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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期 (2002年12月份)

進料加工完工後成品數量與合同數量有異如何處理?作者:黎堅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我公司在大陸的工廠從事進料加工並與買主簽訂對口合同,惟因加工過程良率提升,完工後成品數量大於合同數量,請問:合同應如何辦理核銷?其辦理程序及相關法令規定為何?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台端所詢問題可參考大陸海關總署於2001年12月25日署辦公會審議通過發布、自2002年5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單耗管理辦法》進行處理。依本辦法第3條稱:┌本辦法適用於海關對加工貿易項下進口保稅料件和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結轉的成品和半成品﹞的備案、核查和核銷的單耗管理工作。」所指單耗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在正常生產條件下加工生產單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結轉的成品和半成品﹞所耗用的進口保稅料件的數量。單耗包括淨耗和工藝損耗。第6條規定加工貿易成品的單耗標準有一定的幅度範圍,對加工成品的單耗設定最高上限值,對出口應稅成品的單耗還設定最低下限值。

      貴公司生產過程中由於良率提高,出口成品超出合同數量,此種情況實屬少見,是否有事前錯估材料耗損數量的情事?依淺見此種情況應與耗損意義恰好相反。因此,似可按本辦法第16條:「加工貿易企業在生產中的實際成品單耗與其向海關備案時申報的單耗不符時,應在成品實際報關出口﹝包括深加工結轉﹞前主動向主管地海關申報辦理變更手續,海關按規定辦理變更。」其申請處理的程序則按本辦法第17條有關加工貿易企業加工成品的單耗超出國家單耗標準的,按以下程序辦理核銷手續:

(一) 加工貿易企業應向主管海關提出書面申請,對其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品名、商品編碼、品質、規格、數量、單耗、淨耗和工藝損耗、生產工藝流程以及超出國家單耗標準的理由作出具體說明,並隨附加貿易合同以及海關認為必需的其他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 主管海關或現場業務部門在接受加工貿易企業書面文書後,應按規定程序對企業生產的實際單耗做必要的核查,隨附本關正式意見報請直屬海關審核,直屬海關同意後報海關總署審批。

(三) 海關總署在接到直屬海關上報的文件後,將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對該商品的國家單耗標準是否需要調整進行研究並予以回覆。

(台商張老師黎堅為外貿協會專門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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