4. 漢都公司為證明對「千禧龍」、「QIANXILONG」商標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提供了大量報刊的宣傳報導及廣告。

5. 為調查奧林巴斯WIDE80型照相機在中國市場之銷售狀況,漢都公司委託全國許多律師事務所在全國各地商場進行調查,但未查清銷售數量。

6. 漢都公司也在向法院提起訴訟後,申請透過海關進行查證,由於沒有提供足夠檢索線索,法院未能在海關查到奧林巴斯WIDE80型照相機的進口情況。

7. 審理過程與調查階段,漢都公司提出變更訴訟請求,將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200萬元變更為人民幣400萬元,將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商譽損失人民幣300萬元變更為人民幣100萬元。其理由為:漢都公司委託全國律師調查對奧林巴斯WIDE80型照相機之銷售獲利估計為人民幣400萬元。而漢都公司向法院提交有關對「千禧龍」、「QIANXILONG」商標之宣傳推廣費用發票,共計人民幣1,507,427.88元,進行訴訟調查取證之差旅費發票共計人民幣80,296.44元,以這些數字依據做為對上述的請求判令依據。

奧林巴斯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8. 法院之認為:

(1)依民法通則的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

(2)商標法及實施細則規定,經核准之註冊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3)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類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商品裝潢使用,並足以造成誤認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4)漢都公司「千禧龍」、「QIANXILONG」文字商標經核准註冊於使用商品第9類(包括計算機、電視機、照相機等商品),享有商標專用權,應受保護。

(5)奧林巴斯株式會社未經漢都公司許可,在其生產的奧林巴斯WIDE80型照相機上使用與「千禧龍」、「QIANXILONG」商標相同的文字作為裝潢使用,儘管「龍」為繁體字,但同屬漢字,足以造成消費者的誤認,構成對漢都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6)漢都公司向被告索賠人民幣400萬元,是以該奧林巴斯WIDE80之銷售獲利為估計依據,並無直接證據予以支持。

(7)漢都公司對「千禧龍」、「QIANXILONG」商標所做的廣告宣傳費用並非直接用於照相機,且也未實際生產「千禧龍」、「QIANXILONG」為商標的照相機,而奧林巴斯公司也僅在照相機這一項產品造成侵權,因此漢都公司所提出的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400萬元、商譽損失人民幣100萬元,法院不予全部支持。

(8)由於奧林巴斯株式會社所生產、進口、銷售奧林巴斯WIDE80型照相機所獲得的利潤,以及漢都公司由此案所受到的經濟損失均難以確定,法院將結合此商標所進行宣傳推廣投入的費用,以及為本案訴訟所作調查取證的費用,奧林巴斯株式會社的主觀過錯程度,以及其侵權範圍的性質、地域範圍、時間跨度等因素予以酌定。

法院的判決內容

(五)法院的判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6條第1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3條、第38條第1款第(4)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1條第1款第(2)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1.(日本)奧林巴斯光學工業株式會社立即停止侵犯「千禧龍QIANXILONG」註冊商標的侵權行為。

2.(日本)奧林巴斯光學工業株式會社於判決生效後30日內,在「人民日報」上,就侵犯徐州漢都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一案,公開賠禮道歉。【致歉內容需經法院核准,逾期不執行的,法院將在「人民日報」上刊登本判決的主要內容,所需費用由(日本)奧林巴斯光學工業株式會社負擔】。

3.(日本)奧林巴斯光學工業株式會社賠償徐州漢都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25萬元整。

4. 駁回徐州漢都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5,010元,徐州漢都公司負擔28,750元、(日本)奧林巴斯會社負擔6,260元(於判決7日內繳納)。如不服判決,原告可在判決書送達日起15日內,(日本)奧林巴斯會社可在判決書送達日起30日內,遞上上訴狀,上訴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完成商標申請自己更有保障

(六)值得參考和警惕的要點

1. 在中國大陸使用中文商標名稱及圖型之前,應該先向國家工商管理局商標局等有關單位查詢,以免觸犯商標侵權行為。

2. 比較積極的作法,應該將自己所要使用的中文名稱、圖型,向國家工商管理局提出申請,一方面可做為對類似商標是否已經被別人登記的確認;另一方面則可因完成對申請商標、圖型的登記核准手續,而使自己獲得保障。

3. 對於造成對商標專用權的侵犯行為,除了未經允許直接使用別人已註冊的商標文字及圖型之外,也包括在產品包裝、說明書及保證書之裝潢使用之範圍,而造成誤認的情況,尤其裝潢之範圍包含相當廣泛。以日本奧林巴斯相機為例,雖已有自己品牌、型號,但「千禧龍」被認定是裝潢使用,觸犯侵權行為。

4. 受侵權方在訴訟之前,得搜集侵權商品在市場銷售的事實,予以陳述及提供物證。

5. 受侵權方對於損失賠償的請求判令,應該提出具體的數據,並且附上強而有力的證明或單據,以增加取信度來提供於法院的判決依據。以目前大陸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和有關知識產權的侵權糾紛,已經有越來越多層出不窮的案例產生的趨勢,一旦進入賠償金額的核計,往往成為一個難以拿捏標準和如何客觀核計的問題。除了告訴一方可以清楚有效的提出計算方法和單據證明,做為重要的參考依據之外,其他的方式就要靠法院以經驗和認知程度來判定,以本案為例,就侵犯一方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範圍的性質、地域範圍及時間跨度等做為衡量的標準。

6. 侵權行為一旦被判定,除罰款之外,還要被要求立即停止使用侵權商標文字或圖型和裝潢使用行為;同時,還要依要求登報向受損方公開道歉。

      隨著中國大陸經濟的不斷成長,大陸內銷市場蘊藏著雄厚的潛力和龐大的商機,台商企業也必然是摩拳擦掌的著手於大陸市場的開發,期望攻城掠地的搶佔市場一席之地。品牌的建立和文字與圖型的商標專用權,不但是行銷規劃前的先決條件,也是必備要件。台商企業應該重視品牌的價值,除了避免誤用侵犯別人的商標專用權之外,更應建立對自己商標專用權的擁有與保護等基本的法律常識。以上案例的剖析,可提供大陸台商一個參考的實例,也讓大家增進對商標專用權的重視與瞭解。

(台商張老師石賜亮為台北市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暨悠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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