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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5 期 (2018年5月份)

以互聯網技術解決「執行難」問題作者:蔡世明

「官司難打,但執行難上加難」,是很多臺商在中國大陸經營企業的共同經驗;隨著中國大陸地區互聯網技術進步,且「互聯網+ 」成為新的經濟模式,大陸法院的執行手段也導入了網絡的概念,希望能改善「執行難」的現況。

近日,為了進一步推進法院和金融機構的網絡執行查控及聯合信用懲戒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了《關於進一步推進網絡執行查控工作的通知》(法[2018]64號),主要內容如下:

一、21家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光大銀行、中國民生銀行、華夏銀行、招商銀行、廣發銀行、浦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信銀行、平安銀行、渤海銀行、浙商銀行、興業銀行、恒豐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北京銀行),在2018331日前上線銀行存款網絡凍結功能和網絡扣劃功能。

二、有金融理財產品業務的19家銀行(前述21家銀行中,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除外),在2018331日前上線金融理財產品網絡凍結功能。

三、21家銀行以外的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在2018430日前上線銀行存款網絡凍結功能和網絡扣劃功能。

四、21家銀行以外的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在2018328日前完成與最高人民法院的金融理財產品查控功能測試(有無金融理財產品業務都需進行測試);有金融理財產品業務的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在2018531日前上線金融理財產品網絡查詢功能,在2018630日前上線金融理財產品網絡凍結功能。

該通知在每一項要求上,均具體指出實施的最晚時間,可見勢在必行。其實,利用網絡技術解決執行問題,早在20139月最高人民法院公佈實施《關於網絡查詢、凍結被執行人存款的規定》中即規定,「人民法院通過網絡查詢被執行人存款時,應當向金融機構傳輸電子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多案集中查詢的,可以附匯總的案件查詢清單。對查詢到的被執行人存款需要凍結或者續行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金融機構傳輸電子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對凍結的被執行人存款需要解除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金融機構傳輸電子解除凍結裁定書和協助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第3)

4條規定,「人民法院向金融機構傳輸的法律文書,應當加蓋電子印章。……人民法院出具的電子法律文書、金融機構出具的電子查詢、凍結等結果,與紙質法律文書及反饋結果具有同等效力。」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通過網路查詢、凍結、續凍、解凍被執行人存款,與執行人員赴金融機構營業場所查詢、凍結、續凍、解凍被執行人存款具有同等效力。」

2014年10月間,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大陸銀監會再公佈《關於人民法院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網絡執行查控和聯合信用懲戒工作的意見》,進一步規範網路執行查控聯合信用懲戒工作。其中第2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鼓勵和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人民法院建立網路執行查控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推進電子信息化建設,協助人民法院建立網絡執行查控機制。」

8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鼓勵和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人民法院建立聯合信用懲戒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人民法院通過網絡傳輸等方式,共享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及其他執行案件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在融資信貸等金融服務領域,對失信被執行人等採取限制貸款、限制辦理信用卡等措施。」

依上述可知,中國大陸法院已利用網絡科技的手段,解決執行問題,在可預見的未來,應該會有較好的結果。

(本文作者蔡世明現為上海博恩律師事務所臺籍大陸律師、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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