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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3 期 (2013年8月份)

台商返台上市的重組問題作者:洪永沛

1993年,筆者第一次踏進大陸,從香港直飛成都,任務是代表當時服務的怡富證券(Jandine Fleming)到距離成都約一小時車程的德陽,去拜訪當地的成都電纜廠,爭取他們到香港上市。那是一個驚奇之旅,不只是第一次進大陸的興奮,主要是對這個大社會(類似人民公社式)的組織,充滿了不可思議的感慨。因為一個國營的電纜廠,裡面包辦了當地居民從生到死所有的業務及服務職能,除了生產及銷售之外,有公安、消防、有醫院、有法院、有從幼兒園到大學的教育單位,甚至有許多代表政府的職能,更有許多公益性的單位,有養老院、婦幼團體。筆者的任務是幫助他們將政府職能及公益職能,從營利性職能中剝離出來,然後再將與本業不相關的業務(例如:餐廳、賓館、電訊服務等)再剝離出來,這就是筆者所指的「重組問題」。

2008年,政府開放並鼓勵海外企業(包括台商及外商)到台灣第一上市(),或以TDR形式在台第二上市()。迄今已有超過35家企業以第一上市形式掛牌(如:85),另有28家企業以TDR形式作第二上市(如:旺旺、康師傅)。顯示台灣資本市場(不論是上市或上櫃),對海外企業(包括台商及外商)均有相當的吸引力,主要原因是台灣的審批過程極為透明,上市時間表可以預期,而且台灣股市整體的本益比(PE Ratio)仍相對較高、流動性足,上市後二級市場的再融資也極為便利,所以在亞洲市場是公認的首選之一。近二年來,許多原屬大陸的企業,因A股上市困難度高、排隊者眾,也紛紛想盡辦法,重組成海外控股公司,同時設法取得國外身份,準備到台灣來掛牌,2013年開始,此一趨勢已愈明朗。

對台商而言,返台上市更是多數台商中長期的追求目標。近年來,台商在大陸經營有成,規模及效益已逐步達到上市()的要求,因此漸漸尋求專業中介單位(包括券商、會計師及律師)的輔導。然而,台商因初期到大陸投資、以業務為導向,對法律、財務及管理的獨立性不甚重視,所以在上市的準備過程中,遭遇到許多問題,包括:

u到大陸投資,未經過主管機關(經濟部投審會)的核准。

u在台灣的母公司與大陸的子公司在股權上沒有聯結。

u大陸的投資實業,各自獨立,甚或由不同股東持有。

u在大陸經營的事業或轉投資,與本業無涉。

u投資事業中,有部分獲利、部分虧損,影響上市腳步。

u在大陸或境外投資主體中,股權委託他人代持。

u關係企業間沒有合併財務報表,並未經合格會計師簽證。

從這些問題中,可以歸納的說,企業的重組工作尚未完成,而這些工作通常都需要較長的時間來調整,這也是大部份台商企業準備上市的時程受到拖延的重要原因。

◎為什麽需要股權重組?

其實,股權的重組,不單單只是爲了上市申請。在上市前,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有資金的需求時,如考慮以股權私募方式,引進新的資金(有可能的財務性的投資人,也可能是戰略性的合作伙伴)。對投資方面而言,一般也會要求被投資企業有一完整的法律架構,同時有整併的財務報表,理由不外乎:

u避免被投資企業與股東間產生同業競爭。

u可以完整的體現被投資企業的業務財務狀況。

u便於規劃公司的發展方向及財務預測。

u便於雙方談判適當的估值(Valuation)

u確認公司權利的完整性(例如:品牌、技術研發、業務及公司治理等)

到了上市準備階段,需要重組的理由更為迫切,因為主管機關(交易所或櫃買中心)往往會提出下列的各項問題:

u使用的主要品牌及專利所有權歸屬母公司或經由授權,其內容及影響。

u集團間的營業項目類似,其競爭關係,有無排除條款。

u銷售體系的獨立性

u與關係人間有重大交易,又未併入申請主體公司。

u股東的權益是否受到適當的保障,或過度保障特定股東等。

這些問題不一而足,為了應對這些挑戰,企業的股權重組問題就變得更加值得重視了。

一般的海外控股架構

台資

海外→開曼控股(上市主體)-BVI-1.HK-大陸 2.台灣

VC  →

 

通常,擬上市公司在上市前,都會形成如上圖的法律架構。這是一個基本模式,個別公司的架構可能更為複雜,通常與公司的轉投資及產業分工或稅務考量而有不同的設計。此一架構的特色包括:

