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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7 期 (2017年9月份)

中國大陸對於企業名稱登記有新的規範作者:尹建國

不久前,中國大陸國家工商總局發佈《關 於做好新形勢下企業登記註冊工作有關問題的通 知》( 以下簡稱《通知》) 及《企業名稱禁限用規 則》( 以下簡稱《禁限用規則》)、《企業名稱相 同相近比對規則》( 以下簡稱《比對規則》) 等三 項行政法規,對於企業註冊登記「企業名稱」, 公布新的規範。 《通知》對於含有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的內容和文字,明示或者暗示為非營利組織,或 者違背企業名稱作為企業識別標識的基本功能, 不以字、詞或其組合作字型大小的,要依據《企 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及 有關規定予以駁回或者糾正。 《禁限用規則》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企業 名稱的字型大小應當由字、詞或其組合構成,不 得使用語句、句群和段落,但具有顯著識別性或 有其他含義的短句除外。今後,企業為追求眼球 效應而在註冊名稱上標新立異的做法,將受到嚴 格規範,求洋求怪的名稱,很可能將不再會被允 許註冊。
禁止性規則有 11 條
《禁限用規則》中關於禁止性規則有11條, 包括一般禁止性規則和特殊禁止性規則。其中, 一般禁止性規則主要包括:企業名稱不得與同一 企業登記機關已登記註冊、核准的同行業企業名 稱相同;不得含有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內容和文字;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數字; 不得含有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內容和 文字等等。 中國大陸官方表示,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 理規定》第 9 條第 2 款制定,可能對公眾造成欺 騙或者誤解之意包括 3 類情形:一是含有黨和國 家領導人、老一輩革命家、知名烈士和知名模範 的姓名的。如:董存瑞、雷鋒等。二是含有非法 組織名稱或者反動政治人物、公眾熟知的反面人 物的姓名的。如:法輪功、汪精衛、秦檜等。三 是含有宗教組織名稱或帶有顯著宗教色彩的。如: 基督教、佛教、伊斯蘭教等。
關於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改革,最近幾年中國 大陸國家工商管理局曾先後批復過深圳市、天津 市、福建自貿試驗區、北京中關村、廣西防城港 市、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開展企業名稱 登記改革試點工作。今年 4 月間,進一步頒布實 施《工商總局關於提高登記效率積極推進企業名 稱登記管理改革的意見》,部署向社會開放企業 名稱庫,建立企業名稱查詢比對系統,為申請人 提供查詢、比對、核准、登記服務。
限制性規則有 15 條
在《禁限用規則》中,限制性規則有 15 條, 包括一般限制規則和特殊限制規則。企業名稱不 得使用語句、句群和段落的規定,出現在其中的 6 條企業字型大小限用規則中。 其中包括: ( 一 ) 企業名稱的字型大小不得含有國家級、最 高級、最佳等帶有誤導性內容和文字,但 有其他含義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型大小 整體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 二 ) 企業名稱的字型大小不得以外國國家 ( 地 區 ) 所屬轄區、城市名稱及其簡稱、特定 稱謂作字型大小,但有其他含義或者作部 分使用、且字型大小整體具有其他含義的 除外。 ( 三 ) 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型大小,但縣以上行 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 四 ) 企業名稱不得以職業、職位、學位、職稱、 軍銜、警銜等及其簡稱、特定稱謂作字型 大小,但有其他含義或者作部分使用、且 字型大小整體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 五 ) 企業不得使用工商總局曾經給予馳名商標 保護的規範漢字作同行業企業名稱的字型 大小,但已經取得該馳名商標持有人授權 的除外。 也就是說,未來意圖利用馳名商標進行企業 字型大小註冊的行為,將行不通了。(本文作者 尹建國現為中華企業研究院副研究員、臺商張老 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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