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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8 期 (2019年6月份)

在中國大陸工作之臺商如何辦理委託代售臺灣房屋?作者:張義權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在中國大陸工作之姊姊,在臺仍設有戶籍,欲出售臺灣房屋,因工作不便回臺,欲委託在臺親人代售房屋,其未曾於臺灣戶政辦理印鑑證明。代書表明需有其授權書經中國大陸公證給在臺親人處理後續事宜。但姊姊表示,中國大陸無法得知臺灣房屋之狀況,無法公證。想請教在臺親人該如何協助處理進行此程序或當地有何機構可幫忙(廣東省)?感謝!!


1.
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38條規定;代理申請登記檢附之委託書具備特別授權之要件者,委託人得免於登記申請書內簽名或蓋章。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前項委託書應載明委託事項及委託辦理登記之土地或建物權利之坐落、地號或建號與權利範圍。您姐姐要授權在臺親友出售房屋,屬特別授權,要出具特別授權書。

2.因為您姐姐居住在中國大陸,所以她的授權書要經過中國大陸的公證單位公證,寄回臺灣後再到海基會辦理認證,才可以到地政機關辦理房地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3.中國大陸地區辦理委託書公證之規定如下:

1)受理條件:辦理委託書公證應向委託人住所地的公證地提出申請。

2)委託需提供下述材料:

A.委託人的身份證(城市居民身份證或臺胞證)

B.臺灣受託人的身份證明文件(需經臺灣海基會認證,再經中國大陸海協會驗證)

C.打印好的委託書(可參考海基會提供的版本),並提供打印好委託書的電子版,委託書內容必須符合「重大事項一事一委託」原則。

D.與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授權的證明文件,例如:房屋登記簿謄本、房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E.公證處公證員綜合既有材料後,認為應提交的證明材料

3)請委託人自行攜帶其他有照片的有效證件以備審查,例如:居民身份證、臺胞證等

4)涉及夫妻相互委託或共同委託的,需提出能反應夫妻關係的證明文件。

5)委託書內容涉及近親屬的應增加提供能夠反應親屬關係的證明文件。

6)特殊情況由公證處公證員根據具體情況,要求當事人補充提供相應證明文件。

4.如尚有疑問,可洽廣東省您姐姐所居住市、縣公證處詢問或直接上他們網站查詢。

(本文作者張義權現為台灣大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所長、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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