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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6 期 (2014年4月份)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對臺商的影響作者:何志揚

為推動兩岸經貿正常化,2010629日大陸海協會與臺灣海基會兩會簽署歷史性的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依ECFA條「服務貿易」規定,臺灣與大陸同意在服務貿易早期收穫基礎上,於ECFA生效後六個月內就服務貿易協議展開磋商。為進一步制度化規範和保障兩岸雙方服務提供者的權益,擴大業者交流合作和市場規模,並減少限制性措施,兩岸兩會遂於2013621日完成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下稱服貿協議)之簽署。

而服貿協議的功能,就是透過協商,爭取大陸對臺灣開放其他外商還不能進入的項目及允許更多的臺商可獨資經營,不用擔心選錯合作夥伴風險。到今天為止,不算港澳,大陸都沒有在其他經貿協定中給予其他外資類似待遇,服務貿易協議若能有所突破,非但可爭取到先機,更可能是獨家的優惠條件。

因此,綜觀服貿協議文本包括章共計二十四條條文,主要規範任一方政府所採可影響服務貿易之措施應遵守的義務,包括:透明化、客觀公正、避免不公平競爭、允許相關的資金移轉及原則上遵守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等。從本次協議兩岸相互開放的項目來看,臺灣對大陸共有64項開放承諾(非金融55項、金融9),其中37項是新增或擴大開放陸資投資的項目;大陸對臺灣則有80項開放承諾(非金融65項、金融15),使臺灣業者享有提高持股比例、增加業務範圍和貿易便利化措施等待遇,協助臺商以優惠的條件拓展服務業市場。

其實,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對臺灣實則有利,因大陸開放給臺灣的產業項目均高其於世界貿易組織承諾的開放程度,並且允許大陸的企業與企業主來臺,有助於增加臺灣的就業機會、改善臺灣勞工的勞動條件、處境以及待遇,增加臺灣服務業的良性競爭。而允許臺灣企業登陸部署大陸的服務產業,則打開自由貿易的機會之窗。

當然也許政府應加強溝通和宣導,目前反對人士有以下的疑慮:第一,兩岸市場規模差距極大,且政治體制有別,此協議可能嚴重衝擊,甚至引入帶有政治企圖的大陸企業攻佔臺灣服務業(特別是資本額較小的美容美髮業、倉儲、汽車租賃與汽車維修、印刷、餐飲、洗衣、旅遊等以中小企業為主的產業)。第二,此協議可能造成大陸管理人員藉此協議合法來臺工作與居留,無需負擔公民義務即可享有各項公共服務與基礎建設;專業人士及其眷屬可在來臺長期居留期間,可參加健保;此外,他們為移居臺灣所作的投資,於臺灣累積經濟資本、提升服務業技術方面,貢獻不大,卻可能為臺灣帶來巨大的社會成本以及政治、主權方面的衝擊。然而,以上的疑慮許多來自誤解,例如:政府並未開放上述大陸人士來臺工作,該等人士僅能來臺停留,無法長期居留;大陸人士在臺參加健保必須先取得可停留一年的許可證,並連續停留滿6個月等。此外,陸資來臺投資須依循「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有關事前許可制的規定,由主管機關事前審查把關。

另外,本協議亦規範不適用的範圍,包括:有關就業或居留之措施、政府採購、政府之補貼或補助、兩岸空運及海運協議相關措施等。在此條款中,第三條第三款特別規定本協議準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關於「自然人移動的附件」規定,該規定就是指不能影響雙方勞動市場。所以,如果大陸的餐廳派遣員工到臺灣的分店擔任經理人員,倘該員工在不擔任分店經理時,即需返陸,不可以留在臺灣找其他工作,亦無法藉工作之便,直接成為臺灣居民。

此外,服貿協議第八條緊急情況之磋商,更有煞車機制條款。依該規定,如果我方因實施本協議,而對我方某服務部門造成實質性負面影響,可要求與陸方磋商,積極尋求解決方案。這項機制有助於雙方服務業因市場開放受到負面衝擊時,可以透過磋商尋求救濟。

當然,此次2014318日太陽花學運學生反對服貿攻佔立法院議場的抗議行動,的確造成政黨對立、立法院癱瘓及民眾不安。然而,我們必須表示:服貿協議其實並非洪水猛獸,既然原先立法院已經付委審查,即應受民意監督由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逐條審查,經由透明化、公開化的審議過程,雖然會花費一定時程,但真理越辯越明,也唯有正當程序才能讓人民釋疑,更相信政府的決策是不僅有利於在大陸經商的臺商們,更對在臺灣的中小服務業不會造成重大衝擊。同時,我們也建議政府可透過經濟部各中小企業輔導單位例如:青創會,對於所有服貿協議適用的服務業辦理更多的研討說明會,如此才能讓人民信服,進而樂於接受服貿協議,讓服貿協議再次帶領臺灣成為亞太經貿四小龍!

(本文作者何志揚現為何志揚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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