1.以開曼群島的控股公司為上市主體,主要是可以新台幣10元為面額,同時主管機構也已熟悉此法律架構。

2.股東均換股成為開曼控股的股東,台資的個人或法人均應取得投審會對轉投資大陸的核准。

3.在開曼控股及大陸投資之間,設立BVIHK,主要是爲了節稅的考量,BVI是免稅的Paper company。有些企業暫時將獲利保留在此,香港因與大陸間簽有CEPA協議,從大陸匯出的股利,稅率可從10%,降為5%(但據悉實際能取得適用的極少)

4.將大陸及台灣的子公司均納入控股公司體系內,以便產生合併後的財務報表。

這是一個理想的股權架構,可以以F字頭名義返台申請上市,但是大部份的台商在上市前,並不具備這樣的條件。所以才有必要在上市或私募前,做一些股權結構的調整,此調整也可以分為二階段來進行。譬如:在私募階段,先以BVI控股為募資主體,然後直接投資到大陸的子公司,而到上市前才完成控股到開曼;至於是否加設HK控股,則需依實際業務需求來考量,有時加設後也不一定達到節稅的效果。通常在私募階段,投資人對被投資企業的需求,多半是爲了合併報表,便於實地查核(Due Diligence),同時避免同業競爭即可,其他的要求可以等券商及其他中介單位進場再來調整,節省時間及成本。

股權重組的原則及做法

一、先確定控股公司的架構

台商通常在海峽兩岸均有投資,可以用台灣公司作為上市主體,然後經由第三地轉投資大陸。也可以海外控股公司(在開曼或BVI或其他免稅天堂)為主體,將兩岸業務以子公司形式納入,以F字頭名義在台第一上市。兩者主要的差別是在轉投資大陸的資金限制,如以台灣主體上市,將來所募資金轉投資大陸,將不得超過淨值的60%

而如以海外控股來台掛牌,則無此限制,即所募資金可100%轉投資大陸。惟在審查過程中因控股公司主要業務在大陸,主管機關不做實地查核,大部份評估工作均依賴中介單位,過程中的溝通障礙也較多,審查的尺度也較嚴,這是其主要差異。

一般而言,如主要業務(超過50%以上營收及獲利)均在大陸,自然以海外控股以主體,較符實際。

二、將兩岸相關聯業務均納入控股公司體系內

這一個做法,主要在消除同業競爭的疑慮,也就是在大陸或香港所謂大股東的競業禁止的要求,如果主要股東將具有競爭關係而效益良好的企業,留在自己的私人口袋,明顯地會侵害到到其他股東的權益,這是不允許的。除非,在股東大會上取得排除的權利(這是台灣的規定,在香港及大陸均不適用)

同樣地,與上市主體不相關的業務,則應盡可能剝離出去。旺旺當年從新加坡下市,重新在香港上市時,便將與食品飲料不相關的醫療及酒店業務剝離,日後的股價表現反而更好。

三、沒有效益的業務可以暫時不納入,但大股東應承諾適當時機整併進來

有些企業在發展新的事業時,基於初期投資效益的考量,暫時以大股東名義投資,但因可能產生未來的競爭,所以通常主管機關或私募時的投資人,會要求大股東對此作出承諾:在適當時機以適當合理價格併入未來上市主體內。對私募階段的企業而言,這樣的做法也可以靈活的提高企業的估值,避免原有獲利被培養中的企業拖累。

四、主要的品牌專利或授權,應一併納入

重組時,除法律架構考量外,上市主體(或融資主體)的權利是否完整,也是主要的重組問題,特別是品牌、專利或授權等均應一併納入,同時期間要充分(至少5年以上),才不至影響業務經營的延續性及穩定性。

五、大陸參股的合資企業,其大陸持股應控制在30%以下

雖然與大陸身份(個人或法人)合資的企業,也可以申請來台第一上市(第二上市則無此限制)。但現行政策儼然規定:大陸身份的持股合計任不得超過30%,此一比例係以追查至最終投資人合併計算,但不含大陸管理的海外基金。因此在重組時需要將持股調整到位,同時也要注意在董事會層次的實質控制問題。

以上提出的重組做法,只是一般的原則,實務上重組的彈性及考慮因素,往往更加複雜,例如:

u其他董事的自有投資不願併入。

u少數股權因避免決策困擾,將之排除。

u因重組過程進行併購或股權交易,產生現金流安排(如:Bridge Loan)及稅務負擔。

u股東間應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等特約條款,影響上市審查。

u員工認股權及大陸員工的權益保障。

u引進新的投資人

    諸如此類,均會導致重組工作的難度。但是從另一個角度而言,企業因為適切、合法的重組,預先準備,也是未來的融資工作及上市計劃,更能順利的達成,這是台商企業的共同課題。

(本文作者洪永沛現為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資深副總裁、台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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